通委發〔2004〕3號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促進我市民營經濟的跨越發展,全力爭創江蘇民營經濟第一大市,加快“兩個率先”和全面小康進程,根據省委、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見:
一、扎實組織開展爭創江蘇民營經濟第一大市活動
1.充分認識爭創江蘇民營經濟第一大市的重大意義。大力發展民營經濟,是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的客觀要求。我市爭創江蘇民營經濟第一大市是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增強綜合實力和發展后勁,加快富民強市步伐,爭當全省江北“兩個率先”排頭兵的必然選擇。各級黨委、政府必須充分認識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爭創江蘇民營經濟第一大市的重大意義,真正按照“放心、放膽、放手、放開、放寬、放活”的要求,做到思想徹底解放,政策徹底放寬,服務徹底到位,放手讓一切勞動、知識、管理和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使南通成為民營經濟發展的沃土和民營企業家創業的樂園。
2.明確爭創江蘇民營經濟第一大市的奮斗目標。爭創江蘇民營經濟第一大市,就是要在今后一段時期內,在民營經濟發展上,力爭增長速度全省最快、民眾創業全省最熱、發展環境全省最佳,進而做到經濟占比全省最高、結構層次全省最優、質量效益全省最好,最終達到經濟總量全省最大。實現這一目標分兩步組織推進。第一步,從現在起到“十五”期末,為全面打基礎、爭先進位的階段,力爭全市民營經濟主要指標在全省的位次前移1-2位,并使民營經濟發展速度、占gdp的比重、對城鄉居民收入的貢獻率等指標在全省領先;第二步,“十一五”期間,是加速民營經濟發展、全面實現第一大市目標的階段,在形成民營經濟“鋪天蓋地”發展之勢的基礎上,培植一批稱雄國內外的民營企業集團軍,力爭民營經濟總量規模、科技水平、綜合競爭力等達到全省第一。
3.大力激發全民創業熱情。充分發揮輿論導向作用,加大對發展民營經濟的宣傳力度。報紙、廣播、電視等各種媒體要辦好民營經濟專欄、專題節目,大力宣傳發展民營經濟的意義、地位和作用,宣傳民營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宣傳勇于創業、善于創業、創出大業的先進典型,營造重商、親商、扶商、富商的氛圍,最大限度地激發人民群眾的創業動機,使人們思富的欲望和沖動變為創業的行動,迅速掀起戶戶爭先創業、人人爭當老板的創業熱潮。
二、加大對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4.放寬準入領域。國家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的,民營經濟都可平等進入。我國政府承諾對外開放的所有領域,鼓勵民營經濟加快進入。鼓勵、支持民間資本平等參與國有、集體企業改制改組,不得設置地區、所有制、行業基礎、從業年限等限制條件。除涉及國家安全及必須由國家壟斷的領域外,允許民間資本通過參股、聯合、并購等方式,參與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城建、環保以及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領域的投資建設。城市公用設施、新建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性項目,一般應通過招投標方式公開選擇業主,已建成的項目,可以通過特許經營權招標,選擇和變更項目法人,引導民營企業參與投資、建設和經營。
5.降低準入門檻。設立私營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可以為《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并允許分期注入。創辦民營科技型、農副產品加工型企業和各類非公司制企業,非關鍵條件尚有欠缺,但一年內可以完善的,可由工商部門核發有效期為一年的營業執照,并按正規企業實行預備期管理。生產型民營企業登記時,生產場所一時無法解決的,允許其先以注冊場所登記注冊,核發有效期為一年的營業執照,由企業在一年內落實生產場所并辦理相應手續。
6.提高審批效率。實行工商登記“告知承諾制”。企業注冊登記或變更經營范圍,若涉及必要的前置審批事項,工商部門在受理的同時,抄告有關審批部門。審批部門要及時向投資人(企業)提出具體審批要求。投資人(企業)對審批部門作出在規定時間內完善相關手續的承諾,審批部門書面認可后,工商部門可予先行核發營業執照。
7.鼓勵各類生產要素進入創業領域。除法律、法規規定的人員外,允許在職人員向除外商投資企業以外的各類企業出資入股。鼓勵以高新技術成果等無形資產和管理才能、技術專長等人力資本按一定比例作價入股。高新技術成果經專門機構評估和認定后,其占企業注冊資本的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資各方協商約定。管理才能、技術專長等人力資本作價入股,經評估和認定后最高可占注冊資本的20%。企業改制可以其名稱連同全部或部分資產出資,對名稱可以評估作價。高新技術成果等無形資產和管理才能、技術專長等人力資本以及名稱可以疊加進行注冊。
8.鼓勵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人員帶頭創業。鼓勵國有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黨政機關的優秀人才,特別是科技拔尖人才創辦民營企業。有關部門要參照外地經驗,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意見。鼓勵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提前退休或辭職創辦、領辦、幫辦民營企業。國家公務員和機關工作人員申請提前退休創辦民營企業或到民營企業就業,經批準可按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退休手續;國家公務員和機關工作人員申請辭職創辦民營企業或到民營企業就業,經批準,一次性發給辭職費和鼓勵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請提前退休或辭職創辦民營企業以及到民營企業就業,參照上述辦法辦理。
9.支持大中專院校和技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大中專院校和技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自核準經營之日起,1年內免交個體工商戶登記費、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經濟合同鑒證費、經濟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費。對畢業生新辦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獨立核算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征所得稅2年;對畢業生新辦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游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衛生事業的獨立核算企業,自開業之日起,免征所得稅1年;對畢業生新辦從事交通運輸、郵電通訊的獨立核算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1年內免征所得稅,第2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對畢業生創辦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企業或經營單位,其提供技術服務和勞務所得收入暫免征所得稅。
10.積極扶持下崗失業人員創業。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等外)的,自工商部門批準經營之日起,3年內免交有關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其他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開展生產自救的,憑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就業登記證》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在其開業1年內免征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費,其中處于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未領完的失業保險金可一次性領取,作為企業生產啟動資金,并可按規定免費參加一次勞動保障部門組織的技能培訓。下崗失業人員創辦以社區服務為主的小企業,繼續以“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的形式給予扶持和過渡,3年內免征行政性收費、營業稅和失業、下崗職工的個人所得稅。對下崗失業人員創辦帶動就業的小企業,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建立項目開發咨詢、開業輔導和小額貸款擔保等支持體系予以大力扶持。市級機關各部門要結合開展結對幫扶活動,大力引導、支持幫扶對象自主創業。
11.公平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在實行優惠政策的投資領域,其優惠政策對民營企業同樣適用。
技改項目貼息、技術創新項目經費、進出口配額、出口退稅、出口技改貼息、出口研發補助、參加經貿活動等方面,民營企業與國有集體企業一視同仁。民營企業投資建設列入政府定價目錄的基礎設施和公益性項目,與國有投資同等待遇,在投產初期可參照市場運行情況,按照高于同行業投資回報率的原則核定價格。對于準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及公益性項目,為保證投資者獲得合理的收益,可在一定時期內實行財政資金定額或定項補貼。尊重民營企業的合法所得,依法保護民營企業財產完整,不受侵犯。
12.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用地保障。結合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科學合理地安排民營經濟建設用地布局。在分解下達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時,對民營經濟用地給予傾斜,依法保障其必要的用地需求,對生產型重大項目,可由市、縣(市)統一調劑安排用地指標。探索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機制,允許民營企業租賃集體土地或以年租金的方式逐年向被占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土地租金,降低用地前期成本。民營企業使用存量建設用地的,免收農業重點開發建設資金和耕地開墾費。民營企業依法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法轉讓、抵押、出租、折價入股。
13.加大財政和金融支持力度。設立市、縣(市)區民營經濟發展資金,從民營經濟對財政新增貢獻部分安排一定資金,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吸納下崗職工再就業型、農副產品加工型民營企業發展,支持特色產業集群、民營經濟園區、規模市場建設,以及用于服務體系建設、企業家培訓和國家有關扶持資金的配套等。有關職能部門要積極協助符合條件的民間投資項目申請國家各類科技計劃資金、高新技術產業化資金、中小企業創業資金、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等各類扶持資金。金融機構要切實加強對民營經濟的金融服務,創新和靈活運用各種金融工具和利率杠桿為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提供金融支持。積極試行非全額擔保和非完全抵押貸款,擴大票據業務和對優質民營企業的授信服務,探索對民營企業的信用貸款。完善民營中小企業土地、廠房權屬及權屬轉讓的管理政策和制度,切實解決影響企業抵押能力的歷史遺留問題和政策不配套的問題。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加大財政性資金對信用擔保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風險補償金”制度。鼓勵成立民營擔保機構,鼓勵民間資金投資民營擔保基金。經省財政廳、省地稅局核定的民營擔保機構從事為民營企業擔保業務或再擔保取得的擔保業務收入,營業稅免稅期限為3年,免稅時間從納稅人享受免稅之日起計算。減免市以下(含市)向單位和個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規費。民資分紅部分繼續留入擔保基金的,減免個人收入所得稅。
三、激活適應民營經濟加速發展的體制機制
14.加快市場化改革進程。加快國有經濟布局的戰略性調整,為民營經濟發展創造體制條件。積極鼓勵民營企業以收購、入股、兼并等形式參與國有企、事業單位改革重組,利用現有生產資源實施規模擴張。原國有企、事業單位改制前已辦理的經營許可證和資質證書可不因所有制變更而取消。打破行業壟斷,支持民營企業投資有回報預期的基礎設施及公益事業項目。
15.支持民營企業科技創新與實施名牌發展戰略。鼓勵民營科技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關系,聯合興辦各類科技研發機構,進行產學研聯合攻關。民營企業的新產品、新技術開發費用,以及科技成果引進、轉化、生產過程中所形成的技術開發費用,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管理費用,不受比例限制。民營科技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含1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再按技術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稅所得額。市政府每年對民營企業開發和申請原創性的新技術專利、參與國際標準以及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訂予以專項資助。鼓勵民營企業開展品牌經營活動,凡注冊商標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或產品被評為中國名牌產品的,給予一次性獎勵。
16.扶持有優勢的民營企業做大做強。每年根據企業凈資產、營業收入、利稅、投入和自主知識產權擁有量等指標,確定全市百強民營企業,并在項目審批、資金貸款、發展用地、生產用電、技術進步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促其進一步上規模、上檔次,形成一批大企業、大集團和小巨人企業。支持和鼓勵民營企業實行資本經營,對上市前期費用等政策扶持,民營企業均可平等享受,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妥善處理民營企業改制上市前的稅收、資產權屬和股權規范等歷史遺留問題,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多渠道、多形式上市融資和發行債券。
17.加強對民營業主的教育、培養。相關部門要制定培訓計劃,經常性地對民營業主進行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經營管理水平。加強對民營企業經營者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入開展致富思源、富而思進教育。抓好民營企業黨、團和工會組織建設,在具備條件的民營企業建立黨、團和工會組織,培養吸收符合黨員條件的民營企業家、民營經濟從業人員入黨。
四、強化民營經濟發展的載體建設
18.加強園區建設。國家級、省級、市級經濟開發區都要開辟民營經濟園區,建立區中園。鄉鎮工業園區要突出以發展民營經濟為主。集中力量,辦好一批特色工業園區,積極引導相同、相似、相關的民營企業,以龍頭企業和優勢行業為依托,以資金、技術和產品為紐帶向園區集聚,走專業化、集約化、規模化發展之路。
19.加快產業集群的發展。鼓勵民營企業延伸產業鏈,壯大企業集群,提升產業優勢。進一步拓展床上用品、紡織服裝、五金電動工具、鋼絲繩、花木盆景、海洋產品深加工、船舶修造等產業集群。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壯大規模,加快形成區域特色產業群。把特色經濟區塊的基礎設施與小城鎮建設、大交通建設有機結合起來,加快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制定并落實相關扶持政策,引導、支持產業集群的發展。
20.大力培育骨干專業市場。發揮區位、港口和交通優勢,結合區域主導產業的發展,加快骨干專業市場的培育發展。要著力優化市場布局、擴大市場規模、提高市場檔次、增強市場實力,充分發揮專業市場的輻射帶動作用。要突出重點,加大扶持力度,全力做大一批骨干專業市場,努力形成一批年成交額100億元以上的大型專業市場。
五、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
21.努力改進各類執法檢查的監管方式。按照多服務不干預、多幫忙不添亂、多設路標不設障的要求,積極改進對民營企業的管理工作。各部門、各單位應按照“下放批準權、上升否決權”的要求重新配置職權。除國家和省有明確規定的外,市、縣同一部門對同一企業進行各種專項檢查(含查帳、驗收等),一年內原則上不準超過一次。確有必要進行多次檢查的,須按隸屬關系書面報經上一級主管部門或同級政府批準。加大對執法部門和單位的監督檢查力度,不定期地組織民營企業經營者對政府職能部門管理和服務工作進行民主評議,向社會公布評議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22.營造寬松的管理環境。各級執法部門要大力提倡人性化管理,全面實行第一次違規或輕微違規教育警示制度,正確對待民營企業創業中的一些非規范性行為,要由事后檢查為主向事前指導服務為主轉變,由以罰代管為主向教育提高為主轉變。對企業未盡告知義務、第一次違規且未造成嚴重后果以及未給予必要整改時間的,不得罰款。必須處罰的,只能按規定的下限罰款。
23.進一步規范收費行為。減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市(含市級)以下政府及部門出臺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取消。降低收費標準,省級(含省級)以上按規定要求收取的所有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按收費標準的下限收取。實行收費扎口管理制度,由市物價局編制并免費發放南通市涉企行政事業收費手冊,及時將取消項目和標準進行公示。市物價局、財政局、監察局聯合發放“企業交費登記卡”,各費用執收單位必須持《收費許可證》收費,并在“企業交費登記卡”上簽字,實行陽光操作。嚴格規范執收執罰行為。各執收、執罰部門要嚴格執行“票款分離”和“收罰報告”制度。所有以企業為對象的收費、罰款,均由銀行代收,統一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
24.設立民營經濟投訴督查中心。市民營經濟投訴督查中心由市紀委(監察局)、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經貿委、財政局、人事局、審計局、物價局等部門組成,負責監督發展民營經濟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接受企業投訴舉報,組織突出問題的查處,公開曝光濫用權力的案件。市民營經濟投訴督查中心設在市監察局,與市行政效能監察中心合署辦公。各縣(市)、區也要設立民營經濟投訴督查中心。
25.放手發展各類社會中介服務組織。鼓勵建立為民間投資者服務的商會、行業協會等自律性組織,加快建立以法律咨詢、技術支持、信用擔保、資金融通、產權交易、市場開拓、人才培訓、信息服務等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化服務體系。
26.積極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人才服務。破除人事管理中的身份和所有制界限,鼓勵各類人才到民營企業就業。充分發揮政府人才開發基金作用,幫助民營企業引進管理型、技術型高層次人才。對民營企業引進人才,實行與其它所有制企業同樣的戶籍管理、檔案管理、職稱評定、住房和子女入學入托政策。民營企業引進的各類高級人才,享受南通市引進高層次人才若干規定的所有優惠政策。民營企業科技和管理人員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和考試,也可參加市組織的地方高級人才職稱評價;技術工人可通過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獲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逐步建立經理人才評價與推薦中心,推進經營管理者職業化和市場化,充分發揮市場配置人才的作用。在通投資的民營企業主,不受學歷、戶口所在地等條件制約,年上交國家稅收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可視同引進高層次人才,由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
27.強化信息和咨詢服務。建立面向全社會的信息公開制度和政策制定過程的意見征詢制度,及時、廣泛地公布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南通市民營經濟咨詢服務中心和民營經濟網站,運用現代電子信息手段,高效率、全天候為民營企業提供投資項目、政策咨詢、企業供求、統計資料等信息服務。
28.完善司法服務。積極開展法律法規的宣講、咨詢和人員培訓,幫助民營企業經營者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增強知法、守法和用法能力。法院要加強對涉及民營企業案件的審判工作,并加大對已經生效判決的執行力度;檢察機關要依法嚴厲打擊侵犯民營企業合法財產和侵犯民營企業經營者人身安全的犯罪,并依法嚴肅查處危害民營企業發展的職務犯罪;政府法制機構要依法、及時處理民營企業申請的行政復議、行政執法投訴,糾正違法行政行為,維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公安部門要依法處理侵犯民營企業權益的違法犯罪;司法部門要積極為民營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六、切實加強對民營經濟工作的領導
29.建立健全民營經濟發展的組織推進體系。各級黨委、政府要把發展民營經濟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把民營經濟發展情況作為考核地方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重要內容。進一步調整、充實和加強民營經濟發展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力量,強化組織協調功能。繼續完善市領導與重點民營企業聯系掛鉤制度,暢通和加強與民營企業家的聯系渠道,傾聽他們的意見、建議和訴求,迅速及時、扎實有效地協調解決制約民營經濟發展的各種實際問題。市有關部門和單位一把手是發展民營經濟的第一責任人,必須認真對照“溫州經驗”,結合本地實際和部門工作職能,進一步解放思想,深入研究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突破性政策措施,積極打造最佳辦事環境。
30.組織開展評比競賽活動,強化考核獎懲機制。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民營經濟“紅旗縣(市)區、標兵鄉鎮、明星村、百強企業和最佳服務部門”評比競賽活動,形成比學趕超熱潮。建立健全民營經濟發展的考核體系,在機關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中加大對促進民營經濟發展考核的比重,作為年終考評的重要內容,對在發展民營經濟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部門和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工作不力,尤其是不執行或變相不執行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各項政策措施的部門和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31.完善民營經濟統計制度。統計、經貿部門要抓緊改進對民營經濟的統計口徑和統計方法,完善統計指標體系,及時、準確、全面地反映全市民營經濟的發展情況。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出臺的政策規定與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意見為準。各縣(市)、區和市各部門在貫徹落實本意見的過程中,可結合本地、本部門的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