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發〔2004〕9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近幾年來,隨著我市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的加快,市區城郊農村部分行政村或村民小組(以下簡稱村組)因土地和農業人口因素的變化,需要撤銷原有建制以適應城市化的要求。為認真做好這部分村組撤銷建制的工作,切實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市區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撤銷村組建制的范圍條件。凡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或者被征地安置的村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的規定,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為國家所有,其村組建制應予撤銷;凡是人均耕地(含農業結構調整中轉作其他農用地的耕地,下同)不足0.1畝的村組,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公安廳省國土管理局關于解決省轄市城市郊區無地農民撤組轉戶問題的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1999〕127號)的規定,其村組建制也應撤銷。
二、規范撤銷村組建制的辦理程序。符合撤銷建制規定條件的村組,由所在鄉(鎮、街辦)按有關程序提出,并經區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后向市民政局申報;市民政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公安局對申報撤銷建制村組的人口、土地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撤銷村組建制后,按有關規定公布實施。
三、落實土地管理和人員安置政策。村組建制撤銷后,原村組的剩余土地由市國土資源局依法收歸國家所有;其中暫未利用的耕地可安排給愿耕種者繼續耕種,其使有權在以后建設需要時及時予以收回。依法收歸國有的剩余土地,參照國家建設占用時的征地補償標準給予補償。撤銷建制村組涉及的人員安置工作由所在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所安置的人員由公安機關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據庫中相應調整。剩余土地補償和人員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市相關部門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另行制定。
四、加強其他集體資產的處置管理。村組建制撤銷后,原村組其他集體資產的處置及管理按照《江蘇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1999年省政府令第165號)的規定辦理。市農辦等部門要會同各區政府加強指導和監督,切實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五、做好建制撤銷后居民管理工作。村組建制撤銷后,各區可根據居民的居住狀況,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則建立社區或就近劃入社區管理;撤銷建制的村民小組建立社區尚不具備條件的,可仍由原村委會代管,待條件成熟后再作調整。
六、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