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發〔2004〕8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規范和完善我市沿江岸線的統一管理工作,市政府于2004年5月研究下達了《關于進一步完善江海岸線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見》(通政發〔2004〕46號)。為進一步加大岸線整合力度,切實保護寶貴的岸線資源,實現岸線的集約化開發、可持續開發,提高岸線資源利用率,現就在貫徹執行中的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凡市區段沿江企業(以江堤為界,陸域縱深1公里以內的所有企業)的建設、生產經營行為,都必須符合沿江生產力布局規劃、土地及岸線投資強度控制標準、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基本要求。
二、市區段沿江企業使用沿江岸線和相應后沿陸域縱深規劃范圍內土地的項目,必須根據市政府通政發〔2004〕46號文件精神,嚴格按照我市涉岸項目聯審程序進行審批。新建項目必須滿足岸線和土地投資強度控制要求。對不符合沿江生產力布局規劃、土地及岸線投資強度控制標準、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基本要求的市區段沿江企業,要嚴格控制其改建、擴建;對岸線、土地或碼頭等資源使用效率連續兩年低于同類項目平均水平50%的,應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手段,采取易地搬遷、資產重組、有償轉讓等多種方式進行整合優化。
三、對市區段沿江已改制企業土地使用的要求。各相關企業在辦理港區后沿陸域縱深規劃范圍內土地出讓手續時,其受讓土地使用性質必須與該地塊的使用功能、該段岸線及后沿陸域的規劃相符。在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前,受讓企業需先行與國土部門簽訂土地使用的相關承諾協議。如未按承諾,私自變更土地使用性質、轉讓土地使用權或無正當理由在2年內未開工建設的,依法收回其岸線及后沿陸域土地使用權。
四、對市區段沿江已改制企業建設項目的要求。各相關企業使用沿江中深水以上岸線及相應后沿陸域縱深規劃范圍內土地的建設項目,須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討論,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對未獲市政府批準的項目,市規劃部門一律不得辦理項目用地規劃紅線,市國土部門一律不得辦理項目用地手續。
五、對市區段沿江擬改制企業實行改制時關于岸線使用的要求。鑒于沿江企業擁有的岸線、土地或碼頭資源等存量資產十分寶貴,是今后岸線整合的重點,因此,市區段沿江企業改制需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討論,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對符合規劃要求的市區段沿江擬改制企業,予以積極扶持,鼓勵其及早實施改制,通過改制做大做強,提高資源利用效益;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市區段沿江擬改制企業,必須結合改制限期實施易地搬遷。
六、今后,各縣(市)對轄區范圍內的沿江企業使用沿江岸線和相應后沿陸域縱深規劃范圍內土地的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市政府通政發〔2004〕46號文件執行。有關貫徹執行中的具體問題,可報市政府另行研究決定。
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