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委發〔2004〕10號
為貫徹實施市委、市政府猛攻投入、擴大開放和爭創江蘇民營經濟第一大市的戰略部署,推動市級機關各部門的招商引資工作,提高全體機關工作人員招商引資的積極性和責任感,形成關心、支持和參與招商引資的濃烈氛圍,現就市級機關各部門引薦資金的考核獎勵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引薦資金的考核范圍與考核基數
(一)市級機關各部門要充分發揮各種社會關系的作用,搜集引資信息,積極引薦資金。引薦資金包括引薦外資和引薦市外民資等內資(指市外國內單位、企業、個人來南通的投資)。引薦外資以考核當年新批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外資實際到帳額為計算依據。引薦市外民資等內資,以市外單位、企業、個人在我市新批到帳注冊資本金為計算依據。各部門年初向市委、市政府主動申報為開放型經濟、民營經濟和重大項目服務的內容與措施,工作取得顯著成效的,及在年度內為注冊外資500萬美元以上或市外民資等內資注冊資金3000萬元以上項目服務得到投資者好評的,經市招商引資推進辦公室或市民營經濟發展辦公室認定后,也可作為考核內容計分獎勵。
(二)根據各部門職責與招商引資的關聯度、與經濟工作的緊密度,確定各有關部門引薦資金的考核獎勵基數(2004年市級機關引薦資金考核獎勵基數見附表)。未下達引薦資金考核基數的市屬部門,如主動參與招商引資,引薦資金額達到50萬美元或4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可參照完成引薦資金考核獎勵基數的部門進行獎勵。
二、引薦資金的登記確認條件
(一)引薦項目的登記實行首位登記確認制。各部門引進外資項目需到市外經貿局外國投資管理處登記,引進市外民資項目需到市民營經濟發展辦公室招商組登記,引進市外其他內資項目需到市經貿委投資與規劃處登記;同一項目有2個以上部門共同引薦的,引薦金額由共同引薦單位協商登記。
(二)項目確認時,引薦部門須提供引薦項目的企業營業執照和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的復印件;項目落戶所在地政府(含開發區)打入引薦單位帳戶至少不低于實際到帳金額的2‰的人民幣的憑證(以下簡稱“引薦憑證”)。
三、引薦資金的考核獎勵辦法
(一)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通辦發〔2004〕12號文件精神,市發展計劃委、經貿委、外經貿局、臺辦、外辦、工商聯引薦資金任務占職能工作目標總分的10%,其它除政法部門、條管部門外的所有部門、單位,引薦資金任務占職能工作目標的5%。
(二)為推動市級機關開展招商引資工作,凡有引薦資金考核基數的部門,按人均300元/年標準撥付工作經費。
(三)引薦的內外資項目的資金額達到考核基數的,凡能提供營業執照和驗資報告復印件的單位按規定計分,并按單位人員編制內的實有人數給予人均400元/年的工作鼓勵獎;凡能同時提供引薦憑證的單位按規定計分并按人員編制內的實有人數給予人均800元/年的工作鼓勵獎。對未有項目引薦,而以服務開放型經濟、民營經濟和重大項目為考核內容的部門,經考核通過的按人均400元/年給予獎勵。引資額未能達到考核基數的,按比例核發工作鼓勵獎。對實際到帳額超過考核基數并提供驗資報告和引薦憑證的單位,另按引薦資金實際到帳額超額部分的2‰撥付工作鼓勵獎。
(四)中央、省駐南通直屬機關引薦登記并提供驗資報告和引薦憑證的項目,按實際到帳的2‰標準撥付工作鼓勵獎。
(五)引薦資金重點用于招商引資費用和對招商有功的機關工作人員的獎勵,其余用于機關工作人員福利。
(六)對引薦資金有重大貢獻的機關工作人員,市委、市政府將優先給予嘉獎、記功、晉升等獎勵,并對部門領導班子給予5萬元的獎勵。
四、引薦資金的獎勵費用來源
(一)招商引資的工作經費、工作鼓勵獎、2‰的加撥工作鼓勵獎由市財政支付。 (下轉第27頁)
(二)凡引薦項目落戶縣(市)區(含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除工作經費、工作鼓勵獎、2‰的加撥工作鼓勵獎以外的獎勵資金按雙方協議由項目落戶所在地支付。
五、引薦資金的審核和監督
(一)建立市引薦資金考核獎勵審核領導小組,由徐國生(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任組長,錢中怡(市政府副秘書長)、蔡惠忠(市政府副秘書長)、繆三義(市政府副秘書長)任副組長,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市發展計劃委、經貿委、外經貿局、人事局、財政局、監察局、市招商引資推進辦公室、市民營經濟發展辦公室等部門各指定1名負責人為成員。日常工作,外資部分由市外經貿局承擔,市外民資部分由市民營經濟發展辦公室承擔,其他市外內資部分由市經貿委承擔,具體負責審核業務工作和對招商引資工作的指導培訓。
(二)為確保引薦資金真實,市紀委、市監察局要加強監督,對將他人引資項目變相作為本部門引薦項目等弄虛作假引薦資金的行為要嚴肅查處。
(三)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通委發〔2003〕1號文同時停止執行。
附件:南通市市級機關2004年引薦資金考核獎勵基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