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于公布市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及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
通政發〔2004〕7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省政府關于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及實施事項清理的規定,經市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定,確定南通市經濟貿易委員會等43個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為市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實施行政許可事項227項,現予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依法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各實施機關要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將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含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公示;要建立健全相關配套制度,規范行政許可實施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和后續管理。
二、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審核、審批事項,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的"備注"說明,有關實施機關目前仍按現行規定辦理,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投資體制改革的具體規定及時調整。
三、今后,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章實施新的行政許可事項,須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并向社會公示。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