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辦局,市各委辦局,市各人民團體,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通市承辦第九屆亞洲藝術節等“五大活動”獎懲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南通市承辦第九屆亞洲藝術節等“五大活動”獎懲考核辦法
為全面推進第九屆亞洲藝術節、2007中國南通港口經濟洽談會、第三屆世界大城市帶發展高層論壇、國際友城交流大會、第五屆江蘇省園藝博覽會(以下簡稱“五大活動”)各項工作,健全工作機制,明確工作職責,確保“五大活動”取得圓滿成功,特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范圍
(一)承辦“五大活動”的相關工作機構各部門、縣(市)區以及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二)承辦“五大活動”的相關工作機構各部門工作人員、市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
二、考核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透明操作的原則;
(二)堅持面對基層,面向一線的原則;
(三)堅持重成果、看實績的原則;
(四)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三、考核獎勵種類
(一)集體獎
1.記集體二等功;
2.記集體三等功;
3.先進集體獎。
(二)個人獎
1.記個人二等功;
2.記個人三等功;
3.先進個人獎。
(三)演藝獎
1.演藝一等獎;
2.演藝二等獎;
3.演藝三等獎。
四、評選要求
(一)集體獎評選標準
集體獎評選對象為參與“五大活動”的工作機構各部門、各縣(市)區、市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根據領導機構確定的職能分工,考核工作完成質量、貢獻大小、社會反響、領導評價等,按照一定比例,評選出集體二等功、三等功和先進集體獎。
1.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把樹立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具體行動融入承辦“五大活動”的各項具體工作中,取得明顯實效;
2.按照“五大活動”工作機構提出的部署要求,結合本部門和單位工作職責、工作實際,扎實高效地開展工作,全面完成各項任務;
3.結合履行自身的工作職能和具體任務,方案周密完善,工作主動超前,善于想方設法,攻堅克難,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4.部門任務、職責明確,領導有力,團結協作,管理嚴格,部門工作人員精神振奮、努力工作,取得突出成績,樹立良好形象;
5.模范執行各項制度和規定,工作任務完成出色圓滿,集體及集體成員沒有發生任何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二)個人獎評選標準
個人獎評選對象為各部門在編在崗工作人員,根據其履行職能情況、貢獻大小、群眾評議、領導評價等,按照一定比例,評選出個人二等功、三等功和先進個人獎。
1.恪盡職守,敬業奉獻,在完成承辦工作的相關任務中,做出突出貢獻和顯著成績;
2.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努力工作,協調配合,按照分工和職責要求全面完成交辦的各項任務;
3.模范執行各項制度和規定,任務完成出色圓滿,沒有發生任何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三)演藝獎評選標準
演藝獎評選對象為各縣(市)區和有關部門選送的參加第九屆亞洲藝術節廣場演出和巡街表演的演出團體(外請的演藝團體不參加評選),廣場演出和巡街表演以表演節目為單位,按照一定比例,評選出演藝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
演藝獎具體評選標準由評審委員會另行制定。
五、考核工作組織實施
(一)考評組織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由專門成立的“五大活動”承辦工作考評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
(二)“五大活動”承辦工作考評領導小組由負責“五大活動”承辦工作的市委、市政府領導及承辦“五大活動”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組成;
(三)承辦“五大活動”的相關領導機構負責參選單位和個人資格、條件的初審工作。
六、考核程序
(一)“五大活動”承辦工作考評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具體的評選工作流程、標準和名額后,承辦“五大活動”的各工作機構按規定的要求,在本部門通過民主測評、考核,推薦候選集體獎單位和個人獎人員;
(二)集體獎和個人獎候選名單的審核材料報“五大活動”考評領導小組討論審批;
(三)對擬表彰的集體和個人名單均予公示,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
(四)演藝獎的評選由亞藝節籌備工作領導小組演藝論壇部組織有關專家現場打分,經“五大活動”考評領導小組審核后確定。
七、獎勵辦法
(一)獲獎單位、個人和節目由市委、市政府進行表彰,頒發獎狀和證書。
(二)對獲獎單位和個人給予一定物質獎勵。同時獲集體和個人獎勵的,只享受其中數額較高的一份獎勵,不重復計發。
八、懲處辦法
(一)未完成“五大活動”相關工作任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批評。
(二)有失職行為,對“五大活動”相關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和個人,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照《南通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進行追究。
(三)有違紀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紀檢監察部門進行查處。
(四)違法犯罪觸犯刑律的單位和個人,由司法機關依法進行懲處。
(五)受到通報批評以上處理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成為年終目標考核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
九、其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所受獎勵,停止其相關待遇:
1.申報表彰獎勵時,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
2.獲得獎勵后,因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經有關部門查實的,或因主觀原因在工作中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本辦法由考評小組負責解釋。各縣(市)區可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對有關人員進行獎懲。
有關條款與相關法律、法規相悖時,以相關法律、法規解釋為準。
(三)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考核結束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