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辦局,市各委辦局,市各人民團體,市各直屬單位:
市編辦、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南通市市級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市級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實施辦法
(市編辦 市委組織部 市人事局 市財政局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2007年8月2日)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機構編制基礎管理,鞏固機構改革成果,管住管好機構編制,嚴格控制行政成本,形成機構編制管理協調約束機制,根據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及中辦、省編委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民主黨派、群眾團體機關和事業單位。
第三條 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是由機構編制管理證制度、機構編制和人員名實對應制度、核準使用制度以及機構編制人員實名制信息庫構成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辦法。
第四條 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的內容包括機構、編制和人員。
機構實名管理的內容包括機構名稱、性質、規格、隸屬關系、內設機構、經費管理類型、主要職責、設立依據等。
編制實名管理的內容包括編制種類、數量、領導職數、核編依據等。
人員實名管理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參加工作時間、專業職稱、技術等級、入編時間、職務變動情況、出編時間等。
第五條 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綜合協調實名制管理工作,具體負責核準、發放各機關、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證》(以下簡稱《管理證》),及時更新《管理證》的相關信息,建立和維護“機構編制人員實名制信息庫”,建立機構編制、組織、人事、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編制人員信息共享平臺等。
組織、人事部門按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職數,調配人員、配備干部、審批人員工資。
財政部門按《管理證》核準的編制、職數、實有人員情況和組織、人事部門的相關審批手續,編制機關、事業單位的部門預算,核撥人員經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管理證》核準的實有人員情況和組織、人事部門的相關審批手續,辦理人員社會保險手續。
第六條 各機關、事業單位按照機構編制部門的規定,建立《管理證》,對本單位機構編制和實有人員進行初始化登記,報機構編制部門審核確認。《管理證》一式兩份,機構編制部門和機關事業單位各存一份。機構編制部門據此建立“機構編制人員實名制信息庫”。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推廣電子化《管理證》,實現數據共享。
第七條 各機關、事業單位在接到有關機構、編制和領導職數調整的文件后,應及時持相關文件和《管理證》到機構編制部門記錄有關調整情況。《管理證》中機構性質、級別、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及現狀等,經機構編制部門核對蓋章后方能生效。
第八條 各機關、事業單位增配廳、處級領導、非領導職務,直接憑領導干部任免文件,到組織、人事部門辦理人員調動和工資審批事項;后持《管理證》和任免文件到機構編制部門辦理入編或調整手續;再憑《管理證》核定的調整記錄和組織、人事部門的相關審批手續,到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經費核撥和社會保險等手續。
第九條 軍轉干部等政策性安置計劃由組織、人事部門和機構編制部門共同研究制定;機關、事業單位接收軍轉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員,先到組織、人事部門辦理報到和工資審批手續;后持《管理證》和報到手續到機構編制部門辦理入編手續;再憑《管理證》核定的調整記錄和組織、人事部門的審批手續,到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經費核撥和社會保險等手續。
第十條 機關、事業單位向社會公開招考工作人員,由組織、人事部門和機構編制部門共同研究制定招考計劃;機關、事業單位接收經公開招考錄用的人員,先到組織、人事部門辦理報到和工資審批手續;后持《管理證》和報到手續到機構編制部門辦理入編手續;再憑《管理證》核定的調整記錄和組織、人事部門的相關審批手續,到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經費核撥和社會保險等手續。
第十一條 各機關、事業單位通過正常調任、調動、特殊人才引進等途徑增加科級及以下人員,組織、人事部門須在與機構編制部門核實確認有空編的前提下,為其辦理調動、報到和工資審批手續。進人單位持《管理證》和調動、報到手續到機構編制部門辦理入編手續,再憑《管理證》核定的調整記錄和組織、人事部門的相關審批手續,到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經費核撥和社會保險等手續。
第十二條 各機關、事業單位增配科級領導、非領導職務,應事先填報《職數使用申報表》,經機構編制部門核準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辦理職務任命手續。任命后持相關文件到組織、人事部門辦理工資調整手續;后到機構編制部門調整《管理證》記錄事項;再憑《管理證》核定的調整記錄和組織、人事部門的工資調整手續,到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經費和社會保險等調整事宜。
第十三條 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出、退休、死亡、辭職、辭退時,應及時持《管理證》和相關材料,到機構編制部門辦理出編手續;再憑《管理證》核定的調整記錄到相關部門辦理相關事宜調整手續。
第十四條 對擅自增設機構、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干部的,機構編制部門不予辦理核準手續;組織、人事部門不予辦理職務任免、人員調動和工資審批等事項;財政部門不予核撥經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不予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第十五條 各機關、事業單位要認真執行機構編制管理紀律,如實填寫和使用《管理證》。每年四季度,機構編制部門對機關、事業單位的《管理證》進行集中年審,重點審核《管理證》與機構編制和人員登記的一致性。
第十六條 機構編制部門會同紀檢監察部門,對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工作進行專項督查。對工作失誤、違反機構編制管理紀律的,依法追究相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參照本辦法執行,亦可根據本辦法精神另行制定實施意見。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南通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