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部門:
土地復墾開發整理是實現耕地保護目標的重要保證,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也是落實中央“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方針的具體舉措。近年來,由于我市耕地后備資源較為匱乏,土地復墾開發整理的難度不斷加大。為適應土地復墾開發整理工作面臨的新形勢,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土地復墾開發整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土地復墾開發整理的工作目標和總體要求
“十一五”期間,我市的土地復墾開發整理工作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屆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落實保護土地資源的基本國策,堅持“大力開展土地整理,積極搞好土地復墾,適度進行土地開發”的原則,緊緊圍繞實現耕地保護目標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要求,不斷增加有效耕地面積,切實提高新增耕地質量,保證耕地占補平衡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十一五”期間要確保實現以下目標:繼續保持耕地占補平衡,全市新增耕地面積不少于10萬畝,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用地提供保障;加快推進基本農田整理,開展50萬畝基本農田整理工程,為全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作出貢獻;切實抓好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工作,促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爭取掛鉤周轉指標面積不少于10000畝,彌補農轉用計劃不足,優化土地利用結構,促進土地集約利用。各級政府要落實目標責任,把土地復墾開發整理工作作為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的重要內容,對轄區內土地復墾開發整理工作全面負責。各縣(市)范圍內的各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指標一律由各縣(市)自行解決,并全面實現先補后占。能源、交通、水利、軍事、礦產等單獨選址的省以上重點基礎設施項目,耕地占補平衡指標除建設單位有能力自行解決的以外,一律由項目所在縣(市)負責解決。南通市區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由縣(市)調劑解決,縣(市)調劑指標任務由市政府下達,相關縣(市)政府負責落實調劑指標對應的復墾開發整理項目,并確保項目按時竣工并通過驗收。市國土資源和財政部門按照“誰使用,誰承擔”的原則,從市及各區籌集指標調劑資金,建立市區耕地占補平衡專項資金。
二、加強土地復墾開發整理的基礎工作
(一)全面開展資源調查。各縣(市)要結合地籍第二輪土地調查,抓緊組織開展耕地后備資源情況調查。要在對土地利用、城鎮村建設、灘涂開發、海洋功能等專項規劃進行充分銜接的基礎上,通過內業預判、外業調查、評估分析等步驟,全面摸清可用于土地復墾開發整理的耕地后備資源的類型、數量、質量、分布和權屬情況,并落實到圖斑和地塊。重點摸清“十一五”期間可用于復墾開發整理的內陸、沿海、沿江可用資源的實際情況,分析研究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的可行性,建立土地復墾開發整理后備資源庫。
(二)抓緊修編專項規劃。各縣(市)要針對后備資源分布情況,科學分析土地復墾開發整理潛力,合理制定土地復墾開發整理的遠期和近期規劃,統籌安排省以上重點項目、占補平衡項目和城鄉建設用地掛鉤項目。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安排,應在保證完成補充耕地任務的同時,重點向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土地開發整理重大工程傾斜,要充分利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農業重點開發建設資金和土地出讓金等資金,加大對基本農田整理的投入,實現以建設促保護。沿海縣(市)要結合我市“十一五”灘涂圍墾開發規劃,將計劃用于土地開發整理的灘涂納入土地復墾開發整理規劃。根據土地復墾開發整理規劃,各地要合理制定具體實施計劃,土地復墾開發整理項目的立項、規劃設計、項目實施和竣工驗收,應以確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復墾開發整理規劃為依據。各地應切實強化規劃管理意識,規劃一經批準,不得隨意修改。
(三)加強專業隊伍建設。土地復墾開發整理是一項技術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需要有專門機構和一支高素質的專業隊伍來組織實施。各地要抓緊完善土地復墾開發整理專門機構,保證足夠的人員編制,確保項目承擔單位的內設機構和人員配置能滿足土地復墾開發整理工作的需要。同時,要不斷充實土地復墾開發整理專業隊伍,并加強業務培訓。
(四)推進體制機制創新。要重視和發揮科技在土地復墾開發整理中的作用,不斷提高土地復墾開發整理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要積極倡導“表土移植”,切實提高耕地質量,并在保證新增土地復墾開發整理數量、質量的基礎上,加強生態效益研究。要不斷加強信息化建設,為土地復墾開發整理提供先進的技術手段。要結合廉政建設、治理商業賄賂、財務管理、檔案管理工作要求,不斷健全和完善各項制度,促進項目立項、實施和驗收等各個環節的管理更加科學、合理。鼓勵各地不斷探索和嘗試土地復墾開發整理項目運作的新機制,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積極推進土地復墾開發整理產業化、市場化,通過建立資金預投入機制以及投資渠道多元化等手段,逐步建立耕地占補平衡指標儲備機制、有償轉讓機制、數量質量折算機制。
三、加強土地復墾開發整理的項目建設
(一)嚴格按規范操作。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要求,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標制、合同制、監理制、審計制等各項管理制度,切實提高土地復墾開發整理項目實施的透明度,保證項目實施的陽光操作。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法人)應為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所屬的具有土地開發整理職能的專門機構。項目工程開工前應在項目區公開立牌,發布項目基本情況公告,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投資總額在50萬元以上的土地復墾開發整理項目必須實行公開招投標,招標人為項目承擔單位。投標單位必須有相應的建設工程(如基礎工程、水利、土建、道路、市政等)三級以上施工資質。施工招標須有不少于三家單位投標。投資總額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土地復墾開發整理項目,可以公開招投標,也可以由各縣(市)國土、財政部門商定后采取議標辦法,核定項目包干總額后包干給項目所在鄉鎮實施。
(二)加強監督管理。在土地復墾開發整理項目立項過程中,各縣(市)要認真對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從嚴把關,要在全面、深入進行調查踏勘并充分聽取項目所在地政府和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組織各方面技術專家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劃方案和預算等進行深入論證,確保項目規劃方案科學、合理、可行。項目實施過程中,各縣(市)要組織相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對項目實施情況,重點對各項制度執行情況、規劃設計和預算執行情況、項目進度、工程質量等進行檢查,確保對項目實施過程的全程監管。省以上重點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施過程中,縣(市)國土資源和財政部門應在每月5日前,將上個月的項目進展、規劃設計和預算執行情況、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報市國土資源和財政部門。項目竣工后應及時搞好項目竣工驗收,各縣(市)要及時組織項目決算和審計,并組織相關部門開展項目自驗,及時整改發現的問題。
(三)注重后期管護。項目竣工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對項目實施所形成的新增耕地、農田水利設施、田間道路、林帶、輸變電線等,制訂具體的移交管護方案。項目驗收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向項目所在鄉鎮辦理項目移交手續,并簽訂項目后期管理責任書。承接方應制定項目成果管護制度,落實管護經費,明確管護責任和措施,并由國土資源部門及時進行地籍變更。要注意提高項目區耕地特別是新增耕地的肥力,加強各種配套設施的維護保養。
四、加強土地復墾開發整理資金管理
(一)加強項目預算控制。各縣(市)在預算編制過程中,應對項目區進行認真詳細的勘測,嚴格按初步設計準確核定工程量,確保項目預算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項目預算應嚴格控制建設成本,減少資金損失和浪費,提高資金的投資效益。在項目初步設計和預算編制過程中,禁止通過虛報數據、老賬新算等手段弄虛作假、套取項目資金。項目建設任務下達后,各地必須嚴格按經批準的項目預算,抓好預算的執行和控制工作。項目招投標前,應編制詳細的施工設計,招投標結束后,項目初步設計和預算原則上不得調整。如確需調整設計的,必須一并調整預算并按規定程序報批,還要對有關施工合同進行相應調整,或簽訂補充合同。項目資金必須嚴格按照經批準的項目計劃和支出預算,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建設地點、規模、標準和內容,不得擴大支出范圍,不得用于與項目無關的其他支出。
(二)加強資金撥付管理。各地應根據項目工程建設需要,將耕地占補平衡資金、省以上重點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和省返還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應該用于土地復墾開發整理的資金進行統一歸口管理,一律列入財政支農資金專戶管理。要按照項目合同和工程施工的實際情況,及時、足額撥付項目資金,防止因資金撥付不及時影響項目實施。項目資金的開支范圍包括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設備購置費、竣工驗收費、業主管理費和不可預見費,所有費用應嚴格按規定用途和規定比例使用,實行縣級財政報帳制,不得下放至鄉級財政管理。項目資金要按照“先審核,后撥付”的原則,由項目法人單位根據項目實施進度提出用款計劃,并附工程監理單位簽署的合格意見等憑據,經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后,向縣級財政部門申請資金,其中工程施工費應由縣級財政直接撥付施工單位。實行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項目,應當根據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支付。
(三)加強資金使用監督。土地復墾開發整理項目資金必須納入財政支農資金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分項目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如因項目數量較多、難以按項目專戶儲存的,必須建立專賬并分項目單獨核算。縣級財政部門支付資金后,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對資金使用情況加強跟蹤監管。省以上重點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行跟蹤審計制度,各縣(市)審計部門應全程參與項目實施管理,縣(市)國土資源、財政和審計部門應按月將省以上重點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施和資金檢查情況向縣(市)政府和市國土資源、財政和審計部門報告。市國土資源、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制訂有關資金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土地復墾開發整理資金管理。
五、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考核
(一)加強組織領導。土地復墾開發整理工作涉及國土、財政、審計、農業、水利、環保、交通、建設、海洋漁業等多個部門和項目所在鄉鎮的黨委、政府,需要進行大量的協調工作。各地要建立由政府領導牽頭、多部門參與的組織領導機構和協調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國土資源部門主要負責土地復墾開發整理項目的立項申報、組織實施、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等工作;財政部門主要負責項目預算的審查和下達、資金的及時足額撥付、竣工決算的審查以及資金監督管理等工作;審計部門主要負責做好項目審計工作;項目所在鄉鎮黨委、政府要充分發揮基層干部和群眾的積極性,負責做好宣傳解釋和問題協調工作;各級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土地復墾開發整理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的效能監察。其他各相關部門要在自身職能范圍內主動服務,共同做好土地復墾開發整理工作。同時,各地要加大宣傳力度,爭取廣大群眾對土地復墾開發整理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二)明確獎懲措施。一是耕地占補平衡和城鄉建設用地掛鉤考核。連續兩年實現耕地先補后占,耕地占補平衡項目庫和城鄉建設用地掛鉤項目庫驗收通過率達到100%,且如期足額歸還掛鉤周轉指標的縣(市),由市政府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年度耕地占補平衡不能自行解決,或掛鉤周轉指標不能如期足額歸還,以及耕地占補平衡項目庫驗收通過率連續兩年達不到90%的縣(市),在安排下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時,按比例相應扣減農用地轉用計劃。二是市區耕地占補平衡指標調劑任務考核。有市區耕地占補平衡指標調劑任務的縣(市),如數如期完成調劑任務的,由市政府從已集中縣(市)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結余中安排資金予以獎勵。三是省以上重點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考核。積極申報省以上重點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年度新批準項目資金總投資達到2000萬元的,以及項目實施組織有力,進展快、質量好,綜合效益突出的,在項目通過驗收后,由市政府予以表彰獎勵,并在使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安排重點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時予以傾斜。在省以上重點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申報和實施過程中弄虛作假、套取項目資金的,以及規劃設計和預算執行不嚴,導致項目不能實施和不能通過驗收,或者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中出現嚴重問題的,除責令糾正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外,還將取消項目所在地區三年內申報省以上重點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資格。
(三)完善考核機制。土地復墾開發整理工作是耕地保護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市政府將于每年4季度組織由市監察、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組成的考核組,對各縣(市)土地復墾開發整理工作,包括組織領導、機構隊伍、項目申報、項目進度、規劃設計和預算執行、資金管理、竣工驗收、占補平衡以及城鄉建設用地掛鉤等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并在此基礎上進行獎懲。
二○○七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