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川區、港閘區人民政府,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南通市市屬改制企業股權轉讓監督管理若干規定》已經2008年4月11日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通市市屬改制企業股權轉讓監督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市屬改制企業資產重組和股權轉讓的后續監管,進一步鞏固企業改制成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我市企業改制的相關政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市屬改制企業,是指依據本市相關政策規定實施公有資本退出等改革的原市屬國有(集體)企業。
市屬改制企業資產重組和股權轉讓,涉及處置用于職工分流安置等扣除資產和補償費用以及其他國有剝離資產(含土地、房屋、債權等,下同)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國資委作為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市屬改制企業有關扣除、剝離資產后續監管服務的牽頭協調工作。
市發改委、經貿委、財政局、國土局、房管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察局、檔案局、南通工商局和市總工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監管和服務工作。
第四條 市屬改制企業進行資產重組、轉讓股東股權,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原企業改制時的相關政策規定和資產轉讓協議,切實履行各項改制承諾;不得擅自處置國有剝離資產或者將用于職工分流安置等扣除資產和補償費用挪作他用,不得違反改制承諾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裁減企業職工。
第五條 市屬改制企業實施資產重組或者股權轉讓導致企業控股權發生變化的,轉讓方必須要求受讓方承繼原企業改制時的職工分流安置方案并在股權轉讓協議中予以明確;涉及調整原職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必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并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和總工會備案。
第六條 市屬改制企業實施資產重組或者股權轉讓導致企業控股權發生變化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就有關扣除、剝離資產制定保障措施,確保其運行安全和合理使用。
轉讓方不得隱瞞原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職工分流安置和扣除、剝離資產等重大事項。
第七條 市屬改制企業實施資產重組和股權轉讓的,應當在依法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前,就執行企業改制政策規定和資產轉讓協議、落實職工分流安置以及保障扣除、剝離資產安全運行的有關情況報市國資委扎口審核。
市國資委負責組織財政、國土、房管、勞動保障、總工會等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據原企業改制方案和批準文件(含資產評估報告及核準意見、職工分流安置方案、職代會決議、資產轉讓協議),對資產重組和股權轉讓中落實職工分流安置與保障扣除、剝離資產的有關情況進行全面審查,明確處理意見。
全面審查應當采取聯合會審的形式,審核意見由各職能部門分別簽署、一表反饋;重大事項的處理由國資委報市政府審定。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理涉及市屬改制企業股權轉讓的工商變更登記申請時,應當查驗市國資委等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對未經市國資委等相關部門聯合會審或者經會審明確不同意辦理的,不予變更工商登記手續并及時向市國資委通報。
市國資委應當將市屬改制企業名錄及有關信息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九條 市國資、財政、國土、房管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市屬改制企業有關剝離資產的分類臺帳,研究完善加強管理、加快處置的相關措施,在確保安全完整的基礎上積極盤活利用,最大限度地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市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和總工會對市屬改制企業分流安置職工等扣除資產和補償費用的使用情況,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和跟蹤管理,督促企業認真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改制政策規定,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得到切實有效維護。
第十條 崇川、港閘區政府和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認真履行屬地管理職責,配合市國資委等相關部門做好市屬改制企業后續監管的日常工作,督促企業兌現落實改制承諾,幫助企業協調解決矛盾糾紛,促進企業健康、穩定、持續發展。
第十一條 市監察機關應當加強有關改制政策和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涉及改制企業的違法違紀案件,對違規操作、疏以監管,導致國有資產流失、職工利益受損的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