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區各旅行社:
《南通市區旅行社組織外地游客來通旅游獎勵試行辦法》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南通市區旅行社組織外地游客來通旅游獎勵試行辦法
為了調動市區旅行社組織外地游客來通旅游的積極性,擴大南通在國內外的影響,促進第三產業快速發展,根據市委、市政府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于在南通市區注冊登記的各類旅行社。來通旅游的外地游客是指南通市區范圍以外的國內外游客。
二、獎勵條件
市區旅行社組織外地游客來通旅游,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方可申請獎勵:
1.單個旅游團須在10人以上(含10人)。
2.旅游團須游覽南通市區主要景點1個以上。
3.旅游團須在南通市區內范圍駐留一個夜晚以上。
三、獎勵標準
符合獎勵條件的旅行社,按下列分檔標準分別予以獎勵:
1. 年度組織來通旅游人數500人以內,不予獎勵。
2.年度組織來通旅游人數500(不含)-2000人以內部分,獎勵10元/人次;
3.年度組織來通旅游人數2000(不含)-4000人以內部分,獎勵12元/人次;
4.年度組織來通旅游人數4000人以上部分,獎勵14元/人次。
四、申報程序
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旅行社,應當于次年一月底前向市旅游局、市財政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有關材料:
1.填寫《南通市旅行社組織外地游客來通旅游獎勵申請表》;
2.旅游團隊在市區旅游賓館(酒店)的住宿發票(復印件);
3.旅游團隊游覽市區主要景點的結算憑證(復印件);
4.外地旅行社出具的傳真確認書及本地旅行社開出的接團通知書(復印件)。
五、審核審批
市旅游局會同市財政局于次年二月底前對申請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提出獎勵的初步意見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批。
六、獎勵兌現
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后,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局在次年三月底前撥付到獲獎的旅行社,對獲獎前五名旅行社予以表彰。獲獎的旅行社對政府獎勵資金的分配要拉開檔次,重點獎勵組織外地游客來通旅游的有功人員。
七、資金來源
上述獎勵資金從市財政預算安排的現代服務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八、監督檢查
市財政局、市旅游局對各旅行社獎勵資金的申請、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評估資金使用效益。
申請獎勵的旅行社應當提供真實的業務檔案和憑證,凡弄虛作假、偽造單據憑證者,一經查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除追回已獎勵資金外,取消下年度獎勵資格,并通報批評。
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旅游局負責解釋。
十、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