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設立南通市通州區有關問題的通知》(通委發〔2009〕4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進一步理順通州區行政執法體制,保障經濟社會各項管理事務平穩運行,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通州撤市改區后開展行政執法委托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委托方式。委托一律以書面形式進行,可采用委托協議等形式,具體由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與通州區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對接,原則上由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要委托的行政執法事項實行一次性委托,并報市政府法制辦備案。
二、關于委托事項。凡依法應由設區的市行政主管部門行使而區級部門無權行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登記等行政執法職權(國土、規劃等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均由市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委托給通州區相關職能部門行使,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本部門的行政執法事項進行梳理,明確擬實施委托的行政執法事項。
三、關于委托原則。堅持責權一致的原則,即涉及通州區相關職能部門因受托的執法事項而引發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因行政不作為等引起的法律事務,均由通州區政府或其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承辦,并實際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和行政過錯責任。同時,還應根據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運行的要求,盡快推進受托執法事項網上公開運行工作;委托方則應加強對委托執法事項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定期組織業務培訓,并建立健全受托方實施重大委托執法事項備案的相關工作機制。
四、關于印章使用。委托方應當為受托方開展工作提供行政執法專用印章等必要條件,印章按“××局(委、辦)行政執法××號專用章”格式刻制,印章刻制應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印章啟用后,委托方應加強對受托方用印的監督管理,受托方必須制定用印的相關管理規定,規范印章使用程序。
五、關于委托期限。委托期限暫定為3年,與《通知》規定的3年過渡期內現行其他體制和經濟管理權限原則上保持不變的精神相一致。
六、工作時間安排。有委托任務的部門應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委托工作。
附件:委托協議(格式)
附件:
委托協議(格式)
委托方:
受托方:
為認真貫徹實施市委、市政府《關于設立南通市通州區有關問題的通知》(通委發〔2009〕4號)精神,雙方就在通州區開展行政執法委托工作進行了會商,達成以下一致意見:
一、委托執法范圍
(由委托方在梳理本部門的行政執法事項后確定,具體行政執法事項的名稱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確定;涉及行政許可事項的,按市政府對外公布的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填寫。)
二、委托執法權限
受委托方在委托執法范圍內以委托方名義行使下列行政監督管理職權:
(一)行政檢查權
(二)行政收費權
(三)行政處罰權
(四)……
三、雙方責任承擔
(一)委托方責任
1.指導和監督受委托方實施受委托行政執法事項,對受委托方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予以糾正;
2.定期組織對受托方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
3.及時做好委托執法過程中可能出現情況的相關協調工作;
4.為受托方提供行政執法專用章、執法文書(表格)等執法條件,并切實加強對受托方印章使用的監督管理。
(二)受托方責任
1.在委托范圍和權限內以委托方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負責承辦因受托的執法事項而引發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因行政不作為等引起的法律事務,并實際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和行政過錯責任;
2.根據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運行的相關要求,切實推進受托執法事項網上公開運行工作;
3.按委托方要求定期報送執法文書、執法報表等資料,并對重大委托執法事項實行事前備案;
4.完善受托行政執法事項的相關工作制度,規范行政執法程序,建立健全印章使用辦法,嚴格用印管理;
5.根據受托執法事項要求,配齊相應的行政執法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委托期限
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委托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其他約定
本委托協議一式三份,委托方和受托方各執一份,一份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委托方(單位蓋章): 受托方(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