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各部委辦局,市各委辦局,市各人民團體,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將《南通市市級機關事業單位部分崗位實行政府購買服務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通市市級機關事業單位部分崗位實行政府購買服務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機關履行公共管理、事業單位提供公共服務的新要求,進一步轉變職能,提高效率,強化管理,優化服務,根據機關、事業單位管理體制、用人制度改革的有關精神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機關、市屬事業單位使用非在編人員從事該機關、事業單位職責、業務范圍內的輔助性、事務性工作并需財政支付經費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關、事業單位部分崗位實行政府購買服務,是指將原來由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直接從事的輔助性、事務性工作按規定程序交由非在編人員承擔,并根據其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按照一定的標準由財政支付服務費用。
第四條 機關、事業單位購買服務遵循工作必需、精簡效能、事前報批的原則,規范購買行為,降低行政成本,最大限度地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條 市機構編制和財政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自負責機關、事業單位部分崗位實行政府購買服務的管理。
機構編制部門根據申請購買服務單位的職責、編制、人員和工作任務等情況,核定購買服務崗位及人員限額,并對購買服務的實際情況實施備案管理和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參與研究購買服務崗位及人員限額;研究確定各類崗位的經費撥付標準,負責購買服務單位的經費預算和經費核撥;配合機構編制部門對購買服務實際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購買服務人員的招聘、派遣、勞動合同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實行政府購買服務必須經機構編制部門核定使用崗位和限額。購買服務一般限定下列崗位:
(一)汽車駕駛;
(二)文字錄入和印刷;
(三)話務和業務咨詢服務;
(四)信息采集;
(五)后勤保障;
(六)協助執法和管理;
(七)公安文職人員;
(八)事業單位的一般事務管理和普通專業技術崗位;
(九)經機構編制部門確認的其他工勤等崗位。
機關、事業單位的涉密等特殊崗位不得購買服務。
機關、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物業管理需要政府購買保衛、保潔等服務的,不核定購買服務人員的限額,財政撥款單位由財政部門依據機構編制部門核發的《機構編制管理證》記載的編制數量核撥項目經費。
第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購買服務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確需購買服務并增加財政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向機構編制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機構編制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申請購買服務單位的實際情況,審核購買服務崗位及人員限額。限額應嚴格控制,一般控制在原核定或按標準可核定的相關人員編制的缺額內。限額由機構編制部門審批。
(三)申請購買服務的單位憑機構編制部門出具的批件,與相關服務機構或中介組織洽談勞務派遣事宜、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財物損壞賠償約定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四)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告知其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并對勞動合同進行鑒證。
(五)購買服務單位持《機構編制管理證》將勞務派遣協議報機構編制部門備案,機構編制部門即時記錄該單位購買服務崗位的實際情況。
(六)購買服務單位向財政部門提供《機構編制管理證》,由財政部門編制該單位的經費預算,并核撥經費。
(七)購買服務單位及時對被派遣勞動者的服務數量和質量進行評估,并按月足額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服務費用。勞務派遣單位按月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并按規定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八條 購買服務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發生勞務派遣協議糾紛的,按照雙方約定的解決途徑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發生勞動合同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調解或仲裁。
第九條 機關、事業單位購買服務一般按年核批,確需購買服務的單位應于每年11月底之前向機構編制部門提出下年度購買服務的申請。
第十條 機關、事業單位現有在編在崗的工勤人員繼續執行現行人事管理制度和工資福利政策。
機關行政附屬編制和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編制出現空缺需要補充使用工勤人員的,依本辦法實行政府購買服務,所用人員不再納入機關、事業單位編內人員管理。
機關和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已經使用非在編人員的,須按本辦法規定報機構編制部門確認,并納入本辦法管理范圍。
新建單位不再核定行政附屬編制和工勤人員編制,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解決工作所需。
第十一條 機關、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紀律和財經紀律,對購買服務中弄虛作假、套取財政資金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視情節對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理。
凡未經機構編制部門批準擅自購買服務的,財政部門一律不予核撥經費。
機構編制部門和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違規核準購買服務或核撥經費的,視情節對相關人員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二條 列入財政部門預算管理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使用編外人員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