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0〕19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海洋與漁業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
南通市海洋與漁業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10〕19號)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通委〔2010〕19號),設立市海洋與漁業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市農業資源開發局海域灘涂權屬管理職責,劃入市海洋與漁業局。
(三)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實施國家、省、市漁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申報、認定職責,劃入市海洋與漁業局。
(四)增加海島管理、海洋防災減災和海洋預報職責。
(五)加強海洋經濟研究和對海洋事務的綜合協調。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海洋與漁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全市海洋與漁業管理方面的規范性文件,經批準后實施。擬訂并實施漁業經濟發展規劃、計劃,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海洋經濟發展規劃。
(二)承擔綜合協調全市海洋開發利用和漁業管理的責任。負責全市海洋經濟和漁業經濟運行監測、統計、評估和信息發布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優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
(三)承擔規范管轄海域使用秩序、海島生態保護和合法使用的責任。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海洋功能區劃。依法實施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海域權屬管理和有償使用制度,負責海域使用申請的審核報批和海域界線的勘定管理。擬訂并監督實施海島保護與開發規劃、計劃,實施海島的使用管理。
(四)承擔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海洋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計劃,并監督實施。監督執行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組織全市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發布全市海洋專項環境信息。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樣性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負責海洋開發活動、海洋傾廢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防治工作。負責漁業資源、水生野生動植物、水產種質資源的保護。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領域節能減排工作。
(五)承擔海洋災害預警預報、海洋與漁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組織開展海洋環境觀測預報、海洋自然災害影響評估工作。負責海洋與漁業防災減災體系建設,組織編制并實施海洋與漁業災害應急預案。監督管理漁業安全生產。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領域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六)指導漁業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組織實施漁業養殖證制度,指導漁業捕撈、水產品加工流通工作。指導漁業標準化生產,負責水產苗種管理。組織全市水生動物防疫檢疫和水產養殖病害防控工作。負責省級以上漁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申報和市級漁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認定工作。指導、扶持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合作組織和水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七)負責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依法組織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開展水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發布和風險評估。指導水產品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開展水產養殖用漁藥等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實施無公害水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制度。
(八)依法維護國家海洋與漁業權益,負責海洋監察和漁政、漁港、漁業船舶檢驗的監督管理。承擔漁業無線電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漁業捕撈許可制度。協調處理全市海洋與漁業重大突發事件。指導全市海洋與漁業執法隊伍建設。
(九)負責海洋與漁業科技管理工作。組織擬訂海洋與漁業科技發展規劃,實施科技興海、科教興漁戰略。實施海洋綜合調查,開展海洋與漁業高新技術和應用技術研究及成果轉化、推廣工作。監督海洋技術標準、計量、規范和辦法的執行。指導漁業技術推廣服務體系建設。
(十)負責海洋與漁業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處理海洋與漁業具體涉外事務,指導協調遠洋漁業管理工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海洋與漁業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計劃財務處)
協助局領導協調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秘、會務、機要保密、檔案、信訪、公務接待、建議提案、督察督辦、政務公開和信息化以及安全保衛、后勤等日常運轉工作;組織開展全市海洋與漁業發展戰略和政策研究;組織重大決策事項和行政許可事項聽證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全市海洋與漁業經濟運行監測、統計、評估、信息發布工作;負責機關財務、政府采購、資產管理和直屬單位財務內審工作;組織編制海洋與漁業發展總體規劃、計劃;負責海洋與漁業有關重點建設項目、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的監督管理。
(二)組織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以及機構編制、干部人事、勞動工資、考核獎懲、教育培訓等工作;指導全市海洋與漁業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海洋和漁業系統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評審、職業技能開發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出國人員政審;指導全市性海洋與漁業社會團體業務工作;負責機關黨群工作和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
(三)海域和海島管理處
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海洋功能區劃、海域開發利用規劃和海島保護規劃;承擔海域使用項目的審核、論證評估、海域使用權登記工作;組織開展海域使用項目論證、海域價值評估、海域使用權市場交易工作;依法負責本行政區比鄰海域采沙、臨時用海的監督管理;實施海岸線修測和海域勘界工作;承擔海島的開發、建設、保護與管理工作;承擔海島名稱及其標志設置、海域使用金征收和減免、海底電纜和管道管理的有關工作。
(四)漁業處(對外經濟處、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
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漁業專項發展規劃、計劃;提出漁業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的政策建議;組織實施漁業養殖證制度,指導漁業捕撈、水產品加工流通;指導全市水生動物防疫檢疫和水產養殖病害防控工作;負責水產苗種管理;指導漁業災后恢復生產;參與擬訂全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和扶持政策;負責組織實施國家、省、市漁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申報、認定工作;配合做好漁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運行監測、統計分析和考核評比工作;協同做好漁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宣傳培訓、信息咨詢等服務工作;指導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合作組織、行業協會和水產品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組織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發布相關信息,開展預警分析,處置突發事件;承擔水產養殖用漁藥等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指導漁業標準化生產;實施無公害水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制度;負責全市漁業的外經外事工作,開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活動,指導、協調遠洋漁業的發展。
(五)資源環境保護處(科技教育處)
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監測、監視,指導海洋與漁業水域環境監測體系建設,編制和發布海洋與漁業環境質量公報、通報及專項環境信息;組織海洋工程、水產養殖工程海洋環境影響評價,依法審查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依法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質量評價和污染事故調查處理;實施全市漁業資源增殖和保護制度;負責入海污染排放設施、項目等排污費征收及廢棄物海洋傾倒許可與傾倒費征收;擬訂并監督實施陸源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承擔海洋開發活動、海洋傾廢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防治和海洋生態損害的索賠工作;監督海洋生物多樣性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水產種質資源的保護工作;監督管理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實施地方海洋技術標準、計量、規范和辦法;開展海洋與漁業領域節能減排工作。組織編制全市海洋和漁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推廣計劃;承擔“科技興海”、“科教興漁”戰略的有關工作;開展海洋與漁業高新技術和應用技術研究及成果轉化、推廣工作;負責全市海洋與漁業科技成果鑒定以及重大科技項目的研究;承擔海洋與漁業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指導漁業技術推廣、病害防治服務體系建設。
(六)海洋預報減災處(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
組織開展海洋觀測、預報和評價;編制并實施海洋災害應急預案;編制海洋災害和海平面公報;指導海洋觀測預報體系建設;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領域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指導海洋自然災害防災減災工作;制定年度漁業安全生產目標、計劃及實施方案,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負責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漁業安全生產事故統計,組織漁業安全生產大檢查;負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漁業安全生產常識、技能的宣傳、培訓和教育;組織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漁業無線電通信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漁業安全生產的考核和獎懲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設立工會、共青團組織。
四、人員編制
市海洋與漁業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5名。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副處長(主任)16名,其中正處長(主任)8名(含工會主席1名,團委書記1名),副處長(副主任)8名。
五、其他事項
市海洋與漁業局履行的漁政監督管理、漁業無線電管理、水產品質量安全、水生動物防疫檢疫的行政執法職責和海洋監察職責由市漁政監督支隊(中國海監南通市支隊、市漁業無線電管理站、市漁港監督處、市漁船檢驗處、市水生動物衛生監督所)承擔。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