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1〕217號 2011年11月28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近年來,我市在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執行國家土地宏觀調控政策、嚴把土地閘門、嚴格土地執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勢總體向好。但是,從國家土地督察南京局2011年土地例行督察情況看,仍然存在違法違規用地較多、土地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落實有差距等問題。為進一步加強土地執法監管,形成政府領導、各職能部門密切配合、社會各界廣泛參與、齊抓共管的土地執法監管體系,有效遏制土地違法違規行為,根據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籌協調,構建土地執法監管共同責任體系
(一)明確責任主體。各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土地管理的責任主體,政府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違法違規用地情況負總責。
(二)落實共同責任。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認真執行土地執法監管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全面履行土地執法監管職責。各級發展改革、規劃、建設、財政、工商、交通、水利、鐵路等有關部門要正確處理依法用地、嚴格管地與發展建設的關系,根據本部門職能,執行土地利用管理規定、落實共同監管措施。各級國土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要在政府領導下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聯合查案和責任追究的聯動機制,對土地違法犯罪行為予以嚴肅查處。
(三)實現社會共管。各級人民政府要將供電、供水、供氣等市政公用企業及金融機構納入土地執法監管共同責任體系,充分發揮其對違法違規用地防控的支持配合作用。要建立健全土地執法監管村級協管員、信息員和社會監督員制度,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實現基層土地執法監管關口前移。
二、聯動監管,完善違法違規用地綜合防控機制
(一)拓展動態發現機制。進一步健全“市—縣—鄉—村”四級“以塊為主,條塊聯動”的動態監管網絡,及時發現各類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各縣(市)、區要全面完善動態巡查機制,落實和保障動態巡查經費、車輛,合理劃分巡查區域和等級,明確和細化巡查責任,并嚴格縱向監督;要有效整合涉地信訪平臺,充分發揮12336國土資源違法舉報電話及電子信訪的快捷效能,完善領導接訪、約訪、下訪制度,建立部門涉地信訪信息共享及定期通報機制;要拓展科技手段應用,建立社會監督制度,密切關注媒體信息,及時核查違法線索。
(二)完善違法報告機制。要進一步強化以巡查“零報告”、重大或突發違法行為“專項報告”、總體情況“定期報告”為主要內容的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報告機制。對重大、突發及其他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國土部門要在發現后24小時內報本級政府和上級國土部門,在制止和查處過程中受到阻力或干擾時,應當及時報本級政府,函告監察機關,同時報上級國土部門和監察機關;對本轄區內的土地違法態勢及總體情況,國土部門要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部門報告。
(三)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建立以定期通報、風險提示、警示約談為主要內容的違法風險預警機制。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通過印發動態、召集會議等形式,定期向各鄉(鎮)、街道及相關職能部門通報轄區內違法違規用地及涉地信訪總體形勢,敦促加強防控查糾。對違法違規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比例達到5%、違法違規用地呈現上升反彈跡象、轄區內發生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土地違法案件或涉地信訪事件、苗頭的地區,及時向相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發出書面風險提示,實行問責預警,責令其限期查處處置到位;對轄區內違法違規用地明顯上升反彈、違法違規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比例達到10%、轄區內發生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重大、典型土地違法案件或進京到部、群體性事件等重大緊急涉地信訪事件的地區,約談相關鄉(鎮)、街道主要負責人,當面通報情況,告知責任,限期督辦。
(四)強化聯動遏制機制。建立政府主導、各相關職能部門協同配合的土地違法聯動遏制機制,形成防控合力。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強化對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的統籌管理,對用地需求無法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不得列入項目計劃。對未取得合法土地手續或沒有安排用地計劃的建設項目,發改部門不得辦理項目審批、核準手續,規劃部門不得辦理建設規劃許可,建設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國土部門不得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供電、供水、供氣部門不得通電、通水、通氣,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支持。對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占用農用地設立企業的,工商部門不得登記。接到相關部門告知屬于違法用地或違法建設的,工商部門應及時查核執照核發相關情況。對經教育、督促,行為人在規定期限內拒不自行糾正的新增違法用地,由相關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牽頭組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采取查封施工現場、恢復土地原狀等措施,聯合進行有效制止。
三、協作配合,深化違法違規案件聯合查處機制
(一)健全案件協作調查機制。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察機關與國土部門在土地違法違規案件調查過程中要互相協助和支持。國土部門查辦土地違法違規案件時,對行為人拒不配合或有證據表明行為人可能逃匿或者銷毀證據,需要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的,相關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予以協助配合。對重大案件、典型案件,國土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可按照各自職權開展聯合查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參與聯合查處的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負責落實;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由參與聯合調查的監察機關負責落實;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參與聯合調查的國土部門負責落實。
(二)完善案件移送移交機制。國土部門在查處土地違法違規案件過程中,如發現涉嫌違紀或犯罪的,要依法及時向監察機關或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移送。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受移送案件之日起3日內,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所移送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立案的,應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國土部門,并在處理終結后及時函告處理結果;依法不予立案的,應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國土部門,退回相關案卷材料。對作出行政處罰依法沒收的建(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國土部門應在處罰決定書依法送達當事人之日起30日內,依照法定程序移交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已接收的違法用地上的建(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應按規定向國土部門出具統一印制的罰沒物資專用收據。
(三)建立案件執行配合機制。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國土部門與人民法院的溝通協調,建立土地違法案件的執行配合機制。對國土部門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法院應當盡快審查,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對裁定準予執行的,法院應當及時組織實施強制執行;對實施強制執行中存在阻力和困難、難以繼續執行的,由法院提請土地執法監管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在依法實施強制執行過程中,有關地區政府和國土部門應當予以積極協助,配合人民法院執行到位。
四、立足長效,夯實聯合監管配套保障機制
(一)建立聯席會議工作制度。各級政府要組織成立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監察、發改、國土、規劃、建設、財政、工商、水利、交通、鐵路等行政管理部門及供電、供水、供氣等市政公用企業和金融機構參加的土地執法監管聯席會議,定期通報轄區違法用地防查工作情況,組織部署專項土地執法行動,協調、指導、督促重大土地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解決工作配合上存在的問題,研究制定共同預防和查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的措施辦法。
(二)強化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各級政府要將土地執法監管共同責任履行情況列為對各部門和下一級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土地執法監管共同責任的,實行“一票否決”,取消評優評先資格。對市各職能部門、市政公用企業、金融機構土地執法共同監管職責履行情況,由市政府辦公室、市監察局、人社局負責牽頭考核;對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土地執法共同監管職責履行情況,由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市國土局負責牽頭考核(具體考核標準見附件)。
(三)嚴格責任追究制度。嚴格按照《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及《江蘇省黨政領導干部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規定,實行土地執法監管問責制。對違法用地防控、查處、整改不力和土地違法行為頻發、造成嚴重后果的地區,在實施土地行政處罰的同時,必須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各地要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當地實際,盡快完善相關工作制度,切實做到對土地違法行為防范在先、發現及時、制止有效、查處到位,確保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各項制度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