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發〔2012〕86號 2012年11月22日
海門市人民政府:
為了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提升小城鎮綜合管理水平,根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通知》(蘇政發〔2003〕89號)等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省政府法制辦蘇府法函〔2012〕41號函復,市政府同意你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向園區和建制鎮延伸。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原則同意《海門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范圍向園區和建制鎮延伸實施方案》。
二、你市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園區和建制鎮的具體職責是:
(一)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或設施;
(二)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行政處罰權,對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和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行政處罰權;
(三)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三、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延伸后,派駐在園區和各建制鎮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執法機構應當作為海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下屬機構。派駐的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人員,要按照《國家公務員法》和其他有關規定,采取考試、考核等辦法從有關部門和社會上符合條件的人員中擇優錄用。
四、派駐在園區和各建制鎮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執法機構所需經費列入本機關的預算。由政府財政全額拔款,不得以收費、罰沒收入作為經費來源;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按照規定全額上繳國庫。
五、海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加強對派駐在園區和各建制鎮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執法機構的統一管理、指導和監督。派駐在園區和各建制鎮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執法機構要嚴格依照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六、海門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延伸工作可以分步實施,具體實施步驟由你市決定。你市要進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強化評議考核和責任追究。加強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執法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加強領導、嚴格管理,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堅持嚴格執法、文明執法。
希望你市進一步加強領導,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延伸工作取得實效。
在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中的有關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南通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