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發〔2012〕90號 2012年12月14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南通濱海園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進一步發揮海域資源優勢,提升用海建設項目審批效能,加快推動沿海開發,市政府決定建立海域使用權“直通車”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海域使用權“直通車”制度的必要性
海域使用權“直通車”制度,是指在海岸線調整前,經規劃許可的用海建設項目,直接以海域使用相關手續進入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程序,辦理用海建設項目審批。實行海域使用權“直通車”制度,能夠合理簡化用海建設項目審批手續,提高用海建設項目審批效率,有效縮短用海建設項目審批周期,維護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對于推進海域管理體制機制創新,實現海域與陸域聯動發展,提升沿海開發開放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二、海域使用權“直通車”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發改部門對用海建設項目建議書、(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審查、審批或備案時,可以以項目用海預審意見辦理;在開展用海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時,可以以項目用海預審意見、海域使用權證或公共用海備案登記辦理。
(二)規劃部門對用海建設項目選址、建設用地(海)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可以以海域使用權證或公共用海備案登記辦理。
(三)城建部門對用海建設項目招投標、抗震設計審查、燃氣工程項目初步設計與市政管線工程審批、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時,可以以海域使用權證或公共用海備案登記辦理。
(四)安監、消防、港口、環保、人防等其他涉及用海建設項目審批、監督、驗收、登記的,相關部門在辦理行政審批時,需要提供土地審批手續的,可以以相應的海域審批手續辦理;需要提供地籍圖的,可以以海洋部門出具的海籍圖辦理。
(五)圍填海造地項目竣工驗收,海岸線調整到位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海域使用權證換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規定,在三個月內換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三、推行海域使用權“直通車”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統一認識,加強領導。開展海域使用權“直通車”工作,是我市加快海洋經濟發展的一項新舉措。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從沿海開發戰略全局高度,提高對實行海域使用權“直通車”制度的認識,本著簡化程序、方便管理、有利發展的原則,創新海域使用管理理念,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推進陸海統籌規劃,有效推動海域使用權“直通車”制度的實施。
(二)加強溝通,密切協作。海域使用權“直通車”制度涉及部門較多,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強化協調意識和責任意識,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溝通協調,共同完善用海建設項目的審批流程;要加強部門聯動,密切協作配合,形成服務經濟發展的強大合力。
(三)配套管理,措施到位。海洋部門要加強和規范海域使用管理,強化規劃用海,不斷完善海域管理的體制機制,嚴格執行項目用海預審、審批制度和圍填海計劃,進一步規范海域使用及用海建設項目的管理秩序,將海域使用權“直通車”制度落在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