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發〔2012〕47號 2012年5月9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維護農民工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等相關規定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預防和處置農民工工資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
(一)建立農民工工資問題工作小組
預防和解決農民工工資問題,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市政府決定在市處理突出信訪問題及群體性事件聯席會議,增設農民工工資問題工作小組,統籌協調和指導此項工作。工作小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任組長,市人社局、城鄉建設局、信訪局等部門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市監察、公安、司法、總工會等部門和單位各派1名負責同志為組成人員。專項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工作小組的日常工作。辦公地點設在市人社局,辦公室主任由市人社局一名分管副局長兼任。平時工作聯動,年底集中辦公,強化及時預防和妥善處置工作。各縣(市)區要相應成立農民工工資問題小組。
(二)明晰職責分工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組織協調、指導推動和督促檢查,負責及時查處各類非法用工及損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市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組織協調、指導推動和督促檢查;具體受理和協調市區建筑、安裝、裝飾裝修及市政等建設領域發生的農民工工資問題。
市水利、港口、交通運輸、鐵路、電力等部門和單位具體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有關農民工工資問題。
市信訪局負責受理有關農民工工資的投訴事項,及時向各職能部門轉辦、交辦、督辦,做好年底集中處置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組織協調工作。
市總工會負責對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有關事項進行監督;協同有關部門協調市區農民工工資問題,加強用人單位用工行為監督,指導農民工合法維權。
市司法局負責指導法律服務、援助機構為被拖欠或者被克扣工資的農民工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市公安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維護農民工工資問題調處工作的正常秩序;對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報酬的,依法調查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工鬧”、圍堵政府大門、堵路、雇人職業討薪等惡意討薪行為,要組織警力維護秩序,控制事態,配合人社、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開展調查,對以討薪為名實施敲詐勒索的要立案查處,堅決依法打擊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市發展改革、財政、工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
市監察局負責對全市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和調處情況實施監察。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處理本區域內發生的農民工工資問題。
二、加強源頭管理,強化動態監控
(一)加強勞動用工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對用工單位的勞動用工指導工作,督促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城鄉建設、水利、港口、交通運輸、鐵路、電力等部門應加強對勞動用工、勞務用工情況的監督檢查。勞動合同、勞務協議都應明確勞動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勞動報酬以及違反約責任等條款,特別是勞動報酬條款中,應明確工資支付的標準、項目、形式和時間等具體內容。
(二)加強工資支付督查。城鄉建設等部門應將用人單位日常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列入日常監管工作范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農民工比較集中和有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記錄的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情況進行重點監控,依法受理舉報投訴、查處有關工資拖欠行為。
(三)推行農民工實名制。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探索集多種功能為一體的農民工“一卡通”實名制管理模式,逐步實現區域聯動的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格局。
三、加強制度建設,建立長效機制
(一)完善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城鄉建設部門要認真執行《市政府關于在市區建設領域實施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的通知》(通政發〔2005〕84號)精神,對保障金收繳、使用加強監管,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免保障金,保證資金落實到位。對保障金實行差別化、動態化管理,完善動用審批手續,確保高效處置。工程完成后,經核實確無拖欠情形的,應將保障金及同期利息一并及時退還。
(二)建立船舶行業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本市船舶行業農民工隊伍管理,積極引導農民工合理有序流動,建立船舶行業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要加快設立保障金賬戶,并負責監督管理和使用。船舶行業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專項用于支付船舶行業從業農民工被拖欠或被克扣的工資。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相關部門制訂。
(三)完善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認真執行市政府2009年建立的市級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將應急周轉金的適用對象擴大到建設領域內的農民工。由市聯席會議農民工工資問題工作小組統一負責市級欠薪應急周轉金的協調管理,市財政部門根據市政府或農民工工資問題工作小組的處置意見,將資金墊付市城鄉建設局具體使用,市監察局、審計局加強監督。欠薪應急周轉金的墊付程序、墊付標準及追償歸還等按照《南通市欠薪應急周轉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執行。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也應建立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
(四)實行總承包單位負責制。總承包單位對所承包建設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在各分包單位不能及時支付民工工資的情況下,總承包單位須先行墊付。用工單位發包勞務作業時,應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單位,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履行分包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監控義務。勞務用工不得層層轉包,嚴禁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嚴禁由班組長代替工人領取工資,由此發生的農民工工資問題,用工企業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加強監管措施,強化處置成效
(一)完善誠信體系建設。要加強對用人單位誠信體系的建設力度,建立起涵蓋企業用工、工資支付等情況的考評體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結合勞動保障年檢工作,建立健全企業工資支付信用制度,將企業工資支付情況列入年檢工作的重要內容。將發生重大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用人單位列為不良信用單位,記入企業信用檔案,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并通報相關部門。新聞單位要加大宣傳報道力度,積極營造保障農民工合法報酬權益的社會氛圍。
(二)實行“紅黃牌”警告制度。各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要健全完善農民工工資問題“紅黃牌”警告制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嚴格執行《南通市企業工資預警暫行辦法》,加大“紅黃牌”警告力度。
建設領域用人單位經查實有故意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以及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而導致群體性上訪事件或惡性事件的,城鄉建設部門視情給予“紅黃牌”警告。被“黃牌”警告的,三年內不得進入本地建筑市場;被“紅牌”警告的,無限期禁入本地建筑市場。
(三)實行責任追究制度。監察機關要加強對預防和處置農民工工資問題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并進行行政問責:
1.未積極處置農民工工資問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2.因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導致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3.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管理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4.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