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發〔2012〕66號 2012年8月1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切實加強社會消防安全管理創新,全面提高全社會火災防控能力和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推動消防工作社會化進程,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公安部等七部委《關于深化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發展的指導意見》(公通字〔2010〕37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的意見》(蘇政辦發〔2011〕17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多種形式消防隊伍規范化建設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提高思想認識
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特別是政府專職消防隊作為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任務的社會公益組織,履行著公共安全服務職能,是現階段消防力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十一五”期間,我市大力加強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組建政府專職消防隊21個、隊員231人,企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12個、隊員172人,參加滅火救援5200余次,搶救被困群眾1000余人,為保障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但是在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發展過程中,也逐漸暴露出鄉鎮農村消防專業力量嚴重不足、車輛裝備基礎薄弱、保障機制不健全、消防安全失控漏管等問題,影響和制約了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的穩定發展。各地要充分認識加強多種形式消防隊伍規范化建設的重要意義,以強化社會管理、順應民生需求、服務科學發展為總體要求,以職業化發展為主要方向,把握歷史機遇,堅持機制創新,落實保障措施,不斷完善以現役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為主體,鄉鎮保安消防隊、企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和鄉村志愿消防隊為補充的,具有南通特色的城鄉消防力量網絡體系,努力實現全市城鄉“防消一體化”消防工作新格局,為全市加快現代化、再創新輝煌提供堅實保障。
二、明確工作任務
(一)加快推進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十二五”期間,南通市區和啟東、如東、如皋、海安、海門等五縣(市)按《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GB152—2011)增建25個專職消防隊。與此同時,用三年時間完成建制鄉鎮專職消防隊建設,其中,2個建成區面積超過5km2或者建成區常住人口超過50000人以上的鄉鎮,6個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的鄉鎮,3個全國重點鎮,按照《鄉鎮消防隊標準》(GA/T998/2012)中“一級站”標準建立;1個歷史文化名鎮,6個省級重點鎮和經濟較為發達、人口較為集中的鄉鎮,按照“二級站”標準建立;未建保安消防隊的一般鄉鎮,按照“1車1泵6人”標準建立,已建有保安消防隊的按此標準實施升級改造。
(二)加強企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建設。按照鞏固發展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九條明確的要求督促相關企事業單位依法建立專職消防隊,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經驗收投入使用的單位專職消防隊不得擅自撤銷。各地要采取減免稅費等優惠政策,鼓勵企事業單位建立專職消防隊,并結合實際對難以維持現狀的企業專職消防隊進行調整整合。已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單位,要按照國家標準配齊消防裝備,加強業務訓練和隊伍管理,提供隊伍戰斗力。
(三)推動政企聯合和化工集中區消防隊建設。對企業相對集中的地區,企業單獨建隊力量不充足的,可由政府協調,相鄰企業按比例出資,實行“企業聯合建隊、消防統一管理”和“受益企業定期出資、政府專職消防隊給予保護”的模式,組建政企聯合專職消防隊。在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省級化工園區、生產(加工)區,積極協調轄區內單位聯合建設化工集中區專職消防隊,增強企業自我安全保護能力。
(四)鼓勵發展鄉村志愿消防隊。將志愿消防隊伍發展納入消防事業總體發展規劃,按“民辦公助”或“公辦民助”的發展模式,在農村、社區組建“村級”志愿消防隊,承擔農村防火巡查、消防宣傳和初起居民火災撲救的職能。鄉村志愿消防隊立足實際配備滅火器材和運輸工具,加強統一培訓,實行統一調度,確保火災發生后第一時間參與初起火災的撲救,控制火災發展。鼓勵私營企業建立民間志愿消防隊,倡導社會單位和個人自愿資助支持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
(五)強化消防文員隊伍建設。進一步發展消防文員隊伍,有效彌補消防監督警力的不足,公安消防部隊(支隊、大隊)根據全省編制要求和實際工作需求配備消防文員。公安派出所、鄉鎮消防機構按照相關要求配備消防文員。
三、規范建設管理
(一)招收錄用。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在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政府購買服務限額內,會同人社部門公開招錄、管理、調配職業消防員和消防文員,職業消防員的招錄實行本地化,以縣(市)、區為單位進行,消防文員的招錄由市消防機構統一牽頭,招錄條件按省有關規定執行。職業消防員主要從事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等工作;消防文員主要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從事消防宣傳、社會培訓、窗口受理服務和消防監督輔助執法等工作。職業消防員和消防文員是為公眾服務、與政府職能機構建立勞動關系的合同雇員,不具有人民警察和公務員身份,不行使人民警察職權。
(二)勞動關系。職業消防員和消防文員用工參照行政事業單位聘用社會化用工管理,實行工資市場化、管理合同化、保險企業化。職業消防員和消防文員應與縣(市)、區公安機關直屬職能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初次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在10年以下確定,試用期不超過3個月,期滿后本人申請且經考核合格后,雙方確定是否續簽。職業消防員和消防文員工作滿1年后可參加消防職業技能鑒定,合格者核發職業資格證書。企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員需與本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1個月,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報同級消防機構備案。
(三)業務管理。市、縣兩級建立的政府專職消防隊,由同級公安消防機構管理;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的政府專職消防隊,由同級政府或者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管理。專職消防隊隊長經公安消防機構培訓、考核合格,由當地政府或者公安機關任命,并報市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在執行滅火救援任務過程中,接受公安消防機構的統一調度和指揮。各級公安消防機構要加強業務指導,開展形式多樣的培訓,嚴格考核。職業消防員由各級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使用、管理和調配,消防文員的管理和調配由市消防機構統一負責。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制定支持和促進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發展的扶持政策,推進城鄉防消一體化協調發展。
(四)執勤模式。科學劃定專職消防隊責任區域,合理配備車輛器材,規范執勤秩序、職能和保障,建立按綱施訓、聯勤聯訓、跟班輪訓工作機制,統一納入當地消防機構的執勤訓練和滅火救援作戰、指揮、管理體系,保證執勤訓練、滅火救援和其他各項任務的完成。規范和加強多種形式消防隊伍消防車輛管理,不得將消防車輛用于與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各專職消防隊實行單編執勤,逐步推行輪班制,保證隊員的休息時間。遇到較大火災事故,輪休隊員應及時趕赴現場參與處置。要結合實際培養管理和指揮骨干力量。
(五)組織建設。各地應協調組織部門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的黨、團組織,并明確一名干部或公安民警擔任指導員(可兼職),負責專職消防隊的黨、團組織建設,加強對職業消防員、消防文員的經常性思想政治教育,積極發展優秀的隊員和文員入黨、入團。要依法建立工會組織,切實維護職業消防員和消防文員的合法權益。
四、落實保障措施
(一)工資福利。職業消防員和消防文員實行崗位管理等級評定制度。根據崗位性質、工作表現和身體狀況,職業消防員工作年限可至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連續工作滿5年后可參照特殊工種計算工齡。崇川區、港閘區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職業消防員的人均工資福利待遇,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標準和內容中的執法輔助崗位最高檔提高20%執行,消防文員的人均工資福利待遇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標準和內容中的執法輔助崗位同類同檔執行,其他縣(市)、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參照執行。社會保險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制度辦理。企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員工資待遇,應高于本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職業消防員參照現役消防官兵標準投保人身意外傷害、大病醫療商業保險。組織職業消防員和消防文員參加職業健康檢查,并為其建立職業健康記錄檔案。職業消防員和消防文員因業務訓練、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等因工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落實各項工傷待遇;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由公安消防機構協調民政部門逐級報請省政府批準。同等條件下,職業消防員和消防文員在消防部門工作滿5年以上沒有固定住房的,可優先購買保障性住房;在消防部門工作滿8年以上的,可享受購房補貼,補貼面積控制標準可按其崗位等級確定。
(二)經費保障。各級政府所建的政府專職消防隊的營房建設、消防裝備建設、業務經費和人員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隨經濟增長逐年增加;其他形式建立的消防隊伍,其經費由所建主體承擔。
(三)退出機制。在消防部門工作兩個任期以上(即9年以上)、具有相應消防職業資格且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成績均為優秀的專職人員(所占比例不超過該單位專職人員總數的10%),可優先推薦到大型企業、事業單位繼續從事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職業消防員連續工作滿10年,合同期滿后未再就業的,可由其原勞務派遣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繳納年限最長不超過5年,所需經費由當地財政劃撥(企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員可參照執行,所需經費由本單位支付)。連續工作滿10年或年齡45周歲以上,合同期滿后未再就業的,可轉至消防文員等崗位。人社部門要將職業消防員登記備案,鼓勵和支持職業消防員和消防文員參加各類職業技能培訓,為其離隊再就業創造有利條件。
(四)執勤保障。各級政府要將多種形式消防隊伍調度指揮納入城市“119”和公安機關“三臺合一”調度指揮體系同步建設,為政府專職消防隊配備與其任務相適應的消防裝備和個人防護器材。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的消防車(艇)按照特種車輛辦理牌照,安裝警示燈,設置專用標志,免繳泊車(岸)費。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參加火災撲救,以及協助有關單位滅火救援的,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單位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消防裝備等由火災發生地政府給予補償,跨地區的報請上一級公安消防機構核定并出具補償核定意見書。
(五)考評驗收。各級政府應按照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發展目標和保障要求,加強督促檢查,定期組織考核驗收。要將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作為政府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安創建”考評;對作出突出成績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未按期完成任務的,予以通報批評;對未落實建設、管理要求,致使火災發生后得不到有效撲救,造成重特大火災事故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