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來源: 發布時間:2014-01-17 累計次數: 字體:[ ]

          

        通政規〔2013〕7號  2013年12月27日

        崇川區、港閘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3年12月24日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完善我市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江蘇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7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含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房源籌集、分配和監督管理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后的統稱,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市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和引進的緊缺類專業人才等對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本市市區范圍內,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

          本辦法所稱新就業職工,是指自大中專院校畢業不滿5年,在市區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具有市區戶籍的從業人員。

          本辦法所稱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是指在市區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不具有市區戶籍的從業人員。

          本辦法所稱緊缺類專業人才,是指按照國家、省、市、區人才計劃引進并由市、區人才工作主管部門認定屬于對南通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緊缺類專業的人才。

          第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可以通過實物配租、租賃補貼等方式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是指向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發放貨幣補貼,由其按規定自行承租住房。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六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是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管理、監督及市級財政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管理。

          區級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區級財政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申報統計、審核登記、輪候配租、建設監督、動態管理等工作,對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企業投資或其他機構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配租實施監督管理。

          民政部門負責財政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的財產和收入審核工作。

          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會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制定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規劃、城鄉建設、審計、稅務、監察、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會等相關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按照各自職能,協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應當安排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協助住房保障部門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和資格初審工作。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分級分類保障原則。

          (一)市級財政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用于保障市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市級部門和市直屬單位引進的符合引進高層次緊缺類專業人才條件又沒有享受住房保障的人才;

          (二)區級財政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用于保障區引進的沒有享受住房保障的緊缺類專業人才;

          (三)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企業投資或其他機構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用于保障新就業職工和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需求申報、審核、公示制度。

          第二章  規劃、建設與房源籌集

          第九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職能部門,編制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

          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編制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規劃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完善配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

          第十一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應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會同市有關部門、區政府(管委會)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實施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二條 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區政府(管委會)根據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實施計劃制訂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并由市政府統一納入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供應計劃,所需指標單列,優先予以保障。

          列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儲備計劃的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地性質。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可以通過下列渠道籌集: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二)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類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企業或其他機構投資配套建設的職工公寓和集體宿舍;

          (三)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業投資建設或在住房開發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

          (四)政府購買、租賃的住房;

          (五)退出或閑置的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性(限價)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和直管公房;

          (六)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企業或其他機構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公共租賃住房。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企業或其他機構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照政府批準的建設計劃、規劃方案和人員準入與退出、租金標準、租賃期限等要求進行建設和管理,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具體辦法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住房開發項目配建公共租賃住房,應當與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規劃、住房保障、國土資源等相關職能部門按下列規定明確分工:

          (一)規劃部門在土地出讓前開展地塊研究,確定規劃指標;

          (二)住房保障部門根據規劃指標在地塊出讓前將公共租賃住房的配建比例、面積、戶型、建設標準、房屋移交等要求提供給國土資源部門作為土地出讓中的特別規定;

          (三)國土資源部門將特別規定作為土地出讓合同附件提供給建設單位,在土地出讓時予以落實,房屋產權歸政府。

          第十六條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企業或其他機構新建園區生活配套職工公寓和集體宿舍,相關職能部門按下列規定明確分工:

          (一)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單位的申請進行初審;

          (二)規劃主管部門在規劃設計條件中確定公共租賃住房性質及建設面積等指標;

          (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規定辦理相關用地手續,在手續完備后,將相關批準文件抄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稅務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遵循“安全、適用、經濟、環保和滿足基本居住需求”進行建設和裝修,以小戶型為主,單套建筑面積不得超過90平方米,配置基本生活設施,以滿足租賃對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嚴格控制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按下列渠道籌集: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建設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中央和省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五)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套設施租金收入;

          (六)通過投融資方式籌集的資金;

          (七)其他資金。

          第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及其用地性質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產權登記時應明確房屋用途和性質,不分戶辦理房產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價費優惠政策執行。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配建并納入保障性住房統計的職工公寓和集體宿舍,水、電、燃氣費按民用住宅收取。

          第二十一條 財政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設施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應優先專項用于償還財政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維護和管理,彌補物業管理經費等支出。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二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堅持誠信原則,實行失信懲戒制度。

          申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個人征信系統近五年有不良記錄的申請人,住房保障部門可以不予受理其申請。

          第二十三條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申請單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時,應當確定一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并共同生活;有多個法定贍養、撫養和扶養人的,應當由全體關系人通過公證程序明確與其中一名關系人共同申請。

          投靠子女取得市區戶籍的居民,不能單獨作為申請人,只能作為被投靠子女的共同申請人。

          單身居民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本人為申請人。

          引進人才、新就業職工和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所在用人單位代表本單位職工統一申請。

          第二十四條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中至少一人具有市區城鎮戶籍滿5年,并在市區工作或居住;

          (二)在市區屬無房戶或家庭人均房產建筑面積低于20平方米,且名下沒有商業、辦公、廠房等經營性房產;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區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四)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無機動車輛,殘疾人專用機動車除外;

          (五)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5年內沒有在市區轉讓過房產;

          (六)家庭人均資產不超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符合前款規定,年滿30周歲的單身居民可以單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孤兒年滿18周歲后,如符合前款規定可獨立申請。

          第二十五條 下列房屋應當認定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的房產:

          (一)私有房產;

          (二)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公房;

          (三)因離婚析產二年內失去的自有、共有的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

          (四)轉讓或征收房屋之日起5年內,其原自有、共有的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

          (五)已經簽訂購買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

          (六)通過繼承方式取得但未辦理繼承手續應繼承份額的住房;

          (七)享受過政府住房保障優惠政策的房產,包括優惠購買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解困房、保障性商品房)、保障性(限價)商品房、集資房,拆遷公有住房獲得安置房或者領取貨幣安置款,以及已領取經濟適用房政策性補貼等。

          夫妻離婚的,現住房面積中私有房產按照法院判決書(調解書)確定的面積計算;無法院判決書(調解書)的私有房產及婚姻存續期間曾享受房改或者住房保障政策的房產,按夫妻雙方各一半計算。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及其法定贍養、撫養和扶養人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經濟條件特別困難,轉移房產產權(不含轉移給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根據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不受在申請受理前轉讓過房產的條件限制。

          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應當提供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專科醫生診斷及住院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收入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民政、價格等部門根據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市區人均可支配收入測算后,每年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市級部門和市直屬單位引進的高層次緊缺類專業人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國家、省、市人才計劃引進對象,以及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對南通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其他人才;

          (二)在本市屬無房戶,在申請受理之日前沒有轉讓過房產;

          (三)申請時沒有享受過本市人才住房補貼、安家費或其他住房保障。

          第二十九條 區引進的緊缺類專業人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辦法,由各區政府(管委會)另行制定,并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備案。

          第三十條 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主要通過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企業或其他機構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就地就近解決基本居住需求。具體申請條件和配租方案由園區管理機構、企業或其他機構自行制定,報區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需求,籌集一定數量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給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

          第三十一條 已經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配建職工公寓和集體宿舍的企業,不得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或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章  申請和審核程序

          第三十二條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或單身居民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申請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戶口簿、身份證、婚姻狀況等證明材料;

          3.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4.家庭成員從業及收入證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等情況的核查,提出初審意見,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評議,并在社區內公示,公示期應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街道辦事處一并將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和公示情況報送區民政部門。

          (三)區民政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家庭收入的審核,將意見提供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四)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家庭住房狀況的審核。

          (五)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在相關媒體公示,公示期應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批準其申請,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

          上述審核過程中,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審核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  市級部門和市直屬單位引進的高層次緊缺類專業人才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所在單位向根據人才引進的渠道,向人才工作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申請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戶口簿、身份證、婚姻狀況等證明材料;

          3.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4.從業證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人才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家庭的人口、住房等情況的核查,提出初審意見,并在所在單位和相關媒體上公示,公示期應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人才工作主管部門并將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和公示情況,報市住房保障部門。

          (三)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家庭住房狀況的審核。

          (四)市住房保障部門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才在相關媒體公示,公示期應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批準其申請,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

          上述審核過程中,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審核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政府通過提供公共租賃住房或發放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解決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基本居住需求。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的家庭,可以根據條件申請相應的保障方式,每戶家庭只能申請一種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方式。

          家庭人均房產建筑面積超過15平方米或總建筑面積超過45平方米的,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政策享受差額租賃補貼予以保障。

          原承租直管公房、單位自管公房的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的,應向產權單位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單位自管房;未退回的,只能享受差額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

          第五章  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

          第三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實行分級分類輪候、公開配租和租金補助制度,輪候期最長不超過5年。

          第三十六條 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房源情況和輪候家庭情況綜合制訂配租方案并向社會公布,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對象范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 配租方案公布后,輪候對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區住房保障部門進行意向登記。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意向登記的輪候對象進行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 對復審通過的輪候對象,市、區住房保障部門可以采取綜合評分、隨機搖號等方式,確定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綜合評分辦法、搖號方式及評分、搖號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確定后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期應不少于10日。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配租對象按照配租排序選擇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九條 市級財政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應按照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程度及家庭收入狀況綜合考量予以安排保障。

          供應引進緊缺類專業人才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單列,按相關規定予以保障。

          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稱號(含相當于市級及以上勞模待遇)的人員、見義勇為人員或遺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退出現役的傷殘軍人及其他符合政府規定的住房保障優先保障對象,在配租時優先予以安排。

          無房家庭優先于住房困難家庭給予保障。

          第四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與申請人的保障面積相對應,一人和二人戶家庭一般安排一室戶型,三人及三人以上戶家庭一般安排二室戶型。每戶家庭只限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一條  按照公共租賃住房市場價租金標準承租財政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中等偏下住房困難家庭,由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承租家庭的收入分檔次發放租金補助或給予租金減免,具體標準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訂。

          第四十二條  對于承租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企業或其他機構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新就業職工和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可由所在單位給予一定的租金補助。

          第六章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

          第四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實行分類補貼原則,對于不同收入水平的保障對象,住房保障部門可向其分檔次發放差別化的住房租賃補貼。

          第四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標準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積、家庭人口、補貼標準、收入水平、區域等因素確定,并實行動態化管理,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保障對象收入層次以及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進行調整,報市政府確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符合發放租賃補貼的低收入家庭,應當自行租賃非直系親屬所有的住房,并將經房產交易中心備案后的租賃協議報市住房保障部門。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簽訂租賃補貼協議,發放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

          符合發放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條件的低保、特困職工家庭,直接簽訂住房租賃補貼協議,發放住房租賃補貼。

          第七章  使用管理和退出機制

          第四十六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的約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為3年。租賃期滿經復核仍符合保障條件的,可以續租。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對住房不享有收益權、處分權,使用權不得轉讓。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可以提取本人和共同承租的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繳交房租。

          第四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物業管理費用由承租人承擔。對于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家庭或市總工會認定的特困職工家庭,住房保障部門可予以適當補助,費用從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中列支,具體辦法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九條 已登記在冊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配租的房源、不簽訂公共租賃住房合同、不按規定時間辦理入住手續的,作棄權處理,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五十條 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同意。承租人自行裝修公共租賃住房的,在退出時,住房保障部門不予補償。

          第五十一條 承租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和領取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實行年度復核制度,不再符合配租條件的,應當按規定及時退出公共租賃住房或由住房保障部門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第五十二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限期承租人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擅自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內居住的;

          (六)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拖欠租金經催繳后仍不支付的;

          (七)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嚴重毀損的;

          (八)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九)租賃期內,承租、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或獲得其他形式住房保障的;

          (十)根據租賃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應當收回公共租賃住房的。

          第五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被收回的,承租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終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內搬遷,并辦理相關手續。

          因年度復核不再符合承租條件退出確有困難或其他原因承租人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期搬遷的,可以申請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長居住期限。延長期內,按照同區域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收取租金。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或產權單位應當要求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四條 承租人不交納租金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或產權單位要求協助催繳。

          市、區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應當將無正當理由拖欠租金的承租人名單定期在相關媒體和居住地公布,并通報相關部門記入其個人征信系統。

          第五十五條  市、區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對已不符合承租條件的承租人,應當解除租賃合同,及時予以清退。

          第五十六條  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審核、輪候、配租結果等有異議的,可向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或者投訴。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申請人、用人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并記入征信系統。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八條  承租人因使用不善造成房屋或設施毀損、滅失的,應當依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侵害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承租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依紀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各區政府(管委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原《市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通政發〔2009〕9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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