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3〕124號 2013年6月18日
崇川區、港閘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市區房地產市場秩序,規范商品房建設、銷售行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
近年來,我市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房地產市場保持健康穩定的發展態勢。與此同時,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房地產業在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也產生了一些階段性的新問題,少數開發企業漠視法律法規和管理規范,擅自變更設計方案、發布虛假廣告、降低質量標準、延期交付等不規范經營行為時有發生,引發了一些矛盾糾紛乃至個別群體性事件,造成社會不安定因素。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商品房建設和銷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從規范市場、促進發展、維護穩定出發,進一步統一思想、形成共識、協作聯動,既要注重市場培育,更要強化市場監管,有效遏制不法經營行為,推動房地產市場健康規范運營,促進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
二、進一步加強重點環節監管
(一)加強預售管理。房管部門要嚴格商品房項目預售門檻,審查預售許可申請時按照規定對相關資質、證書、工程進度以及土地出讓文件中的特別規定等內容把關;督促開發企業嚴格執行商品房售樓現場信息公示制度,加大檢查和督查力度。物價部門要督促開發企業嚴格執行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備案和明碼標價制度,規范市場價格行為。
(二)加強合同管理。房管、工商部門要結合管理實際,修訂完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工商部門建立開發企業《商品房買賣合同》(文本)備案制度,合同文本中需雙方當事人協商填寫的內容,未經協商不得事先填寫或打印。房管部門要加強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網上備案管理,作為商品房產權登記的重要依據。
(三)加強資金管理。要嚴格執行房地產開發經營項目資本金制度,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資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0%,其他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比例30%。項目資本金僅用于本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不得挪用和抽逃。房管部門會同人民銀行和銀監部門,加強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控,開發企業要在商品房預售方案中明確預售資金的監管銀行和賬號,并在售樓現場進行公示;相關監管銀行要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主要用于本項目工程建設。
(四)加強廣告管理。未按法定程序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得進行廣告宣傳。房地產開發企業發布的商品房廣告中明示及承諾的內容和事項,應當與購房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予以明確。工商部門要加強對商品房廣告的監測,對違法廣告依法予以查處。對違法發布商品房廣告和不兌現廣告承諾內容的開發企業,房管部門可通過新聞媒體曝光。
(五)加強設計變更管理。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建設商品房,規劃、建設、消防等部門要加強監督。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在商品房預(銷)售后,原則上不予變更,因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等因素確需變更的,相關部門要嚴格把關,并督促開發企業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六)加強工程質量和進度管理。建設部門要強化工程質量的事前控制和過程控制,把商品房質量監督納入“工程質量驗收實時應用系統”,針對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開展專項執法檢查;要探索開展聯合竣工驗收,牽頭會同規劃、消防、公安、質監等部門提前介入、聯合會辦。國土部門和相關區政府(管委會)要督促開發企業按照土地出讓文件規定的開、竣工時間進行建設。
三、進一步加強宣傳引導
(一)加強宣傳教育。房管部門要通過多種途徑,宣傳房地產銷售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法制宣傳,提高消費者的法律意識,引導其積極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各級宣傳部門指導協調公共媒體做好相關宣傳工作,強化輿論正面引導,營造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氛圍。
(二)引導誠信經營。建設、工商、房管等部門對當年度開發企業在誠信經營、合同履行、房屋質量返修率等情況進行調查分析,將開發企業與信用有關的行為列入“重合同、守信用”的評價范疇。組織推進企業信用第三方評級,相關部門要積極運用信用成果,建立信用獎懲機制。對不守信、履約差的企業,建設部門記入開發企業資質誠信檔案,情節惡劣的可建議審批部門吊銷其資質。
四、進一步維護社會穩定
(一)加強風險排查。宣傳部門要加強輿情監測,及時收集、通報商品房項目的輿情動態。各部門也要積極開展排查,對涉及本部門、單位的輿情,要認真調查核實,及時回應和處置,力求將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
(二)加強信訪處置。信訪部門要高度重視群眾的呼聲,暢通信訪渠道、聽取訴求,并協調相關區政府(管委會)、職能部門認真處理。各地、各部門要對商品房項目投訴和信訪進行認真分析,梳理糾紛產生的原因,實行預警機制,爭取工作主動。
(三)加強維穩工作。各地要利用好司法援助中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等平臺,引導群眾通過司法途徑依法維權。公安部門要有針對性地制訂應急處置措施,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責和要求,確保對突發事件迅速作出有效反應,對個別惡意上訪、無理取鬧人員要依法處理,切實維護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