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3〕151號 2013年7月31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
《南通市企業信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企業信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全市經濟金融和社會穩定,規范企業信貸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處置程序和原則,明確相關地區和部門在防范和處置工作中的職責,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損失,維護銀行債權和企業穩定,保護債權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信貸突發事件,是指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債權債務關系的單個企業或企業集團(包括關聯企業在內),信貸余額超過1億元,符合因自身企業資金鏈斷裂,無法維持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并可能在更大范圍內造成嚴重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第二章 處置目標和處置原則
第三條 處置目標
在企業信貸突發事件發生后,通過及時、穩妥的處置,努力做到:
(一)防止事態的擴大;
(二)維持企業的正常秩序和資產安全,維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減少關聯企業、債權銀行、擔保單位等各方面遭受的經濟損失;
(四)減少突發事件給地方經濟、金融健康發展帶來的負面影響。
第四條 處置原則
(一)快速反應
企業信貸突發事件發生后,企業、債權銀行等當事人應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市政府金融辦報告情況;所在地政府、市政府金融辦獲知企業信貸突發事件的信息后,應立即進行核實;所在地政府、市政府金融辦應在接到報告并經核實后,在24小時內開展行動。企業信貸突發事件可能導致群體性事件發生的,應先行向公安機關預警通報。
(二)依法處置
充分發揮企業、債權銀行、擔保企業的主體作用,在應急處置的各個環節,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操作,依法保護好債權債務人的權益。
(三)行政協調
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司法機關、政府職能部門、銀行監管部門的行政協調能力,統一行動、形成合力,在應急處置過渡期內,嚴防風險擴散蔓延。
(四)屬地管理
突發事件主體企業所在的市(縣)、區政府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及時進行協商處置,維護所在區域生產經營秩序、社會秩序的穩定,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問題。
(五)同進同退
債權銀行要采取一致行動,維護共同利益,切實避免突發事件發生后債權銀行采取無序的資產保全措施;債權銀行要在取得一致意見的基礎上,遵守共同約定的各項條款,不得單方面采取有損于債權人整體利益的行為;對突發事件企業所有的未抵押、未凍結的有效資產實行整體保全,在企業債權債務處置進入后續法律程序后共同實行清產核資,統一受償。
(六)阻隔風險
積極引導債權銀行采取適當的資產保全措施,迅速構筑風險防火墻,防止企業信貸風險非正常蔓延擴大;把握輿論導向,防范不當言論引發事端、擴大風險。
第三章 組織機構與工作職責
第五條 組織機構
建立南通市金融服務指導工作小組,由市長任組長,分管副市長任副組長,市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具體名單附后),加強對全市的金融服務指導。建立南通市企業信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聯席會議制度,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副秘書長、市發改委(金融辦)主要負責人、銀監南通分局主要負責人為聯席會議召集人。聯席會議成員為市發改委(金融辦)、銀監南通分局、人民銀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南通工商局、南通國稅局、市地稅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發改委(金融辦),負責落實聯席會議有關決定等日常工作。各成員單位應明確負責企業信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部門,并確定相應部門負責人為聯席會議辦公室工作聯絡員。
第六條 職責分工
(一)市發改委(金融辦):承擔聯席會議辦公室職責;根據召集人的要求組織召開聯席會議;溝通協調地方政府、政府部門、司法機關涉及的處置工作,主持跨區域突發事件的協調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報告應急處置情況。
(二)銀監南通分局:負責人全程參與企業信貸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牽頭負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涉及銀行債權處置的有關協調工作;向聯席會議的相關成員單位通報處置情況。
(三)人民銀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全程參與企業信貸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了解、掌握和評估企業信貸突發事件對銀行業、金融業的系統性風險影響。對造成債權銀行流動性風險的,按有關規定給予流動性救助。
(四)市(縣)、區政府:負責轄內發生的企業信貸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協商工作,邀請市企業信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協商提出處置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確保轄內相關企業的穩定;幫助債權債務人解決實際問題。
(五)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聯席會議的意見,根據本部門的職能,積極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相關工作,促進企業信貸突發事件的順利處置。
各市(縣)、區政府應成立相應的協調組織機構,指定有關部門具體負責,確保應急處置工作落到實處。
協調組織辦事機構應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聯系,及時掌握企業信貸突發事件訴訟情況,并進行研究處置。
第四章 風險處置程序
第七條 報告制度
各商業銀行判斷發生本辦法所稱信貸突發事件的當日,應向市政府金融辦、企業所在地的市(縣)、區政府電話報告,并于次日提交詳細書面報告。書面報告同時抄送銀監南通分局、人民銀行南通市中心支行。
企業因信貸原因遭銀行訴訟(保全、查封、凍結賬戶)時,當日應向企業所在地的市(縣)、區政府電話報告,并于次日提交詳細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企業名稱、地點、企業簡要情況;突發事件發生原因、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可能造成的損失;企業在各商業銀行貸款的明細(逐筆列出),貸款保證方式;若是擔保方式,應注明擔保企業名稱、企業對外擔保明細、企業其他對外債務情況;擬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其他單位配合的有關工作。
市(縣)、區政府在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市企業信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并抄報銀監南通分局和人民銀行南通市中心支行。
市企業信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聯席會議辦公室在獲得報告后,應在第一時間內向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及時通報有關情況。
第八條 甄別啟動
市企業信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聯席會議辦公室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后,通過甄別判斷是否啟動本應急處置辦法。具體甄別條件為:
(一)突發事件企業涉及的信貸余額超過1億元,且風險可能進一步擴散時;
(二)突發事件企業涉及的信貸余額雖不超過1億元,但對經濟發展和金融穩定可能造成嚴重影響。
經聯席會議辦公室甄別,需要啟動本應急處置辦法的,應及時通知企業所在地市(縣)、區政府。
第九條 地方協商
突發事件企業所在地的市(縣)、區政府在做好該企業的穩定工作、保護其資產安全的同時,應與該企業及時溝通協商達成初步處置方案,協助企業做好其他債權人的解釋溝通工作,督促企業制定緩解流動資金短缺的具體方案,并采取相關配套措施協助企業及時償還債權銀行到期貸款本息,為爭取與各債權銀行及其他債權人達成共識創造必要條件。
第十條 會議協調
市企業信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聯席會議應及時組織企業、相關債權銀行召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協調會。通過會議協調,促使債權銀行達成一致意見,確定債權前兩位的銀行為牽頭行和副牽頭行,組成銀行債權協調小組,提出初步處置意見;根據具體情況,從有利于解決訴訟出發,研究探討管轄法院的確定及相應保全措施的采取,并提出建議方案。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形成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協調會議紀要,并及時抄報市政府,抄送市聯席會議各有關成員單位。
第十一條 簽訂框架協議
經初步分析判斷,突發事件企業基本面尚可,企業、銀行、當地政府三方對救助結果有信心的,由銀行債權協調小組按“同進同退”的原則形成穩定框架協議,經債權銀行、企業一致同意后簽字蓋章實施。框架協議內容應當包括過渡期期限的確定、過渡期臨時方案、資金監管方案、資產保全方案、資產負債清理方案等內容。同時,由債權銀行、企業共同選擇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資產評估。
第十二條 后續處置
根據企業資產負債評估報告及企業面臨的生產形勢綜合評估,確定后續處置方案。如聯席會議認定企業無救助價值,按照“同進同退”原則,經債權銀行同意,可以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入企業破產程序。若救助有望,經債權債務雙方協商同意,進入債務重組階段。
第十三條 保障措施
一旦啟動本應急處置辦法,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健全信息收集和報送的工作制度,確保信息傳遞的暢通,及時掌握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進展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應對措施,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企業信貸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工作,由市政府金融辦統一負責、從嚴把握,避免引發不穩定因素。同時,必須保護債權銀行、擔保企業、社會債權人的知情權,適時向相關單位通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展。
對參與處置工作表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發改委(金融辦)、銀監南通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南通市金融服務指導工作小組成員名單
南通市金融服務指導工作小組成員名單
組 長:張國華 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
副組長:韓立明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
成 員:顧諾之 市政府秘書長
繆三義 市政府副秘書長
陳 專 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蔡惠忠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張乃華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
陳照東 市財政局局長
王筱融 市法制辦公室主任
李丹瑾 人行南通市中心支行行長、外匯管理局局長
沈浩兵 銀監南通分局局長
劉小全 工行南通分行行長
王 強 農行南通分行行長
顧健新 中行南通分行行長
沈 康 建行南通分行行長
王 飚 交行南通分行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