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發〔2014〕5號 2014年1月17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含加油站,下同)安全監管工作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重要內容,其情況復雜,危險性大,專業性強,部門聯動監管要求高。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一系列講話要求,進一步加強我市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安全監管,減少危險化學品倉儲安全事故發生,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我市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安全監管職責分工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安全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二)負責對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的倉儲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和職業衛生預評價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三)負責監督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承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四)監督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安全隱患整治工作,對重大危險化學品倉儲安全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五)負責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安全生產執法檢查,依法打擊非法違法、違規違章經營行為;
(六)負責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有關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七)督促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制定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八)負責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市政府授權,依法組織對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九)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
(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安全管理職責的下級政府并協調同級部門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二、港口管理部門
(一)負責全市僅與沿江沿海港口碼頭相連的、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儲罐(與碼頭泊位通過管線相連)的安全監管;
(二)負責全市僅與沿江沿海港口碼頭相連的、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與碼頭泊位通過管線相連)的企業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許可;
(三)負責沿江沿海港口危險化學品倉儲庫區范圍的劃定及相關作業資質認定,并實施監督管理;
(四)參與危險化學品倉儲相關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負責港口、碼頭危險化學品倉儲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的建設;
(五)《關于明確我市沿江沿海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通港發〔2012〕31號)中其他安全監管職責。
三、公安消防部門
(一)負責監督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執行,并組織開展防火專項檢查和防火巡查;
(二)負責監督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各類消防設施是否符合有關消防安全要求;
(三)負責監督危險化學品倉儲區域與界內外周邊建(構)筑物(設施)防火距離、危險化學品倉儲區域內儲存裝置間防火距離、危險化學品倉儲區域消防通道等是否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
(四)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的消防設計進行審核與驗收;
(五)負責定期對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并組織開展消防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四、環保部門
(一)負責監管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環境污染防治與風險防范設施建設;
(二)負責監督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制定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污水排放、事故應急收集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實施;
(三)負責組織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
(四)負責監督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與實施;
(五)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氣象部門
(一)負責組織管理雷電災害監測、防御工作,指導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防雷工程、靜電防護設備設計的審核與竣工驗收;
(二)監督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雷電災害防護裝置、靜電防護設備的檢測;
(三)負責及時發布重大氣象災害,指導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做好預防管理措施。
六、質監部門
(一)負責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維修、使用及檢驗檢測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特種設備檢驗、作業人員的資質管理;
(三)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特種設備應急管理和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公安部門
(一)負責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的公共安全管理;
(二)負責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負責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反恐怖防范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
八、長航公安南通分局
(一)負責全市僅與沿江沿海港口碼頭相連的、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儲罐(與碼頭泊位通過管線相連)、水上設施、碼頭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以及危險化學品水上運輸的消防安全監管工作;
(二)負責全市僅與沿江沿海港口碼頭相連的、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與碼頭泊位通過管線相連)的倉儲區域、碼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消防設計審核與驗收;
(三)參與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相關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協助做好港口、碼頭危險化學品倉儲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的建設。
九、交通運輸部門
(一)負責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承擔并指導交通運輸行業應急處置工作,依法查處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違法行為;
(二)負責全市僅與內河港口碼頭相連的、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儲罐(與碼頭泊位通過管線相連)的安全監管;
(三)負責全市僅與內河港口碼頭相連的、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與碼頭泊位通過管線相連)的企業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許可;
(四)參與危險化學品倉儲相關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負責內河港口、碼頭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
(五)《關于明確南通市市區內河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范圍及相關事項的通知》(通交港〔2012〕3號)中其他安全監管職責。
十、商務部門
(一)負責指導成品油倉儲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二)配合有關部門對成品油倉儲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進行查處;
(三)牽頭組織成品油倉儲網點布局規劃,開展相關行政許可工作,依法組織查處成品油倉儲企業違法違規行為;
(四)參與成品油倉儲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營業執照;
(二)查處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十二、發展改革部門
(一)指導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規劃和布局;
(二)組織實施相關產業政策,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
(三)嚴格危險化學品倉儲建設項目準入;
(四)加大安全生產技術改造的支持力度,優先安排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隱患的技術改造、搬遷和信息化的危險化學品倉儲建設項目。
十三、經濟和信息化部門
(一)制定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相關產業政策的實施意見,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
(二)負責涉及危險化學品倉儲集中區規劃布局的指導和服務;
(三)負責化工產業政策相符性和生產許可準入等事項的審查,負責行業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作。
十四、規劃部門
(一)負責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相關建設用地、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核發;
(二)負責監督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用地規劃執行和實施情況,負責查處違反規劃許可的違法建設行為。
十五、建設部門
(一)負責對全市除與沿江沿海港口碼頭相連的、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儲罐(與碼頭泊位通過管線相連)以外的危險化學品倉儲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二)負責對全市除與沿江沿海港口碼頭相連的、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儲罐(與碼頭泊位通過管線相連)以外的危險化學品倉儲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十六、衛生部門
(一)負責倉儲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
(二)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十七、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職責
(一)依法對本轄區內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安全實施屬地監管;
(二)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三)建立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建立健全并組織落實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危險化學品倉儲安全監管責任制,組織督促本轄區內鄉鎮(街道)、園區建立健全并落實危險化學品倉儲安全監管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