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4〕16號 2014年1月24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濱海園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
為維護正常的農藥經營秩序,規范農藥經營行為,杜絕高毒高殘留和假冒偽劣農藥流入我市,控減化學農藥使用,從源頭上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我市將逐步推進農藥集中配送工作。按照“政府采購、統一配送、統一差價、信息化管理、財政補貼”原則,力爭五年內在全市初步建立起以縣級為單位的“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價格、統一服務”的農藥集中配送體系。
一、主要工作
根據本地農藥經營情況,各地于2月15日前招標確定1家誠信度高、具有豐富的管理運行經驗的農藥經營企業作為農藥配送企業(崇川、港閘、市開發區和濱海園區在市供銷社系統企業內招標,其它地區在供銷或農技系統的農藥經營企業中進行招標),構建農藥集中配送體系,對符合條件的實施主體進行農藥統一配送。
(一)操作流程
各地農業部門于每年2月底前根據農作物生產的實際情況和病蟲害的發生趨勢,組織專家評審,篩選確定當年供配送農藥主推品種。
農藥采購按照政府采購程序進行,由各地政府采購中心負責進行招投標,確定中標農藥生產企業及品種價格,采購農藥的價格不得高于市場零售價。
農藥配送企業根據服務對象農藥使用需求測算采購數量,并將采購的農藥品種報當地農業執法機構抽樣備案后,及時配送服務對象使用,配送價格為采購價格,同時做好農藥配送服務對象詳細銷售臺賬。
各地農業部門在農作物病蟲害防治開展前及時發布病蟲情報,開具防治處方。對因病蟲害發生變化,需臨時調整或新增農藥品種的,由當地農業部門及時通報供銷社及農藥配送企業,由農藥配送企業臨時組織議標采購。
(二)補貼方法
2014年農藥綜合補貼差率暫定為政府采購價的20%,其中10%補貼給配送服務對象,10%補貼給農藥配送企業。綜合補貼差率以后每年由市財政、農業、供銷部門視情商定。實施配送后,崇川、港閘、開發區和濱海園區的補貼由市、區兩級財政各分擔50%;其它地區按市、縣(區)財政各分擔20%、80%的比例實行。財政補貼資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結算。
二、申報與驗收
農藥配送專項補貼實行“配送前申報、配送后驗收、配送后補貼”的管理模式。由各縣(市)、區農業部門統一組織對符合配送條件的配送對象進行申報。市農委會同市財政局制訂《建前申報書》、《驗收報告書》及驗收辦法。
(一)申報主體
申報主體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達到規定種植面積,即為種植稻、麥、蔬菜200畝以上的全托管實施主體、家庭農場、專業大戶、合作社等以及稻、麥植保專業化防治全承包面積1000畝以上的實施主體。
2.具有全托管合同、土地流轉合同或專業化防治全承包服務合同等證明材料。
(二)申報程序
各申報主體根據要求填寫《建前申報書》分別報各縣(市)、區農業、財政部門,兩家部門經過實地勘察初審后,將符合配送條件的《建前申報書》一式兩份,于2014年2月15日前分別報市農委、財政局。市農委、財政局、供銷部門進行抽查核實,于2014年2月25日前確定配送對象。
(三)驗收程序
農藥集中配送后,由配送企業向所在縣(市)、區農業、財政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兩家部門對配送企業的配送情況進行初驗后,于2014年10月30日前分別向市農委和市財政局提交《驗收報告書》。市農委和市財政局組織抽檢及驗收評審。市財政局根據審定結果,按照補貼辦法撥付補助資金至各縣(市)、區。各縣(市)、區分別將補助資金撥付給農藥配送企業及配送服務對象。
三、責任落實
農藥配送企業要對配送服務對象開展統一登記,簽訂合作協議,發放農藥配送卡,按規定建立詳細的銷售檔案。要根據農時及時采購到位,通過多種方式方便購買,并做到送貨上門,確保不誤農時。配送時應對服務對象講明農藥使用方法,防止服務對象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失。
各地農業部門負責對列入補貼對象的作物實種面積統計核實,如實上報,并做好生產技術指導。農委、工商等部門要加強農藥配送過程的監督,嚴厲打擊虛報套取補助、過量采購異地銷售等違規行為。對因農藥質量問題引發事故的,由工商部門牽頭,會同農業、質監等部門對造成事故的農藥進行抽樣檢驗,對責任企業進行立案調查,追查源頭,依法處理,同時督促事故責任方及時補償農民損失,事發地鄉(鎮)政府協助做好補償工作。
農藥配送服務對象所用農藥由配送企業統一配送,化學農藥使用量不得高于大面積平均使用量,并按要求建立完整的農藥購買、使用臺賬。
各地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成立專門工作小組加以推進,確保按時、保質、高效,要及時研究解決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積累好經驗,確保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