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發〔2014〕28號 2014年5月6日
各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南通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南通濱海園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加快市區樓宇經濟發展,增強市區經濟綜合實力,現提出如下政策意見:
一、入駐企業獎勵
(一)對采取購買方式新落戶的市外新注冊企業(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地需一致,下同),自企業產生稅收(指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下同)每年不少于50萬元起5年內,前3年按照其實繳稅收市區留成部分的50%給予補助,后2年按照30%給予補助。
(二)對采取租賃方式新落戶的市外新注冊企業,自企業產生稅收起3年內,按2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租金補助;租金標準低于20元/平方米·月的,按實補助。租金補助以該企業繳納稅收市區留成部分為上限。
(三)對采取購買或租賃方式新落戶的電子商務、工業設計、數據管理、供應鏈管理、知識流程外包等市外新注冊新興服務業企業,其新興服務業收入不低于80%,自企業產生稅收每年不少于30萬元起5年內,按照其實繳稅收市區留成部分的70%給予補助。
(四)對已入駐專業樓宇(屬于同行業或相關行業的入駐企業占入駐企業總數50%以上),年納稅超100萬元、增幅超25%的企業,按當年納稅增量市區留成部分的20%給予經營獎勵;年納稅超200萬元、增幅超20%的企業,按當年納稅增量市區留成部分的30%給予經營獎勵;年納稅超500萬元、增幅超15%的企業,按當年納稅增量市區留成部分的40%給予經營獎勵;年納稅超1000萬元、增幅超10%的企業,按當年納稅增量市區留成部分的50%給予經營獎勵。
二、開發建設補助
(五)對出租出售(租售對象僅限企業)率超過60%的商務樓宇,年納稅總額超1000萬元,自當年起3年內,給予開發或營運主體每年補助20萬元;年納稅總額超3000萬元,自當年起3年內,給予開發或營運主體每年補助50萬元;年納稅總額超5000萬元,自當年起3年內,給予開發或營運主體每年補助100萬元;年納稅總額超億元,自當年起3年內,給予開發或營運主體每年補助200萬元。
三、相關配套支持
(六)專業人才補助。對入駐商務樓宇且年納稅超300萬元的企業中、高管人員,按其在市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市區留成部分,5年內每年給予50%的補助。
(七)物業管理獎勵。對聘請國家一級、二級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物業管理達3年以上的商務樓宇管理主體,分別一次性獎勵20萬元和10萬元。
(八)組織推進獎勵。對各區新增的納稅總額超億元的單個專業樓宇(標準同上),按該樓宇年度新增稅收市區留成部分的10%給予所在區獎勵;對各區新增的納稅總額超億元的單個非專業樓宇,按該樓宇年度新增稅收市區留成部分的5%給予所在區獎勵。
(九)其他。對樓宇經濟項目在項目立項審批、土地、規劃等方面提供優先支持。
四、附則
(十)本政策意見的適用范圍是南通市區(通州區、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蘇通科技產業園區、濱海園區)。
(十一)本政策意見所指樓宇是經市發改委、市財政局聯合認定,并進入市級樓宇經濟項目庫的,且在屬地納稅、商務辦公面積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樓宇。
(十二)本政策意見對同一項目的同一內容,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復享受”的原則確定;企業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間,連續5年內不得轉售、轉租或改變樓宇用途,否則將對已補助資金進行追償并追究相關責任。
(十三)本政策意見兌現3年或5年的,應從申報當年起連續計算,中間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兌現;稅收增長經營獎勵年度間應環比計算,若年度間稅收增長達不到規定增長率的,下年度兌現獎勵需先彌補缺口。
(十四)項目申報實行屬地化管理。
1.符合條件的項目,由項目業主單位按申報要求填寫申請表,連同有關材料向所在地服務業主管部門申報;同時登陸“中國南通”網南通市政府支持企業發展項目管理系統,并按要求進行網上申報。
2.當地服務業主管部門統一受理申報單位的申請,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申報單位的資格、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等進行初步審查,對初審合格的項目統一出具書面推薦意見。
3.項目申報的時間及需提供的材料,按照當年度市區服務業引導資金申報指南的要求進行。
(十五)本政策意見自頒發之日起實施,由市發改委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