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4〕127號 2014年11月11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政府督查工作,推動國家、省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現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督促檢查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4〕42號)和《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市政府工作推進、協調、督查體系的意見》(通政發〔2011〕78號),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把握督查工作的總體要求
緊緊圍繞爭當蘇中新一輪發展“領頭雁”、建設長三角北翼經濟中心的目標,把督查工作作為治理體系、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內容,把推進、協調、督查“三大體系”的基本要求貫穿到政府工作的全過程,把抓落實、抓成效放到與抓決策、抓部署同等重要的位置,確保國家、省以及市委、市政府各項決策部署落到實處,形成事必交、交必查、查必果的良好機制,樹立言必信、行必果的施政新風,不斷提高政府工作的執行力和公信力。
二、進一步明確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務
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推動國家、省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重點抓好“六大督查”:一是抓好《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政府重點工作及為民辦實事項目推進情況的督查;二是抓好政府全體(擴大)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以及其他各類專題會議形成的重要決策落實情況的督查;三是抓好重大項目、重點工程推進情況的督查;四是抓好各級、各類重要政策貫徹落實情況的督查;五是抓好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辦理情況的督查;六是抓好政府領導同志重要批示和交辦事項落實情況的督查。
三、進一步完善督查工作的運行機制
各地、各部門要明確分工、落實責任、規范程序、創新手段,進一步完善督查工作的運行機制。
統籌協調機制。建立政府統一領導、辦公室綜合協調、督查機構組織實施的工作體系。各級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抓落實、抓督查的第一責任人;辦公室統籌負責本地、本部門督查工作;政府督查機構統一安排、扎口負責以政府或政府辦公室名義開展的各類督查活動,協調本級政府各部門督查工作。
分工負責機制。各地、各部門根據職責要求,負責上級和本級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督查,負責對下級機關貫徹落實情況的督查。市政府督查工作由市政府秘書長負總責,各副秘書長按照分工分頭負責。其中,市政府年度重點工作和為民辦實事項目的季度督查由各副秘書長牽頭負責,日常督查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市政府月度重點工作的督查,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市政府重大決策的落實情況分類進行督查,其中市政府全體(擴大)會議、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議定事項由市政府督查室分解交辦、跟蹤督查,各類專題會議議定事項落實情況的督查由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牽頭、辦公室負責。市級重大項目推進情況的月度督查由市發改委(重大辦)、監察局負責,重點跟蹤督查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重要政策落實情況的督查由相關副秘書長牽頭、辦公室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辦理情況,由市政府督查室會同市人大人代委、市政協提案委進行聯合督查。市政府主要領導批示和交辦事項落實情況由市政府督查室牽頭督查,其他領導同志批示和交辦事項落實情況的督查由相關副秘書長牽頭、辦公室負責。督查要積極采取專項督查、掛牌督查、督查調研以及隨機抽查、突擊檢查、實地暗訪等更具實效的督查方式。
協同配合機制。加強與黨委督查工作的銜接和配合。自覺接受人大法律監督、工作監督以及政協的民主監督。充分發揮監察機關行政監察和審計部門專項審計的監督作用、統計部門民意調查的輔助作用、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以及第三方機構的專業評估作用,形成推動工作落實的整體合力。
動態管理機制。對重點督查內容實行全過程、動態化管理。督查機構要會同有關地區和部門細化目標任務、明確責任單位、規定完成時限,確保各項要求落到實處;任務交辦后,實時跟蹤各項工作的進展情況,及時發現問題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和建議;目標任務完成后,有選擇地對重點督查事項進行“回頭看”、“再督查”,對領導關注、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督查事項進行調查復核,確保決策落實、政策落地。建立督查工作信息管理平臺,實現對重點督查內容的實時跟蹤、動態管理。
四、進一步健全督查工作的相關制度
各地、各部門要結合實際,建立目標化、規范化的工作制度,進一步提高督查工作的制度化、科學化水平。
反饋報告制度。國家、省重大決策部署按國家、省相關要求上報落實情況。市政府重點工作和為民辦實事項目以及重大決策、重大項目、重要政策和市政府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的落實情況按規定期限報告。其中,市政府確定的年度重點工作和為民辦實事項目,必須在每月10日前報告進展情況。市政府全體(擴大)會議以及其他專題會議召開后,必須在1個月內報告落實情況;市政府常務會議議定事項交辦后,必須在半個月內報告落實情況;市長辦公會議召開后,必須在10天內報告落實情況。市級重大項目的進展情況,必須在每月10日前報告。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必須在交辦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完畢并答復建議、提案提出者。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必須在交辦之日起1個月內辦理完畢并報告落實情況。特殊情況需延長辦理時間的,必須提前向交辦機構報告并說明原因。
限期整改制度。督查機構要嚴肅指出督查中發現的問題,并督促責任地區和部門及時制定整改方案,抓緊落實整改措施,限期解決好實際問題。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整改落實到位的,下發《催辦單》進行催辦;經催辦仍未能整改落實到位的,下發《督辦單》跟蹤督辦。督查機構要持續跟蹤相關問題的整改情況,直至問題得到解決、工作順利完成。
情況通報制度。督查機構要及時通報重點督查內容的進展情況。對抓落實、抓推進成績突出、成效明顯的地區和部門,要總結推廣經驗,進行通報表揚;對責任不明、落實不力、成效不明顯的地區和部門,要嚴肅指出問題,進行通報批評。
獎懲問責制度。對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諉扯皮、敷衍塞責等問題的單位和個人,督查機構要建議相關地區和部門嚴肅處理;存在失職瀆職、違紀違法等情形的,及時將有關情況和線索移送監察機關立案調查。要把督查問責與績效考核結合起來。市級責任部門每被通報批評一次或每收到一次《催辦單》,在市級機關綜合績效考評總分中扣0.1分(累計不超過0.5分);每收到一次《督辦單》,在市級機關綜合績效考評總分中扣0.5分;責任地區和市級責任部門收到兩次(含)以上《督辦單》的,由市監察局對其主要負責人啟動問責程序。
五、進一步強化督查工作的組織保障
各地、各部門要把督查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一名負責同志直接分管督查工作。縣(市)、區政府督查機構對外稱政府督查室,并享有組織協調、調查核實、情況通報、問題處理、獎懲問責等方面的必要權限。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關于機構設置、干部配備的有關規定,在不突破規定職數的前提下,統籌考慮選配科級干部擔任縣(市)、區政府督查機構主要負責人,安排督查機構負責人列席政府全體(擴大)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等重要會議,參加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的重要調研考察活動。各地可結合實際探索建立督查專員制度,選派業務熟悉、經驗豐富、公道正派的同志擔任專、兼職督查員。各級政府所屬部門要明確相關機構承擔督查職責,安排得力干部負責督查工作。要根據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選配督查干部,通過定期培訓、掛職鍛煉、交流輪崗等途徑優化隊伍素質,不斷提高督查干部抓落實、抓推進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