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規〔2014〕8號 2014年12月30日
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南通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12月12日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國有資產,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規范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江蘇省政府令第95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直行政單位和市直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主要包括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收益、評估、清查、產權登記、產權糾紛調處、信息管理等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直行政單位,是指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工商聯機關、各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
本辦法所稱市直事業單位,是指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市委、市政府及市級機關舉辦的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社會福利、救助減災、統計調查、技術推廣與實驗、公用設施管理、監測、檢驗檢測與鑒定、資源管理事務、質量技術監督事務、經濟監督事務、知識產權事務、公證與認證、信息與咨詢、人才交流、就業服務、機關后勤服務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本辦法所稱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屬于國家所有,由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各種經濟資源(含受托代理資產,委托人為行政事業單位),包括:使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的資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屬于國家所有的資產。
本辦法所稱資產配置,是指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為本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信息管理,是指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對本單位資產的現狀以及配置、使用、處置等環節進行動態管理。
第四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績效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的原則,科學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市財政局是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研究制定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負責組織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監管、資產清查和統計報告等基礎管理工作;
(四)按規定權限審批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產購置、處置以及市直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和非公益性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等事項;
(五)組織市直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建立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六)負責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投資舉辦企業的國有資產監管及其收益收繳;
(七)不斷完善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施動態管理;
(八)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績效考核;
(九)法律、法規、規章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市級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按照規定權限審核或審批國有資產購置、使用、處置、出租、出借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
(三)負責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優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實現國有資產共享、共用;
(四)督促本部門所屬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五)組織國有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績效考核等工作;
(六)負責資產信息化工作,并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的使用進行指導和監督;
(七)接受市財政局的指導和監督,按要求報告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市政府及其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市政府批準由其監管的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舉辦的企業和持有的企業股權,并履行出資人及資產收益收繳職責。
第八條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根據市政府要求和職責分工,具體負責履行市級機關辦公用房和公務用車管理職責。
第九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制定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國有資產的購置、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根據要求,負責辦理產權登記工作;
(五)負責辦理國有資產的購置、處置、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六)負責辦理本單位及投資舉辦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的上繳工作;
(七)負責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
(八)接受市財政局、主管部門等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市政府及其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產權登記
第十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產權登記(以下簡稱產權登記),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行政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權。
市財政局根據市直事業單位的申報,依法核發《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以下簡稱《產權登記證》)。
第十一條 市直事業單位辦理法人年檢、改制、資產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時,應出具《產權登記證》。
第十二條 市直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單位名稱、住所、負責人及成立時間;
(二)單位性質、主管部門;
(三)單位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實物資產額及其使用狀況、對外投資情況;
(四)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第十三條 市直事業單位發生下列變化應按照規定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或產權變更登記或注銷產權登記:
(一)新設立的事業單位,應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二)發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行政事業單位,應辦理國有資產產權變更登記;
(三)因依法撤銷或者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銷的行政事業單位,應辦理國有資產產權注銷登記。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在資產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和變更產權登記的基礎上,對市直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
第四章 資產配置
第十五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按照“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學合理、優化結構、勤儉節約、從嚴控制”的原則進行配置。
第十六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備標準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政策、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和職責需要以及財力狀況等因素合理制定,適時完善。
第十七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應納入預算管理,按市財政局規定的預算編制程序報批。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申請配置的資產,能通過公物倉調劑的,由市財政局組織調劑解決。
第十八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九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對購置或調劑方式取得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錄入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二十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在年度預算執行中遇到無法預見的事項需要追加資產配置預算的,由單位提出資產配置申請,按預算編制程序報批。
第二十一條 經市政府批準組建的臨時機構、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應先予調劑或公物倉調配,如不能解決,則由臨時機構、會議、活動主辦單位提出資產購置申請,按預算編制程序報批。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局應建立公物倉管理制度,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富余及長期閑置的資產、市級執法機關和紀檢機關依法收繳的贓物、罰沒物資和無主物品,統一納入公物倉管理,統一組織資產的收繳、管理、調配、處置。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不需用或者閑置的常用辦公設備資產應當及時移交公物倉。
第五章 資產使用
第二十三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市直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行為。
市直行政單位不得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或者舉辦經濟實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不得出借給企業或者個人。
第二十四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防止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五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資產清楚,賬、卡、實相符,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六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第二十七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應進行可行性論證,并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財政局審批,其中市級機關閑置房屋的出租及市直管公房對外出租,分別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及市直管公房管理中心進行管理,市財政局對出租程序及租金收取進行監管。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應與有償使用人簽訂書面合同,出租合同的期限一般為3至5年,特殊情況須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八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單項資產評估價或現行市價超過 50萬元(含)的,采取公開拍租的形式;低于50萬元的,一般也應公開拍租,確實無法公開拍租的,實行公開招租。因特殊情況無法公開拍(招)租的資產,應報主管部門、市財政局審核后采取其他方式出租、出借。
第二十九條 市直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對外擔保,非經批準不得對外投資。確需對外投資,須在事前進行市場調查和分析,論證投資的可行性和效益性,并將投資分析報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局。其中,對外投資金額2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須報主管部門、市財政局審核;對外投資金額超過2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的,須由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
第三十條 市財政局和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市直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行為的風險控制。
市直事業單位應對本單位用于出租、出借及對外投資、擔保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第六章 資產處置
第三十一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包括國有資產的轉讓、出讓、出售、置換、捐贈、報損、報廢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資產處置范圍主要包括:
(一)閑置資產,是指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需用的,或者是已被新購置具有同類用途資產替代的資產;
(二)因技術功能原因并經過專業機構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是指由于各種原因盤虧、壞賬以及管理不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損失的資產;
(五)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低效運轉或超標準購置的資產;
(七)經批準組建的臨時機構或單位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而臨時購置的資產;
(八)依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可以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已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無法使用或市級以上政府規定需強制報廢(淘汰)以及城市規劃需拆除的固定資產,不受價值限制,由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及內控制度要求履行內部審批手續,經主管部門審批后報市財政局備案。
未達到使用年限需提前報廢處置的固定資產,由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財政局審批。其中,單項價值在300萬元以上(含)的,報市政府審批。
捐贈、無償劃撥的資產處置比照執行。
第三十三條 單位債權、債務的核銷,按審批權限處置。其中:單項或批量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由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及內控制度要求履行內部審批手續后,報主管部門及市財政局備案;10萬元以上(含)、20萬元以下的,由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批后報市財政局備案;20萬元以上(含)的,由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財政局審批,其中賬面價值在300萬元以上(含)的報市政府審批。
第三十四條 資產處置應由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單位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必要時可由專業技術鑒定部門進行鑒定,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經濟鑒證。
第三十五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資產的出售、出讓與置換應按照規定的程序,通過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未經批準和產權權屬不清或存在產權糾紛的國有資產,不得進行處置。
第三十六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處置的電子廢棄物及涉密資產,須由市財政局公布的定點機構集中專業處置。
第三十七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以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市財政局審核、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三十八條 經市政府批準組建的臨時機構、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臨時機構、會議、活動結束后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后處置。
第七章 資產評估
第三十九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且租賃價格明顯低于周邊同類資產市場租賃價格;
(六)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七)取得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四十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準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市直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其租賃價格不低于周邊市場同類資產租賃價格;
(四)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市財政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第四十一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核準和備案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應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八章 資產收益
第四十三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包括出租、出借、處置資產取得的收入和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后的部分。
第四十四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益必須嚴格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中電子廢棄物(含涉密內容的電子介質)資產處置收入由定點處置機構集中上繳市財政局,其他資產處置收入進入單位非稅收入財政專戶。
第四十五條 市直事業單位對外投資舉辦企業及由于歷史原因保留的少數主管部門舉辦企業,其所得稅后凈利潤提取法定盈余公積后,由主管部門、投資事業單位督促企業按30%比例向市財政局上繳國有資產收益。
第四十六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應如實反映并上繳國有資產收益,不得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收益;不得違反規定使用國有資產收益。
第四十七條 主管部門應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所屬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防止所屬單位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收益。
第四十八條 市財政局應建立健全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收繳、使用、監管等制度,加強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繳納、使用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九章 產權糾紛調處
第四十九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且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的,由市財政局或市政府調解、裁定。
第五十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行政事業單位、各類企業和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經市財政局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十章 資產清查
第五十一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市政府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市財政局認為應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組織資產清查,應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規定程序報市財政局批準立項后組織實施,但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市政府工作需要進行的資產清查除外。
第五十三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資產清查的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 市財政局應根據資產清查的具體辦法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清查結果及時進行批復認定。
第十一章 資產信息管理
第五十五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并在此基礎上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第五十六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市財政局規定的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格式、內容及要求,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狀況定期做出報告。
第五十七條 市財政局、主管部門應充分利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和資產信息報告,全面、動態地掌握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建立和完善資產與預算有效結合的考核和約束機制。
第十二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市財政局、主管部門、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依法維護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管理制度,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依法查處國有資產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屬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防止所屬單位隱滿、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收益。
第六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國有資產管理的審計監督,并將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納入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六十一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國有資產管理投訴舉報制度,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第六十二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不構成犯罪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
(三)擅自提供擔保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第六十三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市直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五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市直事業單位及市直事業單位投資舉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由市財政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