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4〕22號
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市各銀行:
為引導全市銀行業進一步增加有效信貸投入和開展金融創新,加大服務實體經濟的力度,特別是加大對小微企業和制造業的投入,提高本土存款資源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度,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南通市銀行業金融機構業績考核評價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月29日
南通市銀行業金融機構業績考核評價辦法
一、評價對象
在南通市區開業一年以上的內資銀行。
二、評價指標和計分辦法
(一)投向全市的新增貸款(30分)。
考核期末當年新增貸款比年初月均增量和增幅分別占60%、40%,按完成實績排名,第一名得基本分,從第二名起以下名次按與第一名比例相應遞減得分:新增貸款月均增量第N名=第N名新增貸款月均增量/第一名新增貸款月均增量×30分×60%,新增貸款增幅第N名=第N名新增貸款增幅/第一名新增貸款增幅×30分×40%。
考核期年末在全省內系統增量排名(以人行統計排名為準)1-5名的在年末最后得分基礎上分別加10分、9分、6分、4分、1分。若系統內分行級分支機構在6家以下,則取系統增量排名1-2名,在年末最后得分基礎上分別加5分、2分。
(二)投向全市小微企業的新增貸款(10分)
考核期末當年新增小微企業貸款比年初月均增量和增幅分別占60%、40%,按完成實績排名,第一名得基本分,從第二名起以下名次按與第一名比例相應遞減得分:新增貸款月均增量第N名=第N名新增貸款月均增量/第一名新增貸款月均增量×10分×60%,新增貸款增幅第N名=第N名新增貸款增幅/第一名新增貸款增幅×10分×40%。
考核期末如果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低于各項貸款平均水平、增量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則考核期該項不得分。
(三)投向全市制造業的新增貸款(10分)
考核期末當年新增制造業貸款比年初月均增量,按完成實績排名,第一名得基本分,從第二名起以下名次按與第一名比例相應遞減得分:新增貸款月均增量第N名=第N名新增貸款月均增量/第一名新增貸款月均增量×5分。
(四)存貸比升降情況(20分)。
以上年全市考核期末余額存貸比為基礎,達到上年全市考核期末余額存貸比得基本分,以下的得分按:考核期末存貸比/上年全市考核期末余額存貸×20分;以上的在基本分基礎上加分(加分不超過10分):上年全市考核期末余額存貸比至75%每上升3個百分點加1分;75%以上每上升5個百分點加1分。
(五)解決企業融資需求的表外業務(20分)。
表外業務按完成實績排名,第一名得基本分,從第二名起以下名次按與第一名比例相應遞減得分:第N名=第N名表外業務發生額/第一名表外業務發生額×20分。
(六)企業服務質量評價(10分)
1.資金保障(5分)。
每有一家在正常生產經營情況的企業,因金融機構只收不貸影響正常生產的扣5分,未發現此類情況的得基本分。
2.企業測評滿意度(5分)。
年末企業對銀行測評滿意度超過90分得基本分,低于90分的按比例扣分(測評表附后)。
三、評價獎懲辦法
(一)每月根據第1、2、3、4、5項考核指標出簡報通報考核結果,按季進行點評分析,年底根據全年全部考核指標情況,評出一、二、三等獎,由市政府通報表彰。
(二)對考核連續三個月排在倒數5名之內的銀行,財政部門將暫停財政性存款和市屬政府融資平臺資金存入至少三個月(未到期定期存款除外),直至排名發生變化。
(三)對連續半年排在前5名的銀行,國有平臺發債將優先考慮其作為主承銷商,人行、銀監局對其開立分支機構優先予以支持。
四、組織實施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業績考核評價工作由市發改委(金融辦)牽頭,會同市財政局、人民銀行南通市中心支行等部門組成考核評價工作組,對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業績實績進行考核評價后,給予通報。
(二)財政性存款和市屬政府融資平臺資金存入,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國資委監督執行。
(三)市國有平臺發債優先選擇主承銷商,由市國資委會同市發改委(金融辦)監督執行。
(四)本考核評價辦法考核評價數據由人民銀行南通市中心支行提供。
(五)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考核對象如有上報數據不實或弄虛作假行為的,則取消其考核獎勵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