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4〕122號 2014年10月27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物價局《南通市價格監測預警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價格監測預警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科學有效地組織和規范價格監測預警工作,保證價格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發揮價格監測預警在宏觀經濟調控和價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正確引導生產、流通和消費,保持市場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根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價格監測預警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價格監測預警,是指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宏觀經濟調控、社會發展和價格管理的需要,對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成本、市場供求等變動情況進行跟蹤、采集、分析、預測、報告和發布警示信息的活動。
第四條 價格監測預警工作應當堅持客觀真實、科學有效的原則,實行定點監測與市場調查巡視、常規監測與應急監測相結合。
第五條 價格監測預警工作的基本任務是:組織實施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監測分析本行政區域內重要商品、服務價格以及相關成本與市場供求的變動情況;跟蹤重要經濟政策、措施在價格領域的反映;實施價格預測、預警,及時提出政策建議;發布價格監測信息。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價格監測預警工作的領導,加強價格監測預警工作的基礎建設,價格監測預警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價格監測預警工作。
市、縣(市、通州區)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價格監測預警工作。
崇川區、港閘區、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南通濱海園區價格主管部門配合市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價格監測預警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支持、配合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開展價格監測預警工作。
第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價格監測預警工作的需要,加強價格監測信息渠道和網絡體系建設,不斷完善監測手段,提高監測質量,增強預測預警能力。
第九條 價格監測實行報告制度,包括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和價格主管部門的定期報告和警情報告。
市、縣(市、通州區)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當地經濟活動的實際情況,制定價格監測報告制度,并報省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價格監測以周期性價格監測和定點價格監測為基礎,并針對價格重點問題、熱點問題開展專項調查;發生重大災情或者其他不可預見的情況時,開展非定點價格監測或者臨時性價格調查。
第十一條 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出現異常波動征兆或者已經發生異常波動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報告價格異動警情,開展應急價格監測。
第十二條 市、縣(市、通州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應急監測預案,有序開展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布置的應急價格監測工作。
第十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的規定,指定本行政區域內有關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標志牌;對不再承擔價格定點監測工作的單位及時收回標志牌。
第十四條 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價格監測定點單位的選擇應當具有代表性,其報送的監測數據應當能夠反映當地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水平;
(二)價格監測定點單位的設定要相對穩定,以保證監測數據的連續性和可比性;
(三)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應當模范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市場信譽良好,優先選擇省級價格誠信單位;
(四)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應有固定人員配合價格主管部門開展價格監測活動,并具備價格資料的歸集、傳送手段。
第十五條 價格監測定點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價格主管部門告知價格監測調查的內容和程序;
(二)要求價格主管部門對其承擔的提供價格監測資料的工作給予培訓和指導;
(三)要求價格主管部門無償提供其承擔報送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本地區平均價格資料。
第十六條 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接受、配合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測預警調查,并在單位醒目位置懸掛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標志牌;
(二)建立價格監測的內部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價格監測資料的收集、整理與報告工作;
(三)當監測的商品或服務價格變動超過規定幅度,應及時報告并說明原因;
(四)價格異動時期,應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做好應急價格監測工作;
(五)接受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監測上報數據資料、價格監測臺賬和工作情況的檢查;
(六)因生產、經營品種調整或其它原因,不能提供價格監測資料或上報的價格不再具有代表性的,或指定的價格監測人員調整時,應當及時報告價格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價格監測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價格監測報告制度規定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和程序進行價格監測預警工作;
(二)在調查、采集價格資料時,使用規范、統一的價格監測表格或者軟件;
(三)接受專業培訓和考核,具備履行價格監測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知識;
(四)需要多次采集、匯總上報的價格數據,不得用一次采價數據替代,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價格監測資料;
(五)負責與價格監測定點單位的工作聯系,及時反映情況,幫助解決價格監測預警工作中的業務問題。
第十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定期報送價格監測預警報告和價格形勢分析報告,必要時可以向同級有關部門通報價格監測預警的重要情況,并適時向社會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信息。
對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價格監測資料,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密。
第十九條 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拒報、虛報、瞞報或者偽造、篡改價格監測資料的,由下達價格監測任務的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取消其價格監測定點單位資格;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條 價格主管部門不執行價格監測報告制度,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一條 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價格監測預警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