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發〔2015〕18號 2015年3月16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根據《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通委發〔2014〕22號)精神,現就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市委以陸海統籌發展綜合配套改革為重點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決策部署,圍繞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目標,緊扣“5張清單、5個平臺、5項重點改革、5大監管體系”為主要內容的南通簡政放權、轉變職能總體框架,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構建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相適應的綜合監管體系,為爭當蘇中新一輪發展“領頭雁”、建設長三角北翼經濟中心提供有力保障。
(二)總體目標
按照“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的要求,進一步明確監管內容,創新監管方式,落實監管責任,嚴格依法監管,大力推進政府管理重心從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后監管轉變,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轉變,加快構建行政監管、信用管理、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綜合監管體系,努力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監管網絡和科學有效的監管機制,促進我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依法行政,強化監管。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行監管職能,創新監管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切實做到行政機關“法無授權不可為”、市場主體“法無禁止即可為”,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推進事中事后監管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
(二)責任明晰,權責一致。依法界定、科學劃分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監管職責,法定職責必須為。建立健全監管制度,落實市場主體行為規范責任、部門市場監管責任和屬地政府領導責任。完善部門間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實現資源共享,提高監管合力。
(三)公正透明,高效便民。著力提高監管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性,保障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正確處理履行監管職責與服務發展的關系,注重檢查與指導、懲處與教育、監管與服務相結合,防止過度監管、不當監管,確保不缺位、不錯位、不越位。
(四)綜合監管,社會共治。充分運用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監管中的作用,完善信用體系建設,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加大失信懲戒力度。充分發揮法律法規的規范作用、行業組織的自律作用、輿論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實現社會共同治理,推動市場主體自我約束、誠信經營。
三、主要任務
(一)全面梳理政府職責,進一步明確監管具體要求
1.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重點是監管原行政審批對象依法運作、提供產品和服務的質量、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收費行為、內部信用管理制度建設以及信息公開披露等情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促使其依法依規、重質守信,提高服務水平。
2.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切實提高承接主體的承接能力,重點是監管行政審批過程中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期限和要求,建立行政審批監督制約機制,以及對行政審批事項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等情況,促進其依法審批、依法監管。
3.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重點是監管行政審批對象從事特定活動是否經過依法審查,是否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是否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審批,是否超越審批范圍進行活動,是否存在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批準文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審批的情況。
4.轉移的行政審批事項。重點是監管承接主體在承接期限內的資質條件、依法運作、轉移協議執行、工作質量績效、收費行為、信息公開披露、建立內部和行業自律管理機制等情況,以及原行政審批對象依法依規開展活動的情況。
5.工商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的事項。重點強化證照管理的有效銜接,監管行政審批對象在取得營業執照后,對需要經過許可的事項,經營之前是否獲得許可,由許可審批部門對未辦理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依法查處,實行“寬進嚴管”。
6.行政審批中涉及的中介服務事項。重點是監管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提供產品的質量、服務的效率、收費行為、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等情況,通過考核和信息公開等手段,促使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依法開展活動,全面提高服務質效。
(二)建立健全“3+N”監管辦法,進一步強化政府監管責任
1.制定重點領域監管辦法。圍繞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3大重點領域,建立健全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具體辦法。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領域,著力構建一體化、廣覆蓋、專業化、高效率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體系。安全生產監管領域,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規定,健全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體系,規范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監管責任,完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環境保護監管領域,依法加強環境保護執法,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保障有關政策制度的落實,動員全社會力量監督和約束企業環境失信行為。
2.推動部門事中事后監管全覆蓋。各部門要圍繞取消、下放(含屬地管理)、轉移、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逐條逐項制定監管辦法,明確監管對象、內容、方式、措施、程序、工作要求、監管計劃等內容,落實日常監管、監督抽查、風險監測防范、責任追溯、專項整治、信用管理、企業經營異常名錄、黑名單制度等方面的措施,力求內容完整、措施完善、程序規范、處理有據、監督有力,實現所有部門事中事后監管辦法全覆蓋。
3.進一步健全政府監管責任體系。不斷強化部門監管責任,切實把政府該管的事情管住管好,防止監管不力,失位缺位。進一步理順部門之間職責關系,一件事情由一個部門負責;確需兩個以上部門負責的事情,明確主辦部門和協辦部門及其工作職能和管理權限,推動部門聯合行動,促進信息共享,形成多部門協同聯動的監管機制。進一步明晰市、區兩級責任關系,根據“重心下移、屬地管理、權責對等”的原則,理清市、區兩級政府的監管職責,著力構建分工合理、權責一致的政府層級關系,防止出現重復監管和監管真空。
(三)積極創新監管方式,進一步提升行政監管效能
1.加大日常監督檢查力度。完善常態化監管機制,采取隨機抽查、“飛行檢查”、專項督查、專項審計、專項整治、事后稽查和績效評價等方式監管,建立科學、規范的抽查制度、責任追溯制度、經營異常名錄和違法經營者黑名單制度,提高監管水平。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切實加強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工程質量、產品質量日常監管。建立以重點產品日常抽查為主,節令產品專項抽查、風險產品隨機抽查為補充的抽查制度,擴大抽查覆蓋面,及時公開抽查結果。注重抽查的科學性、有效性和系統性,并與信用記錄、聯合懲戒相銜接。綜合運用重大項目輔導、服務發展建議、行政監管勸勉、執法事項提醒、輕微問題警示等方式積極開展行政指導,不斷創新監管模式,提高行政監管效能。
2.切實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資格管理和教育培訓制度,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加大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的行政執法力度,做到有案必查、違法必究。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和具體操作流程,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探索建立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疑難復雜案件的交辦、督辦和聯辦制度,提升行政綜合執法效能。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將法制審核作為作出重大執法決定的必經程序。完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探索實行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制度和柔性執法方式,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建立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工作,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
3.加強市場風險監測防范。加強對市場行為的風險監測分析,加快建立對高危行業、重點工程、重要商品及生產資料、重點領域的風險評估指標體系、風險監測預警制度、風險管理防控聯動機制。完善區域食品藥品、產品質量和生產安全風險警示制度,重點加強對發生事故幾率高、損失重大的環節和領域的監管,防范區域性、行業性和系統性風險。增強監測和預判能力,廣泛運用信息技術手段,經常性研判市場主體經營行為,主動發現違法違規線索,開展跟蹤檢查和專項整治,提高監管針對性和有效性。所有的風險評估均不得作為政府部門對企業的強制行為,各部門不得向企業收費。
4.廣泛運用現代科技監管手段。加大在監管工作中的科技投入,充分利用信息網絡技術實現在線即時監督監測,推動監管方式向專業化、智能化轉變。綜合運用移動執法、電子案卷等手段,提高執法效能。加快利用物聯網、射頻識別等信息技術,建立食品藥品、重要產品質量溯源管理制度,形成“來源可查、去向可追、監督留痕、責任可究”的完整信息鏈條。完善行政審批電子監控系統,通過電子監察手段實現對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查、批復等環節的全程監管。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全市統一、互通共享的綜合監管平臺,保障各部門共享監管信息,增強部門間協同監管能力,搭建標準化、跨部門的協作流程和互動機制。
5.積極推行監管執法信息公開。進一步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提高行政機關職能、權力運行的透明度,為新聞媒體、行業組織、利益相關主體和消費者共同參與對政府活動和市場主體的監督創造條件。全面推行政府及各部門權力清單制度,依法公開權力運行流程。依法公開監測、抽檢和監管執法的依據、內容、標準、程序和結果。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依法公開執法案件主體信息、案由、處罰依據,重點推進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領域的行政處罰、行政裁決結果公示。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內部審核機制、檔案管理等制度。
(四)健全社會監督機制,進一步推動社會共管共治
1.強化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嚴格執行《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完善生產經營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公示相關信息,提高生產經營活動的透明度。嚴格細化并及時公開在“先照后證”條件下有關從業條件,加強生產經營主體創立后的監管和服務,督促規范經營行為并承擔社會責任,促進合法經營。督促生產經營主體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安全生產工作規范和操作規程,編制有效的事故應急預案,切實防范和降低風險。對作業場所不合規定、設備與器材不合標準、勞動組織混亂、違章指揮、冒險作業、違法經營、制假售假、侵犯知識產權等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發揮信用體系的懲戒作用。加快推進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建設。建設和完善市級“一網二庫一平臺”、縣(市)區和各部門的信用基礎數據庫。建立以公民身份證號碼為基礎的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和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推動建立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逐步納入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等信用信息。開發建設各部門聯動執法、聯動監管、社會法人和自然人基礎信息應用、企業年度報告公示、經營異常名錄共享、嚴重失信“黑名單”公示等功能為一體的大平臺。推進信息交換共享和聯合懲戒機制。以各部門信息共享、聯動監管為導向,在確保數據安全,保護隱私等前提下,建立信用信息交換及共享機制,突出對違法違紀、失信違約信用信息的記錄、交換和共享,打破部門和條塊分割,形成覆蓋廣、響應快、安全性高的信用信息網絡。實施全市公共信用信息互聯互通與平臺共享,讓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完善信用產品使用機制,大力推進政府示范應用。優先在申請政府公共資源分配、財政性資金、政策性貸款、國家或地方政府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集資金等融資項目,以及參與政府采購的公開招標以及國有資金建設項目和貨物招投標、土地招投標、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等行政管理領域使用信用報告。
3.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的自律作用。加強對行業協會商會政策引導,加快對優勢行業、新興產業、支柱產業領域行業協會商會的培育發展,促進行業協會商會布局結構合理規劃。推動行業協會商會建立健全行業經營自律規范、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規范會員行為。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制定發布產品和服務標準,參與制定國家標準、行業規劃和政策法規。加強行業協會商會自身建設,增強參與市場監管的能力,不得對轉移到行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的事項進行變相審批,不得向企業亂攤派、亂收費,行業協會商會財務公開并接受社會監督。加強行業協會商會管理,規范行業協會商會行為,引導行業協會商會依法開展活動。出臺行業協會商會監管意見,對行業協會商會的設立、運行、管理進行系統規范,做到有法可循、違法必究。限期實現行政機關與行業協會商會在人員、財務資產、職能、辦公場所等方面真正脫鉤。探索一業多會,引入競爭機制。加快轉移適合由行業協會商會承擔的職能,同時加強管理,引導其依法開展活動。
4.發揮專業化服務組織的約束作用。支持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依法對企業財務、納稅情況、資本驗資、交易行為等真實性合法性進行鑒證,依法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進行核查把關。推進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與政府脫鉤、轉制為企業或社會組織的改革,推進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有序放開檢驗檢測認證市場,促進第三方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發展。鼓勵發展和支持信用評價機構等第三方機構開展對市場主體信用評級,為政府和相關公眾了解市場主體提供參考。
5.發揮社會公眾和輿論的監督作用。健全公眾參與監督的激勵機制,完善有獎舉報制度,依法為舉報人保密。建立公眾舉報受理網上平臺,優化“12345”政府公共服務平臺,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鼓勵公眾通過互聯網、舉報電話、投訴信箱等各種方式,反映市場主體的違法違規經營問題,引導全社會參與監督,形成監管合力。完善公眾投訴受理和督辦機制,建立互動式監管信息反饋平臺,及時受理、處理公眾投訴舉報,使各類市場行為廣泛接受監督,更好維護社會秩序。發揮消費者組織調處消費糾紛的作用,提升維權成效。強化社會輿論監督,曝光典型案件,震懾違法行為,提高公眾認知和防范能力。加強新聞媒體職業道德建設,嚴懲以有償新聞惡意中傷生產經營者、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樹立正確的社會輿論導向。對群眾舉報投訴、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市場監管部門要認真核實、依法處理,及時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形成輿論壓力,制約違法違規行為。
四、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強化責任意識,切實把管理的重心由以行政審批為主轉向以事中事后監管為主,建立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領導機制,加強統籌協調,督促落實。各職能部門是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責任主體,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主要責任人,從事日常監管的工作人員為直接責任人。同時,本地區、本部門要結合實際,研究出臺具體方案和實施辦法,細化監管措施,形成上下協同的監管體系,確保監管工作取得實效。
(二)強化依法行政。按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著力構建結構合理、科學高效的配套監管制度體系。根據市場監管實際需要和市場變化情況,及時修訂完善相關制度規定。梳理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加強后續監管措施涉及的政策依據,提出修改、廢止的建議。完善事中事后監管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審查制度,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和管理。嚴格落實《江蘇省行政程序規定》,切實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職權,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暢通行政復議案件受理渠道,完善政務公開、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等制度,健全權力監督制度,提高政府的執行力和公信力。
(三)注重協作配合。完善整體聯動機制,形成監管部門分工明確、溝通順暢、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高監管合力和應急反應能力。實行監管信息共享,打破部門之間和上下層級之間的“信息孤島”,推動監管執法信息資源開放共享、互聯互通。整合監管執法力量,對監管職能相近、監管對象相同的部門探索實行聯合執法,切實解決多頭執法、多層執法、力量分散的問題。建立監管執法協作配合機制,對涉及多領域、跨區域的案件,市縣之間、部門之間要積極配合、密切協作,統籌力量、形成合力,構建起上下聯動、協同辦案的新機制。
(四)落實責任追究。將行政審批事中事后監管納入機關作風建設綜合績效考評,綜合運用監察、審計、督查、行政復議等方式,加強對行政機關不作為、亂作為、以罰代管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對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強制性標準嚴格監管執法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追究責任。對監管部門沒有及時發現、制止而引發系統性風險的,以及長期不能制止而引發區域性風險的,要依法追究監管部門和相關領導的責任。因過錯導致監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生產安全等重點領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責,做到有案必查,有錯必究,有責必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