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發〔2015〕80號 2015年12月10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不斷深化以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為新的切入點和突破口的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著力提升政府整體服務效能,大力營造更加寬松便利的市場準入環境,現結合我市實際,就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指導意見》(蘇政發〔2015〕113號)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
市場主體辦理工商登記,申請人應提交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
(一)市場主體使用自有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沒有產權證的,可由申請人提交自有房屋的相關說明材料。
(二)市場主體租用他人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提交房屋租賃協議,無需提交房屋所有人的產權證明。
(三)市場主體租用軍隊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提交房屋租賃協議,無需提交軍隊房屋租賃許可證。
二、規范利用住宅作為經營性住所(以下簡稱“住用商”)登記的條件
(四)允許申請人將滿足一定條件的住宅用房登記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對于申請人實行住所和經營場所分離,或者從事電子商務、無實體店鋪的網絡交易服務、咨詢策劃、工業設計、股權投資、商務秘書、咨詢代理等無污染、無安全隱患行業的市場主體,允許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進行登記。對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或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同意,并由申請人提交相應的書面證明。對辦理“住用商”工商登記的,營業執照不作為已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憑證。
(五)對“住用商”實行禁止類行業清單管理。對于在城市居民住宅區內從事餐飲、娛樂、洗浴、五金加工等容易產生環境污染的公共服務行業,從事易燃易爆物品銷售、儲存等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業,以及法律、法規禁止住宅經營的行業,不得登記為經營性住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本轄區內實際,牽頭組織環保、建設、規劃、城管、安監、消防等相關部門,制定“住用商”禁止類行業清單,報市政府備案后向社會公示。
三、創新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方式
(六)全面實行“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作為多家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但應當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
(七)允許“一照多址”、商務秘書公司托管登記等登記形式。
四、取消對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不合理限制
(八)除法律、法規規定以外,土地用途、房屋用途的審批變更不得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前置條件。
(九)拆遷征收范圍內的不涉及新建、擴建、改建的經營性用房,允許登記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
五、開展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制試點工作
(十)有條件的縣(市)、區可先行開展憑住所(經營場所)信息材料申報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試點工作,即市場主體使用經濟技術開發區、產業園區、孵化器、商務秘書公司等集中辦公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登記時申請人可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的信息材料作為住所的使用證明。各縣(市)、區政府可確定部分樓宇、房屋作為集中辦公場所,并將具體名單告知市場主體登記機關備案。
六、明確市場主體責任及住所(經營場所)管理部門職責
(十一)全面落實市場主體的主體責任,申請人對住所(經營場所)的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
(十二)市場主體登記機關負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形式審查,工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投訴舉報或者履職中發現市場主體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要及時查處。
(十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環保、安全監管等部門依法負責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應當具備特定條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實施管理;其他住所(經營場所)許可審批部門負責對依法批準住所(經營場所)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管理。
七、組織實施
各縣(市)、區可根據本實施意見和省政府指導意見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出臺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細則,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條件、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規范等作出具體規定,但不得擅自增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限制性條件,或者變相提高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門檻。以往有關政策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