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5〕160號 2015年10月26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
為堅決防范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引發突發環境事件,深刻汲取天津港危險化學品倉庫“8?12”瑞海公司爆炸事故教訓,進一步提升我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能力,保障全市環境安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環境風險防控管理
(一)大力推行環境風險源動態管理。各地建立并完善環境風險源動態數據庫,詳細記載風險源單位生產原料、生產工藝、產品理化特性及化學品庫存量及處置方法措施、風險分析及評估、應急防范措施、應急物資等及周邊敏感保護目標情況。強化高環境風險企業的環評審批,新增環境風險企業資料及時記錄入庫。各地須在10月底前完成《南通市化工園區周邊環境敏感目標調查情況表》填報工作。2016年6月前各轄區內化工、石化、倉儲、重金屬企業按環保部《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要求編制環境風險評估,根據風險評估及時調整企業環境風險監管等級,建立環境風險分級動態管理制度,對未按規定及時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未能確定風險等級的企業事業單位,由轄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環保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2016年底建立本區域環境風險源動態數據庫,并實行風險源分級管理,轄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較大以上環境風險企業事業單位每季度檢查不少于1次,一般風險企業事業單位每年度檢查不少于1次,全面督促企業事業單位落實各項環境風險防范責任和要求。
(二)深化重點環境風險企業達標建設。根據《關于開展江蘇省重大環境風險企業環境安全達標建設工作的通知》(蘇環辦〔2013〕321號)、《進一步做好全省重大環境風險企業環境安全達標建設工作的通知》(蘇環辦〔2014〕152號)及《關于印發南通市重點環境風險企業整治與防控實施方案的通知》(通環委〔2013〕7號)的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視重點風險企業環境安全達標建設工作,按照省定達標建設企業名單制定推進計劃,明確責任分工,具體工作落實到人,建立企業環境安全分級標準,進行風險源分級管理,確保2015年底前完成此項工作。
(三)開展區域環境風險評估及整改。依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環保部令第34號)的要求,各地應積極開展區域環境風險評估工作,制定評估工作計劃,分析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提高區域環境風險防范能力,并根據發現的環境風險隱患,制定和實施整改措施,按時推進。根據省環保廳工作部署,如東縣作為我市開展區域風險評估的試點單位,必須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積極推進,確保在2015年10月底前編制完成環境風險評估報告,年內通過省級評審。
二、提高環境應急響應能力
(一)完善環境應急信息化建設。立足環境應急全過程管理機制,利用信息技術、通訊技術、網絡技術和數據庫技術,建設轄區環境應急指揮平臺建設,集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為一體,提高環境應急管理能力,為提供應急處置決策服務。各地結合當地實際,積極完善環境應急指揮平臺,力爭到2016年,建立健全動態、實用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源數據管理系統,強化環保部門與企業、園區的互聯互通。
(二)提升環境監測及突發環境事件預警能力。強化環境監測預警,各級環境監測機構充分利用移動監測等新技術,健全全方位的動態、立體監測預警體系。重點加強重大環境風險源、重點流域(區域)的監測預警能力。突出各區域應急監測能力建設,推進各地環境監測能力標準化建設,優化調整環境監測網絡,不斷提高自動監控水平。
(三)健全全市環境應急響應及信息報告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全市環保系統的環境應急響應機制,明確環境應急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有關部門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置中的責任分工。暢通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送網絡,制定應急值守制度,明確應急救援隊伍人員、裝備、物資及24小時應急聯絡方式等信息,11月底前將本地區環境應急組織架構、應急值守制度等相關材料報市環保局。2016年起,每年2月份報送本地區環境應急組織架構,每月28日前報送下月本地區應急值班表。
(四)強化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強化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積極搜集突發事件信息,如發生突發事件,環境應急處置人員必須做到五個“第一時間”(第一時間報告、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第一時間開展監測、第一時間向社會公布信息、第一時間組織開展調查)和三個“不放過”(事件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件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明確突發事件主體先期處置的責任和要求,事發地政府承擔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的主體責任。突發事件調查處置工作必須符合環保部《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有關規定,如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須編制損害評估報告,具體內容參照環保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評估推薦方法》。
三、提升環境應急保障水平
(一)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根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14〕119號)、《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蘇政辦發〔2014〕29號),各地要完成政府專項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修編和備案工作。督促企業事業單位嚴格執行環保部《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規范預案編制或修編及備案工作,較大以上風險企業環境應急預案須向市級環保部門報備,重大風險企業環境應急預案須向省級環保部門報備,并實行預案動態管理,進一步提高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各地要將企業事業單位完成環境應急預案備案作為滿足試生產的必要條件之一,企業事業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備案環境應急預案,或者提供虛假文件備案的,由轄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環保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二)加強環境應急救援隊伍及物資庫建設。結合各地風險源分布特點、事故多發類型情況,進一步完善本區域環境應急救援隊伍,提高應急保障能力。加強重點環境風險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促進區域內企業事業單位應急救援隊伍資源整合;不斷完善全市環境應急救援隊伍網絡及調用機制,形成多層次、多類型、全覆蓋的社會化環境應急隊伍體系。在現有2支社會化應急救援隊伍(江山農化應急處置救援隊伍、海正藥業應急處置救援隊伍)和3個環境應急物資庫(啟東、如東、開發區)的基礎上,各地要在2015年底前建立或依托重點企業建立本區域社會化環境應急救援隊伍和環境應急物資庫(主要包含人員防護裝備、常規應急救援物資),并于12月底將相關情況書面報市環保局。對于轄區內企業事業單位未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環保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三)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根據國務院《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指南》(應急辦函〔2009〕62號),結合各地頻發環境事件類型及應急管理工作實際,每年開展本區域突發環境事件演練一次,提高應急指揮人員的指揮協調能力、應急隊伍的實戰能力,查找應急處置中存在的問題并不斷調整、完善。監督、指導企業特別是化工、倉儲、碼頭等企業的應急演練工作,確保化工、石化、倉儲、重金屬、固體廢棄物處置等重點環境風險企業每年開展以環境保護為主題的演練不少于1次,建立環境應急演練臺帳。根據現階段突發事件處置及應急演練工作的特點,各地要在消防部門內開展在應急處置中如何防范次生環境污染事件的學習培訓,同時,在各地舉行的安全事故、消防救援、災害天氣、交通事故等應急演練中增加保護環境、防范次生環境污染的應急救援環節。
(四)增加環境應急管理資金保障。各地環保部門要將環境應急管理資金納入部門預算,地方政府充分保障環境應急管理資金使用。一是建立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備用金使用管理制度,設置一定數額的應急處置備用金,先行墊付環境應急事件處置費用,待事件處置完結后按責任認定統一結算,保障應急處置工作有序進行;二是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及應急物資庫管理資金使用制度,保障救援隊伍和物資庫的建立及日常維護;三是建立環境應急演練資金使用制度,承擔每年各區域環境應急演練費用,按實支付,保障演練順利進行;四是建立專家費管理制度,對環境隱患排查、應急處置、應急演練及年度專家研討會等所聘請的專家支付一定費用。
四、推進環境應急隊伍能力建設
(一)加強環境應急隊伍能力建設。根據《關于加快推進全省環境應急能力標準化建設工作的通知》(蘇環辦〔2013〕14號)的要求,參照《全國環保部門環境應急能力建設標準》(環發〔2010〕146號),加快環保部門環境應急能力標準化建設,成立環境應急管理專職機構,建立環境應急管理責任追究、分級負責制度。各地要在2015年底完成編辦批復的環境應急專職管理機構的建設并試運行,如東縣年內完成《全國環保部門環境應急能力建設標準》縣二級建設標準省級驗收工作,其余縣市須在2016年底前達到《全國環保部門環境應急能力建設標準》中縣二級建設標準,并通過驗收。
(二)加強專家隊伍建設。根據《南通市環境應急專家管理辦法》,各地積極探索、建立或完善本區域環境應急專家庫,擴大專家專業涵蓋面,規范專家隊伍管理,嚴格實施專家“入制”,定期組織專家業務培訓;健全環境應急管理專家參與機制,發揮專家的技術優勢,協助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每年組織1~2次市級專家研討會,開展環境應急管理、應急處置技術的學術交流,為環境應急提供科技服務和技術支撐。2015年底前,市級專家庫在現有29名專家的基礎上,邀請3~5名省級專家進一步充實專家庫,各縣(市)區要積極借鑒市級專家庫建立經驗,完成各地專家庫的建立工作,并將本地區環境應急專家管理辦法及專家庫成員名單報市環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