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5〕165號 2015年11月4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通州灣示范區管委公,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發展融資擔保行業是破解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重要手段和關鍵環節,對于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為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全省融資擔保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蘇政辦發〔2015〕29號),進一步促進我市融資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南通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及工作目標
堅持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并舉、促進發展與防范風險并重的原則,圍繞“提升總量、做強機構、促進發展”的目標,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擔保體系,推進銀擔合作,創新業務模式,加強行業監管,優化發展環境,努力打造以國有資本為主導、多元資本共同參與、融資功能強健的融資擔保新格局。到2017年,全市融資擔保行業規模總量提升,注冊資本總額達40億元,其中國有資本達30億元;全市融資擔保機構擔保能力增強,實現在保責任余額超200億元,培育1家注冊資本達10億元擔保機構。
二、工作重點
(一)完善融資擔保體系
1.做大做強市本級融資擔保機構。通過財政注資、兼并重組、資本市場募資等多種方式,進一步提升資本規模,增強融資擔保能力。力爭三年內將一家市本級融資擔保機構注冊資本放大至10億元,打造成本地區資本規模最大、風險管控能力最強的龍頭融資擔保機構。(市財政局、市金融辦、市國資委、市經信委負責)
2.引導各地設立國有控股融資擔保機構。鼓勵設立更多由政府出資控股的融資擔保機構,引導國有資本加大投入,并根據國有控股融資擔保機構運行情況,建立正常的資本金補充機制。原則上每個縣(市)、區至少設立1家注冊資本規模3億元以上的國有控股融資擔保機構。〔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
3.支持發展混合所有制融資擔保機構。鼓勵各地整合資源,吸引民間資本注入,組建混合所有制融資擔保機構。支持民營融資擔保機構通過增資、合并、重組等方式做強擔保實力、規范經營管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
4.加強與省級再擔保機構對接。切實控制和化解擔保風險,鼓勵各融資擔保機構與省再擔保公司建立合作關系,協助本市融資擔保機構落實省再擔保公司的再擔保賠償責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經信委負責〕
5.完善市級再擔保資金補充運行機制。建立市級再擔保基金,首期規模2000萬元,逐步擴大資金規模,修訂完善市級再擔保基金使用管理辦法,引導各類金融機構為“科技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市財政局負責)
(二)深入推進銀擔合作
6.合理設置融資擔保機構準入條件。鼓勵各類銀行將依法取得融資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的擔保公司均納入合作范圍。引導銀行在風險可控的條件下,盡可能提高融資擔保機構的授信額度,最高不超過融資擔保機構凈資產的10倍。(南通銀監分局、人民銀行南通市中心支行負責)
7.降低融資擔保機構保證金繳納比例。各有關銀行應積極爭取上級行支持,根據融資擔保機構注冊資本、出資股東情況等實際抗風險能力,實行差別化保證金繳納比例,鼓勵對優質擔保機構免收保證金。(南通銀監分局、人民銀行南通市中心支行負責)
8.探索建立銀擔合作風險分擔機制。選取部分經營管理完善、信用等級較高、風險控制較好的融資擔保機構和地方性股份制商業銀行,試點建立銀擔合作風險分擔機制,由貸款的盡職調查、審核等相關信貸人員參與分擔部分風險。(南通銀監分局、人民銀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市經信委負責)
9.合理控制擔保貸款利率。對經過擔保公司擔保的貸款和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銀行貸款利率上浮原則上不超過資產抵押貸款利率,解決融資成本高問題。對于融資擔保機構承保的小微企業和“三農”業務,貸款利率應不上浮或少上浮,正常情況下應盡可能給予基準利率優惠,切實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南通銀監分局、人民銀行南通市中心支行負責)
10.切實規范銀擔合作機制。銀行機構應按照協議約定開展合作,不能單方面削減融資擔保機構的授信額度、增加融資擔保機構的義務或限制性條件、或要求企業提前歸還貸款,對融資擔保機構代償后的追償活動應提供必要的協助。鼓勵銀行機構通過擴大合作范圍、新增授信額度、放大擔保倍數等方式加強與信用等級評級A級以上融資擔保機構合作;融資擔保機構要按相關約定積極履行代償責任。(南通銀監分局、人民銀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市經信委負責)
(三)積極創新業務模式
11.加快業務創新和產品開發。引導融資擔保機構根據小微企業和“三農”的經營特點和融資需求特征,積極開展知識產權、應收賬款、動產、股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海域使用權(海上構筑物)、林權等抵質押擔保業務,為企業提供特色鮮明的融資服務。支持融資擔保機構開展訴訟保全、工程履約等非融資擔保業務,拓展業務領域。鼓勵融資擔保機構開展企業土地、房產剩余價值二次抵押擔保業務。(市經信委、南通銀監分局、人民銀行南通市中心支行負責)
12.探索直接融資擔保業務。支持融資擔保機構開展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項目收益債券等業務,探索開展互聯網融資擔保業務,為小微企業和“三農”多渠道融資創造更好的條件。(市經信委、市金融辦負責)
(四)切實加強行業監管
13.完善監管責任制。建立健全市、縣(市)區兩級聯動監管機制,按照“職能清晰、權責一致”的原則,合理界定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縣(市)、區監管部門每年定期與市級監管部門簽訂監管責任書,確保將監管任務分解到部門、責任到人。(市經信委負責)
14.建立監管部門履職評價制度。從機制建設、職能設定、人員配置、日常監管、風險防范和處置、統計材料報送等多方面對縣(市)、區監管部門實施履職評價考核。(市經信委負責)
15.強化融資擔保機構日常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融資擔保機構監管工作制度,明確監管內容、方式、程序等,提高監管質量和規范性。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擔保機構及時查處;情節嚴重的,由行業監管部門依法撤銷其行政許可,并由工商部門依法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各地要建立風險防范和處置預案,有效防控和化解擔保行業系統性風險。〔市經信委、市工商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
16.建立國有控股融資擔保機構績效考核評價機制。各級國資部門監管履行出資人職責、行使出資人權利的,應降低或取消對國有控股融資擔保機構盈利要求,建立以擔保費率、放大倍數、在保余額、代償率、損失率、服務質量等為指標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考核評價結果與擔保公司管理層薪酬掛鉤。允許政府出資的擔保公司承擔一定的代償風險。〔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國資委負責〕
(五)合力優化發展環境
17.加大融資擔保機構扶持力度。繼續實行市級財政對融資擔保機構的扶持政策,按照《關于加快市區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發展的若干政策》(通財工貿〔2013〕42號)有關規定,對融資擔保機構做強融資擔保增量、做大融資擔保規模、放大融資擔保倍數給予扶持,對融資擔保機構實行低收費服務和創新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質押方式給予補助,對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代償損失予以補償;各地對符合扶持方向的貸款擔保,也要結合實際,參照市級財政政策,研究制訂本地扶持政策。(市財政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
18.加快推動信用信息數據共享。推進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公用,依托南通信用網平臺資源,整合小微企業和涉農經濟主體工商登記、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稅收繳納、社保繳費等信息,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為商業銀行、融資擔保機構查詢信息提供便利。(市經信委負責)
19.支持融資擔保機構辦理反擔保物抵質押登記。為融資擔保機構辦理抵質押登記手續提供便利,對涉及融資擔保機構的土地、房產抵押登記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市國土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負責)
20.探索建立擔保債權快速處理機制。市金融辦、經信委、人民銀行南通分行、南通銀監分局共同探索研究建立銀行機構和融資擔保機構債權快速處理機制,建立健全政府相關部門、人民法院、各有關擔保機構、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等共同參與的季度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通報交流發生代償損失企業情況。加強與人民法院溝通協調,積極選擇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擔保物權實現程序,提高擔保債權實現的效率。積極探索擔保債權集中執行,明確執行期限,加強過程控制和考核,提高擔保債權使用效率,確保擔保債權及時有效實現,力爭對擔保機構申請執行的資產處置在最短期限內到位,確保擔保機構資金流正常運行。(市金融辦、市經信委、人民銀行南通分行、南通銀監分局負責,南通中級人民法院協同)
21.加強融資擔保機構行業自律和專業化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市信用擔保協會作用,引導各融資擔保機構加強行業自律,在數據統計、信用記錄、人才培養和文化建設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鼓勵各融資擔保機構結合實際,制訂科學合理的人才培養、儲備和使用計劃;嚴格對照監管要求,切實做好融資擔保機構初任董事、監事的業務培訓和任職資格考試;每年組織從業人員開展盡職調查、信貸風險審查等專題業務培訓,提高人員素質,推進隊伍建設。(市經信委、市金融辦負責)
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融資擔保行業發展,加大對融資擔保行業的扶持力度,并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明確具體舉措,確保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