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發〔2015〕75號 2015年10月30日
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國土資源局:
為保證通州灣江海聯動開發示范區(以下簡稱“通州灣示范區”)設立后國土資源管理工作順利開展,根據《市政府關于南通濱海園區規劃控制范圍及代管通州區三余鎮和如東縣大豫鎮部分區域的通知》(通政發〔2012〕3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江蘇省通州灣江海聯動開發示范區的復函》(發改地區〔2015〕459號)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將涉及市人民政府的部分國土資源管理權限委托給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行使,現將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委托事項
通州灣示范區代管通州轄區內涉及建設用地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土地權利證書核發和征收土地公告等4項國土資源管理權限,由市人民政府委托給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行使和組織實施,委托期限暫定為3年。具體內容如下:
(一)建設用地批準。通州灣示范區代管通州轄區內的土地供應方案(含經營性用地、工業用地招拍掛出讓、土地劃撥、土地租賃等)由南通市國土資源局通州灣示范區分局制定,報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審批后組織實施;在辦理土地出讓、劃撥、租賃等供地審批時,涉及內部相關呈報材料依法須報政府批準的,直接使用“南通市人民政府土地審批專用章3”。
(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通州灣示范區代管通州轄區內的征地報省審批同意后,涉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呈報表須報政府批準的,直接使用“南通市人民政府土地審批專用章3”。
(三)土地權利證書核發。通州灣示范區代管通州轄區內的土地登記發證工作,由南通市國土資源局通州灣示范區分局辦理。涉及依法須報政府批準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直接使用“南通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記專用章”。
(四)征收土地公告。通州灣示范區代管通州轄區內的征地報省審批同意后發布的征收土地公告,若省政府批準意見明確由通州區政府組織實施的,則加蓋通州區人民政府印章;若省政府未明確由通州區政府組織實施的,則加蓋南通市人民政府印章。
二、印章使用與保管
(一)市政府刻具“南通市人民政府土地審批專用章3”,交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保管使用,用于通州灣示范區代管通州轄區內的建設用地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
(二)市政府采取空白土地權利證書加蓋“南通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記專用章”后交由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保管使用,用于通州灣示范區代管通州轄區內的土地登記發證。
三、法律責任
行使委托權限所引發的信訪、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因行政不作為等引起的法律事務,均由受委托單位即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負責具體承辦。同時,根據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運行的要求,推進受委托事項網上公開運行工作。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要進一步完善受委托事項的相關工作制度,規范工作程序,并建立健全印章使用辦法,嚴格用印管理。
四、委托事項的業務指導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對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受委托事項履行情況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加強相關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并建立健全實施重大委托事項事前備案的相關工作機制。
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市政府關于委托南通濱海園區管委會行使部分國土資源管理權限的通知》(通政發〔2013〕9號)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