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6〕66號 2016年6月16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農辦、市財政局《關于扶持薄弱村發展集體經濟的實施辦法》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關于扶持薄弱村發展集體經濟的實施辦法
市農辦 市財政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扶貧開發系列重要講話和視察江蘇重要講話精神,落實省、市關于“十三五”時期扶貧開發工作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提升經濟薄弱村自我發展能力,加快我市城鄉一體化發展進程,現根據《關于實施脫貧致富奔小康工程的意見》(通委發〔2016〕4號)精神,就扶持薄弱村發展集體經濟提出如下意見:
一、扶持對象
通委發〔2016〕4號文件確定的92個市級經濟薄弱村。
二、目標任務
力爭到2020年,92個市級經濟薄弱村集體經營性年收入達到50萬元以上,村容村貌顯著改善,基本公共服務主要指標接近全市平均水平。力爭提前1~2年完成任務。
三、扶持方式
堅持“市場導向、因地制宜、精準扶持、持續增收”的原則,根據各地發展規劃要求,合理選定薄弱村發展集體經濟的具體項目。主要項目包括:
(一)在縣級以上(含縣級)工業園區購置標準廠房、職工公寓樓;
(二)在區位較好的商業街區購置商業用房;
(三)在縣城和鎮區購置農貿市場;
(四)扶持有條件的薄弱村以村集體為主體發展現代農業、高效設施農業、品牌農業、旅游觀光農業和農產品加工業等產業;
(五)扶持村集體創辦新型農業生產經營合作社(購置農田機械)、勞務合作社等服務實體,開展土地股份合作經營,通過利用村內集體土地資源,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積極引導村民加入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
(六)其他可以促進薄弱村持續穩定增收的項目。
項目實施后,須確保村集體經濟組織每年獲得15萬元以上收入,不足部分由縣(市)區、鎮(街)兩級政府兜底。
四、項目管理
(一)資金籌措。扶持薄弱村發展集體經濟堅持以縣(市)區為主體。“十三五”前三年,每個被扶持的市級經濟薄弱村籌資規模在300萬元左右。其中,市財政給予每村80萬元補助,薄弱村所在的縣(市)區財政補助不少于100萬元,其余資金由薄弱村所在的鎮(街)、掛鉤部門單位和企業等籌集到位。縣(市)區財政資金是否到位,是市級財政補助資金撥付的前提條件。
(二)項目申報及實施。各縣(市)區政府為項目籌劃、決策、實施、驗收、管理的主體。各地要及時確定轄區內薄弱村發展的具體項目,形成項目實施方案(包括建設內容、進度計劃、運營管理、保障措施等),統一扎口報市農辦、財政局,由市農辦牽頭,市監察局、財政局、審計局聯合審核確認項目實施方案。
(三)資金撥付。市級補助資金分二個階段撥付:一是項目實施完畢經驗收合格撥付二分之一;二是項目簽訂規范租賃合同并交付一年租金,由各縣(市)區審計部門出具審計報告后撥付二分之一。資金撥付節點如下:
1.購置標準廠房、職工公寓樓、商業用房、農貿市場等項目補助資金的撥付
(1)簽訂購置合同并支付房款,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必須辦理到村)后,由縣級農辦、財政局提出申請,經市農辦、市財政局審核確認后撥付二分之一。
(2)簽訂規范租賃合同并交付一年租金,由各縣(市)區審計部門出具審計報告后,縣級農辦、財政局提出申請,經市農辦、財政局審核確認后撥付二分之一。
2.發展現代高效農業項目補助資金的撥付
(1)完成土地流轉平整,項目設施全部建成,由縣級農辦、財政局提出申請,經市農辦、財政局審核確認后撥付二分之一。
(2)落實經營主體、簽定規范租賃合同并交付一年租金,由各縣(市)區審計部門出具審計報告后,縣級農辦、財政局提出申請,經市農辦、財政局審核確認后撥付二分之一。
(四)資金管理。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應加強對補助資金的管理,要設立資金專戶,封閉運行,專款專用。實行補助資金使用公示制,做到計劃公開、使用公開、賬目公開,按照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的要求規范管理,確保補助資金真正用于項目建設,確保收益穩定、風險可控、管理到位。各地不得在扶持薄弱村發展集體經濟的補助資金中提取管理工作經費。
補助資金所形成的資產屬于村集體所有,列入村集體“三資”管理,并正確核定新增固定資產的價值,及時辦理資產交付使用和登記手續。
五、組織領導
(一)加強工作推進。各縣(市)區要把扶持薄弱村發展集體經濟作為深化農村改革、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的重要任務,深入開展調查研究,認真制定實施方案;建立工作班子,明確職責分工,精心組織實施。加強對轄區內薄弱村項目規劃、土地流轉、招商運營等方面的指導服務。
(二)加強監督檢查。各縣(市)區要加強對財政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騙取、套取、挪用、貪污扶持資金的行為及其他違規行為,除要如數追回違規資金外,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直接責任人進行懲處,同時追究有關鎮黨委、政府主要領導的責任。市農辦將會同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定期不定期地檢查,并對扶持資金的使用、管理和村級收益支出情況進行專項監督和審計。
(三)加強收入管理。嚴格執行“村有鎮管”財會審批制度,確保將扶持薄弱村發展集體經濟的收益用于村基礎設施建設和民生支出事項,嚴禁挪作他用。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市農辦、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