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來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時間:2016-07-04 累計次數: 字體:[ ]

        通政發〔2016〕35號   2016年4月28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錫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為切實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根據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5〕17號)和省政府《江蘇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蘇政發〔2015〕175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總體要求: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以改善水環境質量為核心,按照“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原則,貫徹“安全、清潔、健康”方針,堅持水域陸域、城鎮鄉村、地表地下統籌,實施分流域、分區域、分階段綜合治理,系統推進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保護、水資源管理工作,形成“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水污染防治新機制,著力推進全市水污染防治,切實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為建設“強富美高”的新南通而奮斗。

          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市水環境質量得到持續改善,污染嚴重水體基本消除,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不斷提升,地下水資源超采和污染得到有效遏制,近岸海域環境質量保持穩定,水生態環境狀況有所好轉。到2030年,全市水環境質量得到總體改善,水生態系統功能基本恢復。到本世紀中葉,生態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主要指標:到2020年,地表水市控以上斷面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達到71.4%。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總體高于98%。消除喪失使用功能(劣于Ⅴ類)的水體,縣級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基本得到消除。地下水、近岸海域水質保持穩定。到2030年,地表水水質優良比例達到75%以上,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達到100%。

          一、實施產業綠色轉型,深化工業污染防治

          (一)加快產業結構調整

          淘汰落后產能。結合水質改善及轉型升級要求,嚴格執行國家和江蘇省落后產能淘汰要求。根據我市實際,制定實施行業范圍更廣、要求更嚴的地方性分年度的落后產能淘汰方案。鼓勵企業主動提高標準,淘汰低端低效產能。對未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和核準除減排治污、生態保護類新(改、擴)建項目。(市經信委牽頭,市發改委、環保局等參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或管委會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落實,不再列出)

          取締“十小”企業。全面排查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重點開展小型化工、印染、造紙、電鍍、農藥等“十小”行業取締整治工作,制定取締項目清單。2016年底前全面依法取締到位。(市環保局牽頭,市經信委、發改委等參與)

          嚴格環境準入。根據流域水質目標、主體功能區劃、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要求,分區域、分流域研究并組織實施差別化環境準入政策。嚴格執行《市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化工產業環保準入指導意見的通知》及《南通市化學品生產負面清單與控制對策(第一期試行)》(通政發〔2014〕10號)。提高高耗水、高污染行業準入門檻。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按要求實行等量或減量置換,并選擇部分行業的新建項目在同行業內替代。沿江地區嚴格限制新建中重度化工項目,淮河流域限制發展高耗水型產業,沿海地區嚴格控制新建醫藥、農藥、染料中間體項目。(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經信委、建設局、水利局、海漁局等參與)

          建立水資源和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到2020年,完成市、縣域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現狀評價,加快監測評價體系建設。超過承載能力的地區要制定并實施水污染物削減實施方案,加快調整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市水利局、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海漁局、建設局等參與)

          (二)優化產業空間布局

          嚴格生態紅線保護。嚴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清水通道維護區、重要濕地等涉水生態紅線區域保護。加快長江、通榆河、通呂運河、通啟運河等生態廊道構建。(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國土局、建設局、水利局、農委、海漁局等參與)

          加強規劃藍線管理。在城市規劃區內保留足夠的水域面積。嚴格控制建設項目占用水域,實行水域占補平衡,確保水域面積不減。(市水利局牽頭,市建設局、規劃局、發改委、國土局、農委等參與)

          強化沿海岸線管控。開展海岸線利用現狀調查,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海洋功能區劃布局產業類型,強化沿海岸線及沿海港口岸線用途管制。(市沿海辦、發改委、海漁局牽頭,市港口局、國土局、水利局、農委等參與)

          合理開發利用土地。土地開發利用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留足河道、水庫和濱海地帶的管理和保護范圍,非法擠占的要限期退出,保證生物棲息地、魚類洄游通道、重要濕地等生態空間。(市國土局牽頭,市發改委、建設局、規劃局、水利局、農委、海漁局、環保局等參與)

          構建優江拓海江海聯動新格局。把主體功能區、生態紅線、城市規劃藍線作為產業布局的前置條件,重點行業的建設項目嚴格依據水資源、水環境承載力評估結果,合理確定發展布局。沿江“騰籠換鳳”與沿海“筑巢引鳳”相結合,按照“沿江、沿海、沿上海、沿通道、沿重要節點”的五沿布局,推進綠色低碳循環發展,促進資源集約節約利用。(市發改委、經信委牽頭,市沿海辦、國土局、環保局、建設局、水利局、港口局、海漁局等參與)

          加快城區污染企業搬遷改造。2016年,全面排查市區及各縣(市、區)城市建成區現有化工、印染、鋼鐵、有色金屬、造紙、原料藥等污染較重企業,制定企業改造退出方案和清單。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區污染較重企業改造退出任務。(市經信委牽頭,市發改委、環保局、建設局等參與)

          (三)開展重點區域、領域、行業水污染治理

          強化重點區域污染治理。開展各類工業園區、工業集聚區水污染治理設施排查,全面推行園區內企業廢水和水污染物納管總量雙軌控制,重點行業企業廢水實行“分類收集、分質處理、一企一管”,區內企業廢水必須經預處理達到要求后,方可進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完善區內污水收集配套管網,開展污水處理廠升級改造。2016年底前,集聚區全部完成廢水自動在線監控裝置安裝,并與當地環保部門聯網。深化化工園區整治,園區內企業不能達到接管要求的一律依法限期治理,化工園區及區內企業全部建成自動監測監控預警系統。全面開展電鍍集中區摸底調查,明確淘汰企業、項目、工藝(設備)清單和限期治理計劃。加強工業污泥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確保工業污泥得到安全處置。對集聚區污水處理廠、重點行業廢水處理設施產生污泥危險廢物屬性不明的,開展危險特性鑒別工作。(市環保局牽頭,市經信委、科技局、商務局等參與)

          整治“十大”重點行業。按照“調高調優調輕調綠”思路,以企業清潔化、循環化改造為抓手,深入推進傳統重點行業轉型升級。2016年組織開展印染、化工、電鍍、制革、農藥等“十大”重點行業專項整治,建立清潔生產企業清單和清潔化改造項目清單,全面推進清潔化改造,2017年底前,清潔化改造項目全部完成。(市環保局牽頭,市經信委等參與)

          加強船舶污染控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超年限船舶淘汰清單,依法強制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商用、漁業船舶。2018年和2021年新投入使用的沿海和內河船舶必須執行新的排放標準,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經改造仍不能達標的,限期淘汰。航行于我市水域的國際航線船舶,要實施壓載水交接或安裝壓載水滅活處理系統。規范船舶修造和拆解行為,嚴格行業準入,建立準入和退出機制,船舶修造和拆解單位按要求配備防污染設施設備,禁止沖灘拆解。(市交通局、南通海事局牽頭,市經信委、商務局、環保局、海漁局、質監局等參與)

          增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能力。開展沿江沿海及主要內河的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船舶修造廠廢水治理與廢棄物處理設施基本情況調查,編制實施港口碼頭和裝卸站污染防治方案。港口、碼頭建設配套的污水存儲、垃圾接收暫存設施,完善區域污水管網、垃圾轉運服務體系,提高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等接收處置能力及污染事故應急能力。港口、碼頭、裝卸站應配置事故應急設備和器材,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活動污染水環境的應急計劃。2017年年底前,65家船舶修造廠污染防治設施達到建設要求。2017年和2020年年底前,沿江沿海和主要內河港口完成污染防治設施改造。(市港口局、交通局、南通海事局牽頭,市建設局、環保局、經信委、水利局、海漁局、商務局等參與)

          二、推進基礎設施建設,深化城鎮生活污水處理

          (四)加快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

          全面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進一步規范市區、縣城鎮的污水處理,加快推進建制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不斷提高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行效率。到2019年,市區、縣城污水處理率分別達到95%、88%,建制鎮污水處理設施全覆蓋。到2020年,全市新增污水處理能力30萬噸/日以上。(市建設局牽頭,市發改委、水利局、環保局等參與)

          加快污水處理設施提標改造。2016年底前,市區、縣城集中處理設施基本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鼓勵建制鎮集中處理設施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在生態環境脆弱敏感區域,鼓勵開展城鎮污水處理廠尾水進一步深度處理試點,尾水排放達到特別排放限值或地表水質量IV-V類標準。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增加人工濕地處理系統,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效果。(市建設局牽頭,市發改委、水利局、環保局等參與)

          強化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監管。建立統一規劃布局、統一實施建設、統一組織運營、統一政府監管“四統一”的建制鎮污水處理工作模式,加快建制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整合進程。2017年底前,完成市級城鎮污水處理監管信息平臺建設,構建覆蓋全市的基礎信息體系、考核評估體系和監督管理體系。(市建設局牽頭,市環保局等參與)

          (五)強化城鎮污水處理廠配套設施建設

          推進城鎮雨污分流管網建設。加快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改造,全面開展城鎮建成區污水收集和處理現狀排查,制定管網改造計劃,優先推動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接合部的污水截流、納管,難以進行改造的,應采取截流、調蓄和治理等措施。城鎮新區必須全部規劃、建設雨污分流管網,積極推進初期雨水的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加強城鎮排水與污水收集管網的日常養護工作,提高養護技術裝備水平,強化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規范排水行為。到2020年,市及各縣(市、區)城市建成區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全市新增污水管網長度820公里。(市建設局牽頭,市發改委、環保局、規劃局等參與)

          加強污泥處理處置。遵循“區域統籌、合理布局”原則,按照“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資源化”要求,進一步完善區域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綜合利用或永久性處理處置設施。全面開展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污泥的產量、泥質、運輸和處理處置現狀排查,取締非法污泥堆放點;編制污泥綜合利用或處理處置設施建設與改造計劃。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現有污泥處理設施達標改造;2020年底前,各縣(市、區)實現永久性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全覆蓋,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到100%。嚴格執行污泥轉運“聯單制”,污泥運輸車船安裝GPS,強化污泥處理處置全過程監管。(市建設局牽頭,市環保局、發改委、經信委、農委等參與)

          大力推進尾水再生利用。加快建設和完善市區和縣城鎮污水處理廠再生水利用設施,到2020年,城市污水處理廠尾水再生水利用率達到15%以上。(市建設局牽頭,市發改委、經信委、規劃局、財政局、城管局、環保局等參與)

          (六)推進海綿城市建設

          科學編制實施方案。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和住建部《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指南——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構建(試行》(建城函〔2014〕275號)要求,科學編制《南通市海綿城市實施方案》,指導海綿城市建設。(市建設局牽頭,市發改委、水利局、財政局等參與)

          推進海綿城市建設。按照“系統治理、源頭減排、過程控制、統籌建設”原則,系統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綜合采用“滲、滯、蓄、凈、用、排”等措施,實現城市排水防澇能力綜合提升、徑流污染有效削減、雨水資源高效利用,構建健康的城市水生態系統。新建城區硬化地面,可滲透面積要達到40%以上。既有建成區要結合舊城改造、易淹易澇片區整治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等項目逐步實施。組織開展海綿城市省級以上試點示范工作,推進海綿城市示范區、海綿型公園和綠地、建筑與小區、道路與廣場、小城鎮、村莊等示范建設。(市建設局牽頭,市發改委、水利局、財政局、環保局等參與)

          三、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綜合整治農村環境

          (七)加強畜禽養殖污染治理

          優化養殖業布局。按照“種養結合、以地定畜”的要求,科學規劃布局畜禽養殖,合理確定養殖區域、總量、畜種和規模,以充足的消納土地將處理后的畜禽廢棄物就近綜合利用。強化畜禽養殖分區管理,針對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地、清水通道維護區等生態紅線區域,以及各重點流域、重點水體和重點控制斷面,各縣(市)和通州區人民政府要劃定禁養限養區,報上一級相關部門備案,并對社會公開。全面開展養殖業調查,摸清家底,明確規模化養殖場清單,列出禁養區需關閉搬遷的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清單,2016年底前完成禁養區內養殖場(小區)及養殖專業戶關閉或搬遷。(市農委、環保局牽頭,市委農辦、市發改委等參與)

          加強畜禽糞污綜合利用。非禁養區內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設施。散養區域推廣海安等地的經驗,實施畜禽糞污收集、貯存、處理與利用體系,提升工廠化堆肥處理規模,推廣高效液態有機肥生產技術。新建養殖場應采取生物、工程、農業等措施利用畜禽糞便。有條件地區積極推進畜禽糞便沼氣發電并網工作。自2016年起,新(改、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到2017年、2020年,規模化養殖場(小區)治理率分別達到60%、90%。(市農委、環保局牽頭,市委農辦、市發改委等參與)

          (八)防治水產養殖污染

          調整漁業產業結構。深入實施水域灘涂養殖規劃,對禁養區和限養區嚴格依法依規管理,在宜養殖區科學確定養殖地點、品種和模式,大力推廣生態漁業、增殖漁業、循環漁業等。發展海洋牧場,鼓勵有條件的漁業企業拓展離岸養殖、淺海養殖和深水網箱養殖。(市海漁局牽頭,市農委、水利局等參與)

          強化水產養殖業污染管控。積極推廣人工配合飼料,逐步減少冰鮮雜魚飼料使用。鼓勵采用生態養殖技術和水產養殖病害防治技術,推廣低毒、低殘留藥物的使用,嚴格養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規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學藥品,并開展專項整治。2016年,各地要制定本地區百畝連片標準化池塘改造方案,開展池塘標準化改造,建設尾水凈化區,推廣養殖尾水達標排放技術,有效控制水產養殖業污染。(市海漁局牽頭,市環保局、農委等參與)

          加強漁業資源和水生生態養護。嚴格控制捕撈船網及馬力總量,逐步減少漁民、漁船數量,降低捕撈強度,嚴厲打擊“絕戶網”。嚴格執行長江禁漁期和海洋伏休制度,健全禁漁期漁民生活保障制度。深入實施人工增殖放流和海洋人工魚礁投放工程,緩解漁業資源衰退趨勢。(市海漁局牽頭,市水利局等參與)

          (九)控制種植業污染

          調整種植業結構。根據區域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土壤特性,圍繞“穩糧調油壓豆棉”的思路,合理調整種植業結構。在地下水易受污染的區域優先種植需肥需藥量低、環境效益突出的農作物。推廣農藝節水保墑技術,實施保護性耕作。在開展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土地開發整理等總體規劃時,進一步明確環境保護要求,并在實施建設中加以落實。(市農委、農發局牽頭,市國土局、水利局等參與)

          控制種植業面源污染。根據《江蘇省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方案》,編制我市實施方案。全面推廣農業清潔生產,建立連片綠色農業污染控制區,推動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規模化發展,從源頭控制種植業污染。開展化肥使用量零增長行動,實行測土配方施肥,推廣精準施肥技術和機具,推進化肥使用減量化;加大有機肥產業發展支持力度和農民種植技術培訓,鼓勵農民積造施用農家肥、購買和使用商品有機肥,逐步增加農田有機肥使用量,因地制宜合理選擇時機施肥。開展農藥使用量零增長行動,大力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開展主要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實施農藥減量控害工程,減少化學農藥施用量。研究地方農膜使用標準,制定農膜使用和回收的優惠政策,推廣使用高標準農膜,開展殘留農膜回收試點。敏感區域和大中型灌區要利用現有溝、渠、塘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柵和透水壩,建設生態溝渠、污水凈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凈化農田排水及地表徑流。到2019年,主要農作物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0%以上,氮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主要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60%以上。(市農委牽頭,市發改委、經信委、環保局、水利局、質監局等參與)

          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按照“統籌規劃、集散結合、自主實施、政府幫扶、以獎促治”原則,以縣(市、區)級行政區域為單元,實施農村清潔、水系溝通、河塘清淤、岸坡整治、生態修復等工程,協同推進村莊環境整治及提升工程和覆蓋拉網式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試點工作。各地制定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規劃及分年度計劃。統籌城鄉、區域生活污水治理,編制縣級村莊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合理選擇就近接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統一處理、就地建設小型設施相對集中處理以及分散處理等治理模式。優先推進通榆河清水通道等重點區域農村污水處理。按照“河暢、水清、岸綠、景美”的目標,開展農村河塘疏浚和水美鄉村建設。到2020年,村鎮生活垃圾集中收運率達到85%以上,農村無害化衛生戶廁普及率達到95%,行政村村部所在地村莊生活污水治理覆蓋率達到90%以上。(市水利局、建設局牽頭,市委農辦、市環保局、農委、衛計委、規劃局、城管局等參與,其中:覆蓋拉網式農村環境整治試點由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參與)

          四、嚴格水資源管理,加強水資源保護

          (十)合理利用水資源

          控制用水總量。按照《南通市創建節水型城市實施方案》(通政辦發〔2014〕6號)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事項的通知》(通政辦發〔2014〕8號)要求,實施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建立覆蓋全市行政區域的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單位重點監控名錄。新(改、擴)建項目用水指標要達到行業先進水平,節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時投運。到2020年,全市用水總量力爭控制在46億立方米以內。(市水利局牽頭,市建設局、發改委、經信委、農委等參與)

          加強再生水利用。以市區和縣城鎮為重點,建設、完善再生水利用設施,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要優先使用再生水。開展建筑中水應用示范工程建設,扶持中水技術設備研發生產企業,探索建立建筑中水應用管理制度。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水處理和利用。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鋼鐵、火電、化工、制漿造紙、印染等項目,不得批準其新增取水許可。(市水利局、建設局牽頭,市發改委、經信委、交通局、環保局等參與,其中: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水處理和利用由交通局負責)

          (十一)提高用水效率

          建立用水效率評估體系。實施萬元國內生產總值水耗指標等用水效率評估體系,明確各地、各領域、行業節水目標任務,將完成情況納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將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到 2020年,全市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達到國家最嚴格水資源管理考核要求,全市所有縣(市、區)建成節水型社會示范區。(市水利局牽頭,市建設局、統計局、發改委、經信委、農委等參與)

          抓好工業節水。實施國家鼓勵和淘汰的用水技術、工藝、設備、產品目錄及高耗水行業取用水定額標準,開展節水診斷、水平衡測試、用水效率評估,嚴格用水定額管理。鼓勵電力、鋼鐵、紡織印染、造紙、石化、化工、制革、食品發酵等高耗水企業廢水深度處理回用。在沿海前沿地區電力、化工、石化等行業,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為循環冷卻等工業用水。到2020年,高耗水行業達到先進定額標準,工業水循環利用率達到90%。(市經信委、水利局牽頭,市發改委、建設局、海漁局、質監局等參與)

          加強城鎮節水。實施差別化水價、超計劃加價收費,加大重點戶監督力度。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產品、設備。公共建筑必須采用節水器具,限期淘汰不符合節水標準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勵居民家庭選用節水器具。對使用超過50年和材質落后的供水管網進行更新改造,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持續控制在10%以內。規劃用地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同步建設雨水收集利用系統。力爭2016年,創建成國家節水型城市。(市水利局、建設局牽頭,市發改委、物價局、經信委、質監局等參與)

          發展農業節水。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完善灌溉用水計量設施。推進規模化高效節水灌溉,推廣農作物節水抗旱技術。到2020年,大型灌區、重點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任務基本完成,全市節水灌溉工程面積占耕地面積比例達到60%以上,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達到0.6以上。(市水利局牽頭,市發改委、農委、農發局等參與)

          (十二)科學保護水資源

          完善水資源保護考核評價體系。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從嚴核定河流水域納污能力,并加強考核與評價。(市水利局牽頭,市發改委、環保局等參與)

          科學確定生態流量(水位)。2017年底前,在市域北部區域的淮河流域,制定生態流量(水位)控制試點方案,分期分批確定河流生態流量(水位),作為流域水量調度的重要參考。(市水利局牽頭,市環保局參與)

          加強水量調度管理。制定基于生態流量保障的水量調度方案,采取區域聯合調度、引排結合、生態補水等措施,發揮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質中的作用,維持內河基本生態用水需求,重點保障枯水期生態基流。(市水利局牽頭,市環保局參與)

          五、健全環境管理制度,探索新型管理模式

          (十三)深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健全總量管理體系。按照國家相關要求,完善污染物統計監測體系,將工業、城鎮生活、農業、移動源等各類污染源納入調查統計范圍。按照省級統一部署,適時將總氮、重金屬等對水環境質量有突出影響的污染物納入流域、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體系。試點實施總氮總量控制。各地按照區域、流域總量控制目標,結合水環境質量改善和產業結構調整要求,兼顧技術經濟水平,統籌確定控制單元內排污單位的總量控制額度。(市環保局牽頭,市建設局、農委、發改委、經信委、水利局等參與)

          實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按照《南通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試行)》(通政辦發〔2014〕117號),全面實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對水質超標的控制單元,排污單位不得作為受讓方與所在控制單元以外的排污單位進行交易。(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物價局、公管辦等參與)

          (十四)完善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

          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在環保大檢查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核定的基礎上,全面核發排污許可證,2017年底前完成。(市環保局負責)

          加強許可證管理。按照國家、省排污許可證發放管理工作的要求,建立排污許可證臺帳管理體系,對排污單位排放種類、濃度、總量、排放去向等排污許可證載明事項進行匯總,按管理權限向社會公開。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禁止無證排污或超證排污。強化海上排污監管,研究海上污染排放許可證制度。(市環保局牽頭,市海漁局等參與)

          (十五)嚴格環境風險控制

          強化環境風險源頭管理。按照省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和化學品制造、醫藥制造、化學纖維制造、有色金屬冶煉、紡織印染等行業的環境風險評估和布局方面的指導意見,全面調查沿江沿河沿海工業企業、工業集聚區等基本狀況,以排放重金屬、危險廢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生產使用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的污染源為重點,建立重點風險源清單,逐步開展重點風險源環境和健康風險評估。2016年年底前,對水源地、環保敏感目標構成危脅的風險源要編制完成風險源轉移、搬遷年度計劃方案。到2020年,完成方案中全部高風險企業或倉儲設施的轉移、搬遷任務。(市環保局牽頭,市經信委、安監局、衛計委等參與)

          防范危險化學品環境風險。根據國家、省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對高風險化學品生產、使用進行嚴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加強化學品生產、儲運過程風險監管,落實重點環境管理類的化工有毒污染物排放、轉移登記制度。建立水陸危險廢物運輸聯合監管機制,嚴厲打擊向水體傾倒、拋灑危險廢物的違法行為。(市環保局牽頭,市經信委、交通局、南通海事局、安監局、公安局等參與)

          嚴格控制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污染。按照省統一部署,2017年底前,完成環境激素類化學品生產使用情況調查,監控評估水源地、農產品種植區及水產品集中養殖區風險,實施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環保局牽頭,市經信委、衛計委、農委、海漁局等參與)

          穩妥處置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完善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預警預報與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市環保局牽頭,市建設局、水利局、南通海事局、交通局、公安局、衛計委、安監局、農委等參與)

          (十六)探索環境管理新機制

          逐步形成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能力。2016年,謀劃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管理與技術支撐隊伍,強化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隊伍的能力建設。2017年,建立環境污染損害鑒定的評估機構、人員、鑒定評估程序等制度規范。2020年底前,基本形成覆蓋全市的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能力。(市環保局牽頭,市司法局、海漁局、法制辦等參與)

          建立環境責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全面和嚴格的環境污染責任賠償制度,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須排除危害,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并對環境造成的污染損害給予賠償,為環境修復提供資金保障,涉嫌刑事犯罪的交公安部門立案查處。逐步建立船舶污染事故損害賠償機制。(市環保局牽頭,市公安局、交通局、南通海事局、海漁局等參與)

          推行水生態功能分區管理。依托國家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等研究成果,在長江、淮河流域開展水生態功能區劃管理研究,逐步建立水生態功能分區的管理體系,實現水生態監控、水生態健康評估、水質基準標準轉化等三大技術支撐的新型水環境管理模式。(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水利局等參與)

          六、持續推進“亮劍行動”,依法加強環境監管

          (十七)加大環境執法力度

          依法推進全面達標排放。結合2015年開展的環境保護大檢查,各縣(市、區)應及時公布相關情況和違法案件查處信息,結果向市政府報告。所有排污單位必須依法全面實現達標排放。對達標企業應采取措施確保穩定達標;對超標、超總量企業予以“黃牌”警示,一律依法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對整治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紅牌”處罰,一律依法停業、關閉。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環保“黃牌、紅牌”企業名單,實施動態管理。每年組織開展排污單位達標排放情況抽查,結果向社會發布。(市環保局負責)

          完善環境監督執法機制。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健全重大案件會商督辦、信息共享、常設聯絡員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報等規定,積極支持、配合環境案件審判工作。對環境法律法規執行、問題整改情況進行后監督,掛牌督辦嚴重污染環境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環境違法案件。不斷完善環保督政體系,加強對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環保工作的監督。(市環保局牽頭,市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司法局、法制辦等參與)

          嚴懲環境違法行為。綜合運用掛牌督辦、區域限批、按日計罰、限產停產、查封扣押、行政拘留、司法介入等手段,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嚴肅查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領域越權審批、未批先建、邊批邊建等違法行為。各級人民政府應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違法違規建設項目的清理整改工作。重點打擊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廢水、含病原體污水,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等環境違法行為。對造成生態損害的責任者嚴格落實賠償制度。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應予以追責。(市環保局牽頭,市公安局、建設局、海漁局等參與)

          深化環保“亮劍行動”。本著“統籌治水、科學治水、綠色治水”的思路,持續推進并不斷深化水污染防治,在化工、醫藥、印染、鋼絲繩、涉重等行業,通過“人防”與“技防”等手段,嚴厲打擊超標排放、稀釋排放、私設暗管、非法傾倒等環境違法行為,并依法綜合運用處罰、停電、停產治理、關閉、強制執行、責任追究、降低環境信用等級、取消政策扶持、實行掛牌督辦、媒體公開曝光等“十個一律”的從嚴措施,有效遏制環境違法行為。(市環保局牽頭,市公安局、交通局、水利局、安監局、法制辦、工商局、農委等參與)

          (十八)提升環境監測監控水平

          加強水環境監測預警。按照江蘇省行政單元全類型水環境代表點位體系及評估考核辦法,優化全市地表水、地下水、近岸海域、飲用水源地、城市水體等監測網絡,增補跨界河流、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水環境監測點位,提升水環境監測網絡的整體功能。健全自動監測系統,在長江流域、淮河流域、入海河流等重點斷面新建水質自動監測站。加強水環境中有毒有害物質、持久性污染物、水生生物等的監測預警能力建設,加大應急監測和快速監測能力投入,全面提升環境監測支撐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的能力。(市環保局牽頭,市建設局、水利局、海漁局、國土局等參與)

          強化廢水污染源監測監控。完善全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網絡,國控、省控、市控廢水污染源全部納入市級監控平臺,實現市、縣(市、區)監控數據雙向傳輸及交換。積極推進特征污染物自動監控技術研究,重點園區、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逐步安裝含特征污染物的自動監測監控系統,達到實時監控、及時預警要求。城鎮污水處理廠自動監控進出水主要污染物濃度及水量,并聯網至住建、環保監控平臺。(市環保局牽頭,市建設局、海漁局等參與)

          (十九)增強環境監管能力

          實施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按照《南通市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實施方案》(通辦發〔2015〕96)要求,建立市、縣(市)區(含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蘇通科技產業園區、通州灣示范區)、鄉鎮(街道)、村(居委會、社區)及其他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集中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4+1”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模式,實施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環境監管網格化體系。(市環保局牽頭,市編辦等參與)

          加強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加強環境監察、環境應急、海監執法、漁政執法等專業技術培訓,加強鄉鎮(街道)環保監管能力建設,配備與職責任務相適應的人員。2016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環境監察人員參照公務員管理工作,所有環境監察機構要配備使用便攜式手持移動執法終端。推進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縣級及以上的監察機構裝備達標率應根據環保部確定的比例要求逐年提高。加快海監執法、漁政執法能力建設。(市環保局牽頭,市編辦、人社局、海漁局等參與)。

          推行環境監管稽查。建立對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環境監管執法職責情況的稽查制度。每年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監管執法工作進行稽查,稽查情況通報當地人民政府。(市環保局負責)

          七、強化科技支撐作用,提高科學治水水平

          (二十)推廣示范適用技術。

          加快技術成果推廣應用。重點推廣飲用水凈化、節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環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態修復、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適用技術。(市科技局牽頭,市發改委、經信委、環保局、建設局、水利局、農委、衛計委等參與)

          推動技術成果共享與轉化。發揮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推動水處理重點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開展產學研,示范推廣控源減排和清潔生產先進技術。(市科技局牽頭,市經信委、環保局等參與)

          (二十一)攻關研發前瞻技術

          整合科技資源。通過相關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加快研發重點行業廢水處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標準處理、海水淡化、工業高鹽廢水脫鹽及鹽泥處置、飲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處理、地下水污染修復、危險化學品事故和水上溢油應急處置等技術。探索開展水污染對人體健康影響、新型污染物風險評價、水環境損害評估等研究。加強水生態保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水環境監控預警、水處理工藝技術裝備等領域的對外交流合作。(市科技局牽頭,市發改委、經信委、環保局、建設局、水利局、南通海事局、農委、衛計委等參與)

          強化科技對水環境管理支撐作用。跟蹤國內外水處理技術發展動態,圍繞水處理關鍵技術需求,組織實施各類科技計劃項目。重點支持水生態功能監測、特征污染物自動監測技術、跨區域水環境生態補償、水資源水環境承載力預警機制、排污許可證管理等研究。(市科技局牽頭,市環保局等參與)

          (二十二)大力發展環保產業

          推進環保產業健康發展。嚴格落實國家關于環保市場準入、經營行為的規定,規范環保產業市場。完善環保工程設計、建設、運營等領域招投標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推進先進適用的節水、治污、修復技術和裝備產業化發展。(市發改委、經信委牽頭,市科技局、財政局、環保局等參與)

          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明確監管部門、排污企業和環保服務企業的責任和義務,完善風險分擔、履約保障等機制。鼓勵發展包括系統設計、成套設備、工程施工、調試運行、維護管理的環保服務總承包模式。規范環境治理第三方服務的管理,從資格準入條件、服務內容、服務方式等方面理順各方職責,以污水、垃圾處理和工業園區為重點,強化融資及服務功能,探索第三方治理服務新機制。支持鼓勵互聯網技術與環保服務業融合發展,積極培育環保電商等新業態。(市發改委、環保局牽頭,市科技局、財政局、經信委、建設局等參與)

          八、完善經濟政策,建立長效市場化機制

          (二十三)合理確定水資源價格

          積極推行差別水價。2016年底前,實施城市居民階梯水價政策,并在具備條件的建制鎮積極推進實施。2020年底前,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收費制度,引導全社會合理用水、節約用水。(市物價局牽頭,市發改委、財政局、建設局、水利局等參與)

          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試點。按照省要求,合理制定農業用水價格,探索實行分類水價、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和兩部制水價,建立健全農業水價形成機制。適時推進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結構性調整工作。調整水利工程供水分類,研究制定新增用水分類的定價原則,逐步提高非農業用水價格。(市物價局牽頭,市發改委、財政局、水利局、農委等參與)

          (二十四)完善涉水稅費政策。

          嚴格執行差別化水資源費征收政策。充分發揮價格政策的引導作用,建立健全水資源費差別化征收體系,對地表水水資源費、地下水超采地區和非超采地區水資源費實施差別化征收政策。對易于造成水資源浪費的行業執行較高的征收標準,形成倒逼高水耗產能退出的機制。(市物價局牽頭,市發改委、財政局、水利局、建設局、國土局等參與)

          完善污水處理費政策。進一步完善城鎮污水處理收費體系,合理調整污水處理費標準,收費標準滿足支付污水收集、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運行成本及合理收益的需要。力爭2016年6月底前,全面開征建制鎮污水處理費和自備水源用戶污水處理費。按照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等級嚴格落實差別水價政策,對評為“紅色”、“黑色”等級的企業按照規定標準加收污水處理費。(市物價局、財政局牽頭,市發改委、建設局、環保局、水利局等參與)

          完善排污收費政策。2016年起,按照省定標準,提高污水中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主要重金屬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推進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按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市物價局牽頭,市發改委、財政局、建設局、環保局、經信委等參與)

          依法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依法落實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規定的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大型環保設備,必需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關稅。(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牽頭,市發改委、經信委、海關、質監局、環保局等參與)

          (二十五)建立多元投入機制

          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積極推動設立融資擔保基金,推進環保設備融資租賃業務發展。推廣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排污權等質押融資擔保,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采取環境績效合同服務、授予開發經營權益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加大水環境保護投入。(人民銀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市發改委、財政局牽頭,市經信委、環保局、建設局、銀監局等參與)

          增加政府資金投入。研究采取專項轉移支付等方式,實施“以獎代補”、“以獎促治”。各級人民政府應逐步加大對水污染防治項目的財政投入力度,統籌有關資金,重點支持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河道整治、飲用水安全保障、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應急清污、黑臭水體治理、海綿城市建設、近岸海域生態保護等項目和工作。對環境監管能力建設與運行經費、環境執法工作經費等分級予以必要保障。(市財政局牽頭,市發改委、水利局、環保局、農委、建設局、海漁局等參與)

          建立水污染防治投資統計制度。建立基于政府、企業和社會等主體的科學實用的統計方法,確保地方各級財政、企業和社會水污染防治投入之和占地區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逐步提高。(市統計局牽頭,市財政局、環保局等參與)

          (二十六)完善激勵機制

          健全節水環保“領跑者”制度。在行業主管部門對水、電等資源類產品制定企業消耗定額基礎上,建立健全節水環保“領跑者”制度,鼓勵節能減排先進企業、工業集聚區用水效率、排污強度等達到更高標準,支持開展清潔生產、節約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市水利局、發改委牽頭,市經信委、財政局、環保局、建設局等參與)

          完善綠色金融體系。積極發揮金融機構在水環境保護中的作用,重點加大對循環經濟、污水處理、水資源節約、水生態環境保護、清潔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領域的金融支持,暢通融資渠道。加強環保部門與銀行、證券、保險等部門的聯動,進一步完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根據企業環境信用等級予以相應的鼓勵、警示或懲戒,對節水環保產品和環境友好產品生產企業給予信貸傾斜,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對節能減排顯著地區的企業和項目,可優先給予信貸支持;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和區(流)域限批的企業,從嚴控制授信。(人民銀行南通市中心支行牽頭,市發改委〈金融辦〉、銀監局、經信委、環保局、水利局等參與)

          健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推進涉重金屬、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運輸等企業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鼓勵其他排污企業參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建立健全環境風險防范和污染事故理賠機制。發揮保險機制的風險防范和社會保障功能,對參保企業貸款授信、申報污染防治資金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逐步擴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覆蓋面。(市環保局、保險行業協會牽頭,市經信委、銀監局等參與)

          (二十七)深化跨界水環境補償

          完善水環境區域補償制度。根據流域治理及考核斷面水質目標要求,不斷完善全市水環境區域補償斷面設置,建立覆蓋全市主要流域(河流)的水環境區域補償制度。(市財政局、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水利局等參與)

          深化補償斷面水質改善研究。各地要從控制單元的角度,研究、分析補償斷面所在水體污染的主觀因素,積極治理單元內納污單位污染,合理調配水資源,不斷改善出境補償斷面水質。鼓勵各地結合實際,開展轄區內水環境區域補償。(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水利局等參與)

          九、深入推進流域治理,全力保障水環境安全

          (二十八)切實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

          全過程監管飲用水安全。實施從水源到水龍頭全過程監管,確保飲用水安全。市縣兩級政府相關部門定期監測、檢測和評估本行政區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用戶水龍頭水質等飲水安全狀況,2016年起,按照相關規定定期向社會公開。(市環保局、建設局、衛計委牽頭,市發改委、水利局等參與)

          強化飲用水水源保護。定期開展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狀況調查評估,深入實施飲用水源地專項整治,全面清理保護區內的違法設施和排污口,加強有毒有害物質管控。(市環保局牽頭,市建設局、水利局、港口局、安監局、南通海事局、交通局等參與)

          深化飲用水水源地達標建設。按照“水量保證、水質達標、應急保障”的要求,加強飲用水水源地及應急備用水源達標建設。推進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農村飲水安全。(市水利局牽頭,市建設局、環保局、衛計委等參與)

          統籌推進城鄉區域供水安全工程。加快區域供水設施建設,限期取消、歸并小水廠,加強縣以上城市應急備用水源建設。全面推進現有水廠自來水深度處理工藝改造,新建水廠一律達到深度處理要求。到2020年,市縣基本實現“雙源供水”和自來水廠深度處理兩個“全覆蓋”。(市建設局、水利局牽頭,市發改委、財政局、環保局、衛計委等參與)

          (二十九)深化重點流域治理

          編制水污染防治規劃。重點圍繞長江流域、淮河流域等重點流域,科學編制《南通市“十三五”水污染防治規劃》。以改善水環境質量為主線,實施污染物濃度和總量雙控制度,加大流域治理力度,到2020年,長江干流南通段水質保持優良,主要入江支流消除劣Ⅴ類水體。(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水利局、建設局、海漁局等參與)

          加強良好水體保護。加強長江南通段和通榆河南通段等清水通道保護,強化水體的休養生息,實施水源涵養、生態清淤、濕地建設、河岸帶生態阻隔等綜合措施,嚴禁生態環境破壞行為,保護水生態系統完整性,確保水體水質和生態服務功能不降低。(市環保局牽頭,發改委、水利局、財政局等參與)

          (三十)強化海洋生態環境保護

          嚴格涉海工程管理。認真執行圍填海管制計劃,嚴格圍填海管理和監督。海洋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海洋特別保護區的重點保護區及預留區、重點河口區域、重要濱海濕地區域、特殊保護海島及重要漁業海域禁止實施圍填海,生態脆弱敏感區、自凈能力差的海域嚴格控制圍填海。加強海岸線調查,撤出非法擠占海岸線的產業,恢復自然岸線。將自然海岸線保護納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績考核。到2020年,全市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于35%。(市海漁局牽頭,沿海辦、發改委、經信委、建設局、環保局、交通局、農委等參與)

          加強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按照《南通市“十三五”水污染防治規劃》,落實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的各項措施,堅持陸海統籌,以控制陸源污染物為重點,強化源頭防控,協同治理近岸海域污染。加強沿海化工園區、入海河流、河口等水環境綜合治理。研究建立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探索入海河流的河海斷面交接制度。規范入海排污口設置,開展入海排污口調查,2017年底前清理非法入海排污口。到2020年,入海河流消除劣Ⅴ類水體。(市環保局、海漁局牽頭,發改委、經信委、建設局、交通局、農委等參與)

          強化海洋生態保護。加強海門牡蠣礁、如東小洋口國家級海洋公園建設與管理,開展牡蠣礁等特殊生態系統與生物多樣性的保護與修復。加大濱海濕地、河口等生態系統,以及魚類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等重要漁業水域的保護力度。加強呂四漁場等重點海域生態修復。(市海漁局、環保局牽頭,沿海辦、農委等參與)

          (三十一)加強地下水保護

          嚴格控制地下水開采。落實《江蘇省地下水超采區劃分方案》,在海門市的海門城區、三廠、常樂等鄉鎮共計136.9平方公里,實施地下水禁采;在如東縣的掘港及馬塘、岔河、洋口、豐利等鄉鎮,海門市除三陽、海永外的大部分地區,啟東市的匯龍、呂四、北新等鄉鎮,通州區的東社鎮、二甲鎮,通州灣的三余鎮等地2095.8平方公里,實施地下水限采。堅持分級分區管理、用水總量與水位雙控原則,凡地下水超采區涉及到的鄉鎮,全部按超采區進行管理。嚴格控制深層承壓水開采,地熱水、礦泉水開發應嚴格實行取水許可和采礦許可。依法規范機井建設管理,全面推進未經批準或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機井的整治工作,在對37口專用監測井進行改建的基礎上,永久填埋366口和封存備用245口水井,年減少地下水取水量2900萬立方米。2016年6月底前,海門禁采區地下水禁采任務基本完成。2020年底前,力爭使超采區全面達到用水總量控制和水位紅線控制要求。(市水利局牽頭,國土局、發改委、建設局等參與)

          防治地下水污染。石化生產存貯銷售企業進行必要的防滲處理。加快加油站地下油罐污染防治設施改造,2016、2017年底前,分別完成18、343共計361個加油站1200個油罐防滲池建設或更新為雙層罐改造。在部分工業退出土地開展地下水污染修復試點。(市環保局、商務局牽頭,水利局、國土局、建設局、產控集團等參與)

          (三十二)全面開展城市黑臭水體治理

          消除城市黑臭水體。全面排查,建立縣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檔案,制定整治方案和年度實施計劃,完善城市水環境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向社會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采取截污、清淤、活水、保潔、生態修復等措施,系統治理黑臭水體,實現水面無漂浮物、河岸無垃圾、無違法排口、水體無異味。市區、縣城的建成區于2020年前基本消除黑臭水體。定期通報各地黑臭水體治理進展,各地每半年向社會公布治理情況。(市建設局、水利局牽頭,環保局、農委等參與)

          (三十三)開展水生態修復工程

          加強濕地保護與修復。加強濕地保護和建設,搶救性保護長江流域、淮河流域、濱海潮間帶等自然濕地。對退化濕地以及勺嘴鷸、黑嘴鷗等國家重點保護或珍稀瀕危動物棲息濕地,開展生態修復治理,提升濕地生態質量。逐步擴大退耕還濕、退漁還濕范圍,擴大濕地面積,提高濕地自身生態調節和環境承載力。加強沿海灘涂濕地保護及城市濕地資源保護和生態修復力度。(市農委牽頭,環保局、海漁局、沿海辦、水利局等參與)

          加大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加大對水生野生動植物類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力度。開展珍稀瀕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產種質資源的就地和遷地保護,提高水生生物多樣性。2017年底前,制定實施重點流域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方案。(市環保局牽頭,海漁局、農委、水利局、建設局參與)

          (三十四)強化環境質量目標管理

          推行控制單元精細化管理。以行政區劃和水功能區邊界,綜合考慮國控、省控和市控斷面,逐一分析全市6條主要入海河流和5條主要內河基本情況,將省級劃分我市的5個控制單元進行細化,根據控制單元水質現狀及控制目標,實施精細化管理,確保2020年,各控制單元斷面水質達到目標要求。(市環保局牽頭,發改委、經信委、建設局、水利局、農委、海漁局等參與)

          實施環境質量目標管理。現狀水質為劣Ⅴ類、Ⅴ類或其他需要改善的國家、省、市考核斷面,各級人民政府應以水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制定實施達標方案,并于2016年6月底前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自2016年起,各級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斷面達標治理進展和水質改善情況。加強對跨行政區的交界斷面達標整治方案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水質不達標的區域實施掛牌督辦,必要時采取區域限批等措施。“十三五”期間,優于Ⅲ類斷面比例逐年提高,劣Ⅴ類斷面逐年減少直至消除。(市環保局牽頭,水利局、發改委等參與)

          十、落實各方責任,加強組織實施

          (三十五)明確地方黨委政府治污責任

          強化地方黨委政府治污責任。各縣(市、區)要切實履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制,全力推進水污染防治各項工作。各縣(市、區)政府應按照國家和省部署要求,迅速制定本轄區工作方案,報市政府備案。工作方案應明確污染治理目標、重點任務、資金政策保障和監管措施。(市環保局牽頭,發改委、財政局、建設局、水利局等參與)

          逐年制定年度實施計劃。“十三五”期間,嚴格按照國家、省總體要求,逐年制定年度水污染防治計劃,確定年度目標、治理項目及責任分工,并向社會公開。(市環保局牽頭,發改委、財政局、建設局、水利局等參與)

          (三十六)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機制

          建立全市水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市政府召集成立由各縣(市、區)政府和市各有關部門組成的水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明確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各成員單位定期會商,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協調推進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信息共享等工作。市環保局要加強統一指導、協調和監督,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工作進展。(市環保局牽頭,發改委、經信委、財政局、建設局、水利局、農委、海漁局等參與)

          積極參與跨區域的聯動協作機制。根據上級安排,積極參與長三角、沿江、沿海等地區之間水污染防治聯動協作,加強市際間的互動合作。(市環保局牽頭,發改委、經信委、財政局、科技局、建設局、交通局、水利局、國土局、農委、海漁局、南通海事局等參與)

          (三十七)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

          各類排污單位要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和制度,加強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按照排污許可實現穩定達標排放,開展自行監測或者委托第三方監測,落實治污減排、環境風險防范等責任。國有企業、上市企業要帶頭落實,向社會公開環境承諾。鼓勵園區內工業企業建立環保自律機制,相互監督治污成效,共同承擔治污責任。(市環保局牽頭,國資委、經信委參與)

          (三十八)嚴格目標任務考核

          構建以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的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市政府與各縣(市、區)政府、市各有關部門簽訂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每年對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由市政府向社會公布,并送交干部主管部門,按照《關于建立促進科學發展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評價機制的意見》(中辦發〔2009〕30號)、《江蘇省市縣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環保工作實績考核暫行辦法》(蘇組通〔2005〕5號)等規定,將考核和評估結果作為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市環保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參與)

          將考核結果作為水污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市財政局、發改委牽頭,環保局參與)

          完善追究責任制度。按照《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要求,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約談縣(市、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予以督促。對有關地區和企業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取消或不予推薦相關環境保護榮譽。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水環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預、偽造數據和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對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導致水環境質量惡化,造成嚴重后果的領導干部,要記錄在案,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已經離任的或退休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市環保局牽頭,監察局等參與)

          (三十九)強化公眾參與和監督

          依法公開水環境狀況信息。定期發布環境質量公報、海洋環境質量公報。定期公布縣(市、區)水環境質量排名,各縣(市、區)在當地主要媒體及時發布水環境質量狀況。建立重點排污企業環境信息強制公開制度,切實保障公眾環境知情權。國控重點排污單位應在省級環保部門網站依法公開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環保部門要定期公布對重點排污單位監督性監測結果。(市環保局牽頭,水利局、國土局、海漁局等參與)

          研究發布工業集聚區環境友好指數、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強度、地區環境友好指數等信息。(市環保局牽頭,發改委、經信委等參與)

          加強社會監督。支持環保社會組織、志愿者開展水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邀請其全程參與重要環保執法行動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調查。健全舉報制度,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網絡平臺作用。限期辦理群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一經查實,可給予舉報人獎勵。通過公開聽證、網絡征集等形式,充分聽取公眾對重大決策和建設項目的意見。公開曝光環境違法典型案件,積極推行環境公益訴訟。(市環保局牽頭,民政局、法院等參與)

          (四十)構建全民行動格局

          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制定水污染防治宣傳方案,細化工作措施,分年度組織實施。深入開展新聞報道,詳細解讀水污染防治措施內容,跟蹤報道工作成效。把水資源節約、水環境保護和水情知識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提高公眾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客觀規律的認識。依托各中小學及校外素質教育實踐基地,廣泛開展節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環境教育、健康教育等為主題的社會實踐活動。為排污單位提供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政策培訓和咨詢,引導自覺履行社會環保責任。(市環保局牽頭,市委宣傳部、教育局、水利局、建設局、衛計委等參與)

          構建全民行動格局。倡導文明、節約、綠色、健康的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開展環保社區、學校、家庭等群眾性創建活動,推動節約用水,鼓勵購買使用節水產品和環境標志產品。在全社會牢固樹立“節水潔水,人人有責”的行為準則,共同改善水環境質量。(市環保局牽頭,市委宣傳部、教育局、建設局、水利局等參與)

          “十三五”是我市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勝階段和積極探索開啟基本實現現代化建設新征程的重要階段,也是“邁上新臺階、建設新南通”的關鍵階段。水污染防治任務繁重艱巨,各地區、各部門要本著對人民群眾和子孫后代高度負責的態度,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關系,按照“地方履行屬地責任、部門強化行業管理”要求,明確責任主體,各司其職,突出重點,系統治理,以硬措施完成硬任務,以硬決心兌現硬承諾,確保全市水環境治理與保護目標如期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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