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老洪港應急水庫水源地管理辦法》已于2016年12月13日經十四屆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韓立明
2016年12月30日
南通市老洪港應急水庫水源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老洪港應急水庫水源地保護和水體污染防治,保障老洪港應急水庫水源地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老洪港應急水庫水源地(以下簡稱老洪港應急水源地)建設、保護、使用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老洪港應急水源地是經江蘇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應急備用類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其保護區范圍以江蘇省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的劃分方案為準。
第四條 老洪港應急水源地實行專業維護和行政監管相結合的管理體制,遵循保護優先、科技引導、聯動監管、平戰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政府建立老洪港應急水源地管理綜合協調機制,統籌老洪港應急水源地建設、保護、使用和監管等工作,研究解決老洪港應急水源地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老洪港應急水源地的主管單位,負責老洪港應急水源地建設、保護和使用的監管。
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老洪港應急水源地環境質量及污染源監控,對老洪港應急水源地污染防治實施監管。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老洪港應急水源地水量調配和水源工程建設,保障水量供給,實施水資源監管。
市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老洪港應急水源地建設投資、日常管養、泵站運行等費用的核算和成本補償機制。
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老洪港應急水源地周邊區域的規劃、建設和安全生產管理。
南通市自來水公司具體承擔老洪港應急水源地使用、維護等日常工作。
市公安、國土、規劃、交通、農林、漁業、衛生、安監、海事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老洪港應急水源地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政府將老洪港應急水源地安全保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專項規劃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監測評價指標體系,統籌安排老洪港應急水源地建設、管養、運行等所需經費。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相關職能部門、高等院校及科研機構開展老洪港應急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水質提升等方面的應用研究和成果轉化。
第九條 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老洪港應急水源地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標志設置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志技術要求》(HJ/T 433)執行。
第十條 老洪港應急水源地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排污口;
(二)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或者煤炭、礦砂、水泥等散貨裝卸作業;
(三)從事船舶、機動車等修造、拆解作業;
(四)圍墾河道和灘地,或者設置集中式畜禽飼養場、屠宰場;
(五)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設項目,或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一條 老洪港應急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除禁止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其他建設項目;
(二)在灘地、堤坡種植農作物;
(三)設置魚罾、魚籪或者以其他方式從事漁業捕撈;
(四)從事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十二條 南通市自來水公司應當加強老洪港應急水源地的安防管理,綜合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保障老洪港應急水源地運行安全;日常巡查中發現可能影響老洪港應急水源地安全的行為時,應當及時制止,并通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南通市自來水公司應當對老洪港應急水源地供電線路、機泵、輸水管線、變配電等設施設備進行定期維護和保養,確保應急備用水源即啟即用。
第十四條 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老洪港應急水源地環境質量的監測,依法發布環境狀況公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水文機構應當加強對老洪港應急水源地水量、水質的監測,依法發布水文情報預報。
市環保、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水文機構發現老洪港應急水源地水質、水量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南通市自來水公司。
第十五條 南通市自來水公司應當在老洪港應急水源地設置相應的檢測、監測系統,與市環保、水行政主管等部門及水文機構實現信息共享,并建立水質、水量異常快速反應機制。
第十六條 老洪港應急水源地的水質標準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III類標準,并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第十七條 汛期、高溫及安全應急等特殊時段,市環保、水行政主管等部門及水文機構、南通市自來水公司應當增加監測、檢測的頻次和點位,及時、準確獲取水質、水量狀況,并按照規定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南通市自來水公司應當定期組織水庫疏浚、水體置換和水面清理,推進原水預處理和水廠深度處理工程建設,開展水體生態凈化系統的研究與試驗,提升老洪港應急水源地自然凈化能力。
第十九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訂老洪港應急水源地安全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老洪港應急水源地安全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指揮體系;
(二)監測、預警、信息報告和處理;
(三)應急響應機制;
(四)水源啟用及應急調水方案;
(五)資金、物資和技術等綜合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 下列情形發生時,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指令啟動老洪港應急水源地安全應急預案:
(一)長江上游相關水域的重大水污染事故;
(二)庫區及周邊影響水質安全的污染事故;
(三)影響水質安全的自然災害;
(四)其他可能影響水質的突發事件。
老洪港應急水源地安全應急預案啟動后,相關地區、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根據應急調度指令,按照各自管理職責和預案分工履行應急任務。
第二十一條 因突發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老洪港應急水源地水源污染時,事故責任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市城鄉建設、衛生、環保、國土、水行政主管等部門和本單位的主管部門報告。
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指令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依法采取強制性措施減輕損失。
第二十二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老洪港應急水源地周邊區域的交通安全管理,通過施劃禁區、限制車速等措施,防范危險化學品運輸風險。
第二十三條 老洪港應急水源地周邊區域的建設,應當充分考慮生態、環保和可持續發展要求,避免對水源地造成污染或者其他不良影響。
老洪港應急水源地周邊區域建設項目立項時,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征詢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市城鄉建設、環保、水行政主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老洪港應急水源地建設、保護和運行的監督管理,定期對老洪港應急水源地保護區內的水域、陸域進行巡查,按照職責及時發現、查處有關違法行為,并建立聯合執法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
第二十五條 在老洪港應急水源地保護區內從事本辦法規定禁止行為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環保、漁業、水行政主管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六條 偷盜、損毀老洪港應急水源地保護區標志和監測、防護、運行等設施設備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七條 相關職能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在老洪港應急水源地及周邊區域違法審批建設項目的;
(二)發生水污染事故及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影響老洪港應急水源地正常供水時,未采取緊急措施或者未及時向社會公布信息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