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7〕112號 2017年8月2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政府投資項目集中代建工作機制,確保代建工作陽光運行,實現“投資、質量、工期、安全、廉潔”五大控制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為指導,按照“投資、建設、管理、使用”彼此分離、相互制約原則,以政務透明、政策公開、強化監督為基本要求,進一步完善政府投資項目集中代建制度,建立健全科學、規范、嚴謹、透明的政府投資決策程序和組織程序,以建管分離優化部門職能、以專業管理促進質量提升、以市場競爭促進投資節省、以有效制約遏止腐敗發生,不斷提高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
二、目標任務
(一)總體任務。按照“能市場化的市場化運作、能用現代技術手段解決的用現代技術手段解決、能公開的堅決公開的”總要求,深入推進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工作,發揮代建單位工程建設專業管理職能,著力構建規范、有序、高效的市場競爭機制,全力打造更多優質、廉潔的精品工程。
(二)工作目標
1.控投資。嚴格執行先審批后建設原則,由代建單位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嚴禁隨意變更工程概算和建設內容,確保政府投資項目建設100%不超概算。合理范圍內確需調整的嚴格執行決策審批程序。
2.控質量。代建單位承擔工程建設質量責任,嚴格落實規范化、標準化、細致化管理,全程管控工程質量,確保項目一次性驗收合格率100%。
3.控進度。代建單位對照工程建設時間節點要求,健全工程建設進度管控體系,強化工程建設過程控制,確保項目按期交付率100%。
4.控安全。代建單位嚴格落實工程建設安全管理體系,承擔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實現安全生產監管100%覆蓋。
5.控廉潔。加強制度建設,強化機制約束,認真排查廉政風險點,健全和完善廉政風險防控措施,確保政府工程代建廉潔率100%。
(三)代建管理
市級構建由南通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中心集中代建管理,南通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中心、南通城市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南通國有置業集團有限公司具體實施項目集中代建的“一中心三平臺”。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結合各地實際確定代建管理模式。
1.代建范圍。使用政府財政性建設資金或政府融資性建設資金占總投資額30%以上,或者政府融資性建設資金500萬元以上的項目,應當納入集中代建范圍。
由政府代管的農村集體資產投資5000元以上建設項目,參照本通知由屬地政府實行集中代建。
2.代建分類。政府投資項目按層級、按屬性分類實行集中代建,做到應代建的100%代建。
(1)房屋建筑類工程項目,包括:社會事業項目、業務用房等。市本級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中心負責代建。
(2)公共基礎設施類工程項目,包括: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含河道整治)等。市本級項目由市城建集團負責代建。
(3)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投資建設的非經營性工程項目。市本級項目由市國有置業集團負責代建,也可通過市場化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參與建設。
3.代建方式。實行代建的項目,可以采用全程代建和階段代建兩種方式。全程代建,從編制項目建議書開始即委托代建單位實施代建;階段代建,在項目初步設計、項目概算批復完成后委托代建單位實施代建。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實行合同制管理,代建單位根據委托實施代建管理,辦理工程招標、規劃許可、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安全監督、交工驗收、竣工驗收等法定建設手續,負責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工期、安全和廉潔,并在竣工驗收后將項目移交委托單位。
三、工作要求
(一)規范決策程序。行政審批局依據經批準的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代建工程在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初步設計編制過程中,要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和有關專家的意見,及時公開包括項目建設規模、內容、標準、質量、工期、投資、安全、文明施工等信息,保障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對代建項目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項目建設單位、建設地點、建設內容等發生變化或者建設規模、投資規模變化幅度超過10%以上的項目,須按有關決策程序討論,通過后按原流程審批;建設規模、投資規模發生變化但幅度在10%以下的項目報同級政府決策同意。(責任單位:發改委、規劃局、財政局、國土局、審計局、建設局、行政審批局、項目單位主管部門)
(二)簡化審批流程。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采取行政審批預審服務制,簡化審批環節,開辟綠色通道,提高審批效率。探索建立投資項目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合并審批機制;簡化交評、環評、能評、穩評、氣象災害評估等審查手續;建立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管部門靠前服務、提前介入工作機制,加快各類許可手續辦理。(責任單位:發改委、建設局、規劃局、環保局、安監局、氣象局、行政審批局、代建單位、項目單位)
(三)優化方案設計。方案設計在進行廣泛市場調研、盡職調查和論證的基礎上,可采取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公開招標等方式,引導設計單位以合理的報價提供優質的技術方案和服務。方案設計過程應積極廣泛征求意見,充分吸納并體現到方案設計之中,設計成果需提交專家論證,嚴格落實研究、決策程序,確保在設計任務的確定上、設計過程的溝通上、設計成果的確認上始終做到規范、科學、嚴謹。相關職能部門跟蹤監督指導,確保選用最優設計方案和設計單位。(責任單位:項目單位、代建單位、規劃局、建設局、行政審批局、審計局、財政局、項目主管部門)
(四)嚴格投資管理。嚴格落實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原則。設計單位嚴格按照設計任務書要求安排建設規模,科學合理的確定投資概算;代建單位嚴格按照審批通過的項目建設規模、內容和標準,組織實施公共工程的代建工作,因不可抗力、規劃調整等因素,確需調整建設規模、內容等,代建單位協助業主單位提出調整申請,按程序報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市本級財政性資金投資1億元以上房屋建筑類項目、5億元以上公共基礎設施類項目實施過程中超概算10%以上的單個項目,須報市委常委會審定。(責任單位:項目單位、項目主管部門、財政局、審計局、建設局、行政審批局)
(五)完善招標制度。實施集中代建的政府投資項目須依法組織公開招標。嚴格招標程序,規范招投標工作環節,確保招投標活動有序、高效進行。代建單位根據自身條件,可以自行組織招標活動,也可以依法依規選擇符合資格等級要求、業務素質及信用評價較好的招標代理機構,委托開展招標活動。深入實施招投標專項整治工作,嚴厲打擊招投標違規行為,重點查處應公開招標而采取邀請招標、議標的,以低價中標、高價結算的,以行賄招標人、評標專家、招標代理機構騙取中標等違規違法行為。(責任單位:代建單位、監察局、建設局、行政審批局、財政局、公安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六)嚴格施工管控。代建單位應配備工程建設專業團隊,實施專業化管理,按照審批的建設規模、內容和標準,從嚴、從細、從實組織建設。在項目開工建設前,建設單位應在現場顯著位置設置規劃、建設、國土等審批信息公示牌,以及在互聯網上公示,便于社會監督。健全包括建設、設計、監理、施工、勘探等單位的整體進度控制體系,明確各方人員配備、工期進度及考核措施,建立進度報告、溝通協調、計劃審核和控制檢查制度,監督參建單位嚴格按計劃實施項目建設。建立健全項目建設安全管理體系,對承建單位安全生產條件、信用情況、保障措施等明確具體要求,做到安全生產監管無死角、無空擋、無缺位。(責任單位:代建單位、建設局、財政局、審計局、行政審批局)
(七)健全防范機制。招標組織環節應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嚴禁肢解招標或不公開招標,嚴防招標代理機構違規操作,杜絕出現傾向性條款和限制性條款的現象;施工管理環節應完善施工管理辦法,健全履約誠信管理制度,從嚴把控參建單位在代建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進度控制等方面的履約誠信情況,嚴厲打擊偷工減料、以次充好、資料失實等弄虛作假行為,加強對項目的非法轉包和層層分包的查處;材料采購環節嚴禁業主單位、代建單位向施工單位明示或暗示材料的選用,嚴禁出現材料(設備)價格偏離市場行情的現象;資金撥付環節應完善資金撥付和監管制度,執行資金撥付主體到施工單位點到點撥付機制,確保工程款支付陽光操作;代建單位內部管理上健全工作人員廉政約束機制,對利用職務之便向服務對象吃、拿、卡、要的,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在法律咨詢、原件審核、預防風險、調處糾紛等方面的保障作用,提高代建單位管理水平。(責任單位:代建單位、監察局、檢察院、公安局、財政局、建設局、法制辦)
四、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為組長、市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協調機構,統籌推進政府投資項目集中代建工作。南通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中心統籌管理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工作,加強對市級代建平臺的管理,對市本級財政資金投入項目、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投資建設的項目及各縣(市)、區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各縣(市)、區要組建相應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管理工作。
(二)強化工作協同。發改委牽頭實施政府投資項目的集中代建工作,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稽察和開展項目后評價;行政審批局負責工程建設的審批許可;監察局對各職能部門履責情況進行督查,及時查處工程建設中的違規違紀行為;建設局負責對建設工程的行業管理;財政局負責對建設資金的使用管理;審計局負責對工程建設預決算的審計監督;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指導、管理、監督工作。各代建單位要健全與工程建設管理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專業隊伍和管理體系,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和能力。
(三)建立獎懲機制。各代建單位按照不同屬性可在代建合同中明確獎懲內容。集中代建管理單位建立廉政保證金制度,制定績效考核辦法及實施細則;代建企業按照財政部《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財建〔2016〕504號)標準收取代建管理費(見附件),由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中心會同市財政局扎口管理,對代建工作實施績效考核。同時,對管理不善導致質量、安全事故的,非客觀原因不能按代建合同約定工期完工的,決算投資超出代建合同約定的,應當扣減代建管理費,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四)嚴格責任追究。進一步完善代建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嚴格落實“五方責任”主體制度,對必須實行代建而未實行代建的政府投資項目,對相關單位進行問責并通報;對代建單位及有關職能部門不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造成代建項目出現投資失控、存在安全隱患、嚴重超工期等后果,或未經批準擅自調整建設規模、投資、內容和標準的,對其主要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