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發〔2017〕54號 2017年9月30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已經2017年7月11日市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南通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和《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試點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作為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強化污染者環境保護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通過試點示范、案例實踐,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形成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社會氛圍,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者形成震懾,有效遏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行為。
二、試點主要內容
本方案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的退化。
(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實施范圍
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重點水功能區和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禁止開發區發生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以及其他造成嚴重影響的環境事件,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試點。
(二)明確賠償范圍及相關主體。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清除污染的費用、應急處置費用、環境監測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等合理費用。
賠償義務人。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現行民事法律和資源環境保護法律有相關免除或減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
賠償權利人。市政府是南通市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受市政府委托,市環保局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組織協調工作,國土資源、城鄉建設、水利、農委、海洋與漁業等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礦產、土地、水資源、耕地、森林及濕地、漁業(淡水)資源等損害的索賠工作。
(三)健全規章制度及管理體系。
1.建立啟動與磋商程序。研究出臺南通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啟動與磋商工作規則,明確索賠啟動條件、賠償程序、賠償依據、磋商主體、磋商原則、磋商內容等。(市環保局牽頭負責)
2.完善訴訟規則。磋商未達成一致的,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也可以不磋商直接提起民事訴訟。探索損害賠償磋商與訴訟程序的銜接規則。市中級人民法院及時依法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案件,努力形成環境民事訴訟保障機制。相關部門鼓勵、支持、引導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公益訴訟。(市中級人民法院牽頭負責)
3.制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對賠償義務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其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同級財政,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各級財政對本區域范圍內生態環境損害替代修復資金給予必要保障。研究出臺南通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管理辦法,指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使用管理工作。(市財政局、市環保局牽頭負責)
4.建立監督機制。加強生態環境修復與損害賠償的執行和監督。出臺南通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監督管理辦法,對索賠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予以責任追究。(市檢察院牽頭負責)
5.推進信息公開。制定南通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公開辦法,明確賠償權利人和義務人開展信息公開的程序、方式、內容等,保障公眾知情權。創新公眾參與方式,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生態環境修復或賠償磋商工作。(市環保局牽頭負責)
(四)加強鑒定評估機構培育與建設。
組建南通市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家委員會及專家庫,培育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研究制定南通市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評估工作程序和南通市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評估機構管理辦法,保障鑒定評估機構獨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評估,并做好與司法程序的銜接。(市環保局、市司法局牽頭負責)
(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例實踐。
1.開展損害賠償。環保、國土資源、城鄉建設、水利、農委、海洋與漁業等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在試點期間分別至少完成1起生態環境損害的索賠工作,并做好案例分析研究和經驗總結,提交生態環境損害索賠工作報告,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建設提出意見建議。(各相關職能部門牽頭負責)
2.開展修復工作。賠償義務人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賠償義務人無能力開展修復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修復資金由賠償義務人向委托的社會第三方機構支付。賠償義務人自行修復或委托修復的,相關部門前期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效果后評估等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承擔。賠償義務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結合生態環境損害情況開展替代修復。(各相關職能部門牽頭負責)
3.鼓勵公眾參與。創新公眾參與方式,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生態環境修復或賠償磋商工作,強化公眾意見反饋處理。依法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賠償、訴訟裁判文書和生態環境修復效果報告等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各相關職能部門牽頭負責)
三、時間安排
(一)2017年9月,以市委辦、市府辦名義印發試點方案,成立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領導小組,明確成員單位工作職責,開展改革試點實踐工作。
(二)2017年10月,編制工作流程,建立工作機制。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及中辦發〔2015〕57號文件精神,結合南通實際,重點探索賠償磋商、訴訟、修復及資金使用監管等方面制度,指導試點實踐,出臺南通市生態環境修復管理辦法。
(三)2017年12月,提交試點報告,總結經驗與做法,適時組織推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南通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建設,明確任務分工,及時研究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確保試點工作有序推進。領導小組組長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市法院、檢察院以及市發改委、科技局、司法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城鄉建設局、農委、水利局、衛生計生委、海洋與漁業局、法制辦等為成員單位。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負責日常組織、協調和推進工作。
(二)注重協調配合。市環保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并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修復效果后評估等業務工作。市法院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審判工作。市檢察院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檢察工作。市財政局負責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工作。市水利局負責水功能區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組織實施工作。市衛生計生委、市環保局負責開展環境健康問題調查研究。
(三)落實經費保障。試點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積極爭取國家、省發展改革、科技、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與城鄉建設、水利、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資金支持。
(四)加強考核監督。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按照“按月通報進度、按季督查、半年小結、全年考評”要求,建立試點工作考核評估機制,細化、分解各部門在試點中的目標任務,形成嚴考核、硬約束的工作機制。建立聯絡員制度,各部門指定專人負責采集信息資料,向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及時準確報送工作進展情況。市政府督查部門牽頭負責對各部門試點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查。2017年底前,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向領導小組報告試點進展情況和試點工作總結。
在開展試點時,應綜合考慮部隊實際需求。一是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實施過程中,應建立軍地協調機制,涉及部隊的,及時通報有關情況。二是涉及部隊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由市軍分區牽頭,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妥善處理軍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