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7〕131號 2017年9月1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南通市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質量和效率,增強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的規范性和科學性,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的通知》、《省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對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的業務指導意見》、《南通市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市政府名義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除規章以外,本市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規定程序制定發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各類文件的總稱。
第三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擬以市政府名義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起草單位的法制機構負責對擬以市政府名義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初審工作。
第四條 起草單位可以依據本辦法以及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制度,加強對本部門及其下屬單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堅持下列原則:
(一)維護國家法制統一;
(二)堅持精簡、實用、高效;
(三)堅持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第六條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實行年度計劃制度。各單位需要提請市政府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的,應當在上年度12月20日至次年1月20日前向市政府法制機構申報制定計劃項目。
未申報的,原則上不得臨時動議提請市政府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因特殊情況確需市政府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的,應當在報送市政府7日前征求市政府法制機構意見。
第七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在起草過程中應當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必要時可先行組織專家論證。涉及重大事項或者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規范性文件,應當采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向社會公布草案等方式廣泛征求意見。
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多個部門職責或者與多個部門關系緊密的,起草單位應當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規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辦公室轉送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并保障必要的審查時間。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合法性審查,對內容復雜、爭議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問題的可適當延長審查期限,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10個工作日。
第九條 起草單位向市政府報送規范性文件草案的,應當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起草情況說明(包括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起草過程、可能存在合法性問題的風險點、主要內容等);
(二)征求意見的有關材料(包括向相關部門、行政相對人、社會公眾征求意見情況);
(三)規范性文件制定依據(對照表)和理由;
(四)起草單位法制機構的初審意見;
(五)規范性文件解讀;
(六)其他材料。
起草單位未按照上述規定報送材料的,市政府法制機構可以要求起草單位補充報送,起草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補充相關材料。補充報送的時限不計算在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時限內。
不按照要求報送的,市政府法制機構可以暫緩辦理或者將相關材料退回起草單位,并向市政府書面報告。
第十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在收到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后,進行初步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機構可以不予審查,退回相關材料,并書面說明不予審查的理由。
(一)缺少合法性初步審查意見,且存在明顯違法、不合理性問題,或者明顯違背國家政策的;
(二)上位法或者國家政策將作重大調整,規范性文件制定內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未征求有關部門和行政相對人意見;
(四)有關部門對主要內容存在較大爭議的;
(五)未經起草單位集體討論通過或者未經主要負責人簽署,或者未經共同起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的;
(六)未按照第九條規定報送相關材料,經催告后仍不報送的;
(七)致使審查工作無法進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初步審查;
(二)征求意見;
(三)調研;
(四)協調;
(五)出具審查意見。
因突發公共事件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可以對前款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超越法定權限;
(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三)是否與其他相關政策、規定協調一致;
(四)是否符合制定程序要求;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第十三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采取書面審查、現場調查、專家論證等方式進行合法性審查,注重通過委托審查、邀請論證、公開點評等辦法,發揮政府法律顧問等第三方在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中的作用。
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規范性文件草案認為需要聽證的,可以組織聽證;也可以交由起草單位組織實施。聽證會的組織,參照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明確合法或者違法的依據、意見或建議。
第十五條 起草單位應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認真研究,根據意見對規范性文件草案作相應修改。
未采納或者未完全采納的,起草單位應當及時與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溝通、說明。
第十六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根據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意見以及采納情況的說明,排選市政府常務會議相關備選議題。
第十七條 起草單位應當將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的相關材料立卷歸檔,確保工作留痕、有據可查。立卷歸檔工作應予規范性文件發布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各有關單位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