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發〔2017〕39號 2017年7月12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城市規劃委員會議事規則》已經2017年6月15日十五屆市政府規劃委員會第1次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實施。
南通市城市規劃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城市規劃管理,提高城市規劃決策的科學性和權威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中央、省、市城市工作會議精神,結合我市規劃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南通市城市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規委會)是南通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決策議事機構,貫徹執行國家、省空間規劃體系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統籌推進“多規合一”工作。
第三條 市規委會堅持依法、科學、民主和高效原則,協調和審議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重大事項。
第二章 機構組成
第四條 市規委會由市政府市長、常務副市長、協助分管規劃的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相關副秘書長,各區政府(管委會)及市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第五條 市規委會主任由市長擔任;常務副市長和協助分管規劃的副市長擔任副主任。
第六條 市規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規劃局,負責市規委會日常事務,市規劃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分管規劃編制的副局長任副主任。
第七條 市規委會根據審議內容可視情邀請以下人員列席會議:
(一)住建部派駐南通市規劃督察員;
(二)市人大、市政協領導或相關專門委員會負責人;
(三)審議事項涉及的相關部門和縣(市)負責人;
(四)涉及重大民生項目的相關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代表。
第三章 議事內容
第八條 市規委會采取全體會議和市規劃辦公會兩種方式審議有關事項。
第九條 市規委會全體會議審議的主要內容有:
(一)年度城市規劃編制計劃;
(二)城市規劃方面的重要方針政策;
(三)城市發展戰略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及總體城市設計,市區市級中心鎮及與主城區相鄰鎮的總體規劃(草案);
(四)重要區域的生態保護、風景名勝、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規劃;
(五)涉及揚子江城市群和崇明世界級生態島建設相關區域的規劃;
(六)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點地段城市設計;
(七)城市綜合交通、地下空間利用、防洪排澇、公共服務設施等重要專項規劃;
(八)全局性、標志性的重大工程及交通、市政公用、環保等重大項目的方案設計;
(九)重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對生態環境可能存在重大影響的項目選址;
(十)重大的公共建筑方案,城市重要片區、重要節點的建筑及景觀方案;
(十一)市政府已審批或市規委會已審定的各類規劃的重大調整;
(十二)協調城市規劃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條 市規劃辦公會審議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城市規劃區內與主城區不相鄰鎮的總體規劃(草案);
(二)用地面積2公頃以上的各類公共建筑選址;
(三)濠河風景區、五山及沿江片區、中央創新區、火車西站等重點片區的項目方案;
(四)城市主干道兩側建筑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或高度超過50米的各類單體建筑方案,10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方案;
(五)城市交通及市政設施項目方案;
(六)大型城市廣場和公園綠地規劃方案;
(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一般調整;
(八)涉及城市規劃管理工作中的有關事項;
(九)對市規委會全體會議審議項目進行初審;
(十)規委會主任或副主任要求提交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會議制度
第十一條 市規委會全體會議由規委會主任主持召開,全體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確有需要可臨時召開。
第十二條 全體會議召開時,委員原則上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提前向市規委會主任請假,未經批準不得請他人代理參加會議。
第十三條 提交全體會議審議的事項須經市規劃辦公會初審通過,并向市規委會主任專題匯報同意后,方可提交審議。
第十四條 市規委會全體會議表決可采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方式進行,具體方式由市規委會主任確定,到會委員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為表決通過。
第十五條 市規劃辦公會一般每半個月召開一次,原則上由協助分管規劃的副市長召集,會議召集人可根據審議內容,確定參會人員。
第十六條 提交市規劃辦公會審議的項目,須經市規劃局業務會初審,并報協助分管規劃的副市長同意后,方可提交審議。
第五章 會議組織
第十七條 擬提交市規委會全體會議或市規劃辦公會審議的事項,須向市規委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內容包括:
(一)市規委會會議題申請表,包括項目簡介、部門意見、協助分管副市長意見等;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規劃編制成果、規劃選址方案、規劃設計方案等圖文材料;
(三)其他相關文件。
第十八條 市規委會辦公室對擬提交市規委會全體會議審議事項初審后,向市規委會主任、副主任提出建議方案,方案確定后,由市規委會辦公室將審議事項的有關材料在會前2至5日發送參會委員。
第十九條 凡審議內容與委員本人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有關委員一般應在會議召開之前申請回避,亦可根據需要在表決時回避。
第二十條 市規委會全體會議和市規劃辦公會每次會議均要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市規委會辦公室起草,按程序審核,市規委會全體會議紀要由市規委會主任簽發;市規劃辦公會會議紀要由市規委會副主任(協助分管規劃的副市長)簽發;屬于“三重一大”事項的須履行相關決策程序。
第六章 議事要求
第二十一條 委員應增強工作的主動性,深入調查研究,認真學習并熟悉相關規劃知識,不斷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努力提升專業水平,更好地科學履職。
第二十二條 委員應提前熟悉審議項目的有關情況,積極參與審議討論,要準確表達自己的觀點,對表決事項要表明自己的態度。
第二十三條 凡會議審議通過的事項,委員應堅決執行,并做好有關宣傳和解釋工作。
第二十四條 委員應嚴格要求自身,自覺遵守相關行為規范,廉潔從政,自覺接受監督。在工作過程中違反相關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市規委會會議資料屬于內部文件,參會委員應妥善保管,會后須將會議資料交還市規委會辦公室。若會議資料涉密,則按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有關市規委會會議資料的查詢,由市規委會辦公室統一負責,委員不得透露會議的有關內容。
第七章 會后監管
第二十七條 市規委會辦公室要加強審議項目的跟蹤管理,對審議通過的項目實施情況,應定期組織督促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及時報告市規委會主任、副主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由市規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