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7〕66號
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引導全市各金融機構及準金融機構進一步增加有效信貸投入和開展金融創新,加大服務實體經濟的力度,特別是加大對小微企業和制造業的投入,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南通市金融創新貢獻獎評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5月11日
南通市金融創新貢獻獎評審辦法
為進一步引導全市各類金融機構、準金融機構解放思想,開拓創新,加快全市金融業改革發展步伐,不斷提高金融業服務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實體經濟的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一系列加大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特別是制造業相關文件精神,在全國率先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金融創新試點,堅持金融產業與實體經濟互動并進,進一步加快我市金融業做大做強和創新發展步伐,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效率,充分彰顯金融業的先導作用和資源優化配置功能,通過接軌上海自貿區,加快我市金融創新創優步伐,努力做到金融業態更加豐富、融資模式更加多元、金融創新更加活躍、金融環境更加優良,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效率和支持經濟轉型的能力。
二、評審對象
(一)金融機構
1.銀行:指在南通市開業1年以上的各類商業銀行;
2.保險:指在南通市開業1年以上的各類保險公司;
3.證券:指在南通市開業1年以上的證券公司總部、分公司及營業部;
4.期貨:指在南通開業1年以上的期貨公司總部、分公司及營業部;
(二)準金融機構
1.小額貸款公司:指經省金融辦批準設立,注冊地在南通市,正常經營2年以上且最近一次監管評級達到B級及以上的小額貸款公司;
2.融資性擔保公司:指經省經信委批準設立,注冊地在南通市,正常經營2年以上的融資性擔保法人機構,且最近一次年度監管評價級別達到C級及以上;
3.創業投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指在縣市區創投主管部門備案,注冊地在南通市,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機構;
4.融資租賃公司:指經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同意試點,注冊地在南通市,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內資融資租賃公司和經省商務廳批準設立,注冊地在南通市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外資融資租賃公司,內外資融資租賃公司須在商務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開展全國融資租賃企業各類信息填報工作;
5.典當行:指經省商務廳批準,并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注冊地在南通市,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典當行;
6.資產管理公司:指持有銀行業監督委員會頒發的金融機構許可證,注冊地在南通市,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資產管理公司;
7.報經市政府同意的其他單位。
三、評審內容與評分標準
評審體系分為績效評價類和自主申報類兩類。績效評價類評審對象為銀行(村鎮銀行除外)和融資性擔保公司,評審內容主要是支持地方實體經濟發展的相關業務指標;自主申報類評審對象為村鎮銀行、保險、證券、期貨、小額貸款公司、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管理機構、融資租賃公司、典當行、資產管理公司以及經市政府同意的其他單位等,評審內容主要是各類機構為支持地方實體經濟發展在金融產品、技術、工具和服務等方面的金融創新項目。
績效評價類評審內容和評分標準見附件1,自主申報類評審內容見附件2。
四、評審程序要求
(一)績效考核類機構評審數據由各相關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于每季度后15天內上報至市金融辦;
(二)自主申報類機構申報材料由各相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于每年12月20日前上報至市金融辦;評審小組對申報項目進行現場考察或組織答辯;
(三)評審過程分兩個階段進行,一是評審小組對自主申報類機構進行綜合評審,選出前10名自主申報單位;二是自主申報類前10名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前10名、融資性擔保公司前5名進行綜合投票,按票數多少,評選出一二三等獎以及優秀獎機構,獲得金融創新貢獻獎。根據《關于鼓勵南通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將新增存款更多用于當地貸款的評價辦法(試行)》(通金融辦發〔2015〕35號)考核等次為“勉勵”的,則在已評定等次的基礎上降一個獲獎等級;
(四)擬評定金融創新貢獻獎的金融機構名單在《南通日報》上公示,公示期為7天,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擬獎勵金融機構有異議的,可在公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書面異議。提出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署名和聯系方式。
(五)對公示無異議的金融創新貢獻獎機構評審結果由評審小組上報市政府,經市政府審定后進行通報獎勵。
五、評審結果運用及獎勵辦法
績效評價類評審結果一季度一小評,一年一總評,在每季度末、次月月底前按評審結果排名順序進行通報;自主申報類評價工作一年一評,與績效評價類總評結果在次年1月底前按評審結果排名順序進行通報。每年最多評出銀行業金融機構10名、融資性擔保公司5名、自主申報類機構10名,共計不超過25家機構獲得金融創新獎。對獲獎單位在全市范圍進行通報,并抄送其上級機構,同時對獲獎單位進行適當獎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貢獻評審結果作為財政性存款分配、市國有公司購買金融服務等方面的依據。
因銀行業金融機構只收不貸影響企業正常生產導致發生金融風險或者因債權債務糾紛營業網點受到圍攻等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則取消該機構的評審資格。
六、組織實施
市金融辦負責評審工作,會同市發改委、財政局、經信委、商務局、國資委、人行、銀監局和保險行業協會等部門組成評審小組,具體組織實施。
七、其他
(一)根據發展實際,可適時對評審項目和指標體系作進一步調整完善。實行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原《南通市銀行業金融機構業績考核評價暫行辦法》(通政辦發〔2014〕22號)同時廢止。
附件:1.績效評價類評審內容和評分標準
2.自主申報類評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