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18〕66號 2018年7月11日
各縣(市)、通州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保護生態環境,規范生豬養殖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優化生態環境,加強生豬養殖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原則和目標
加強生豬養殖管理工作堅持“屬地管理、控減總量,生態消納、有償服務”的原則,建立科學規范、權責清晰、約束有力的生豬養殖秩序。
以2018年5月底全市生豬存欄量318.5萬頭為基數,全市年控減生豬存欄15%左右;存欄量20頭以上(含,下同)的生豬養殖場(戶)納入規劃布局,依法依規監督管理。到2020年底,全市生豬存欄量控制在200萬頭以下(農情統計數,下同)。
推進糞污社會化治理服務體系建設,到2019年底,全市建設生豬糞污社會化有償治理服務組織50個。
加快推進生豬養殖糞污資源化利用,到2020年底,糞污綜合利用率達到78%以上,生豬規模養殖場治理率達到90%以上、糞污處理設施裝備配套率達到96%以上。
二、管理要求
(一)畜禽養殖禁養區內禁止建有存欄量20頭以上的生豬養殖場(戶);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生態紅線一級管控區、通榆河一級保護區內禁止生豬養殖。
(二)基本農田內嚴禁新增生豬養殖設施,已經建成的生豬養殖設施,按序時進度到2020年底前清理完成。
(三)對占用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圍的生豬養殖設施,按序時進度到2020年底前清理完成。
(四)已經建成的生豬規模養殖場,未經設施農業用地備案、環境影響評價及動物防疫條件許可的,按序時進度到2020年底前依法關停。
(五)以縣域為單位,嚴格控制養殖總量,嚴禁招引生豬養殖項目;以鎮域(街道)為單位,畝均耕地面積生豬存欄量不得超過0.8頭。控制目標按序時進度在2020年底前完成。
(六)非禁養區內的生豬養殖(場)戶,嚴格控制養殖規模,由鎮(街道)、村根據總量控制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核定其生豬存欄量并實施監督。
(七)以鎮(街道)為單位,必須單獨建立或聯合建立種養循環利用專業合作社或糞污收集處理中心,對生豬養殖中小型規模場和小散戶的糞污實行社會化有償治理服務。
(八)存欄量20頭以下(不含,下同)的生豬養殖場(戶),必須按0.5立方米/頭的標準配備糞污貯存池,按5頭/畝的標準配套消納耕地,并向村委會提供養殖糞污循環利用履約保證。存欄量20頭以上或存欄量20頭以下但不具備消納條件的養殖場(戶),除按標準配備貯存池外,必須與第三方簽訂糞污有償治理服務協議,同時向村委會提供養殖糞污治理履約保證。
(九)對使用未經高溫處理餐廚廢棄物養豬的養殖場(戶)依法查處;對直排偷排糞污,造成環境污染的生豬養殖場(戶)依法予以查處;對污染嚴重、群眾反映強烈且無法整改的養殖場(戶)依法關停。
(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對達到納稅規模的養殖場依法足額征收環保稅。
三、職責分工
(一)市農業部門牽頭負責編制畜牧業發展規劃、生豬養殖總量控減、糞污綜合利用技術指導、使用餐廚廢棄物生豬養殖場(戶)的依法查處及糞污社會化有償治理服務工作推進。
(二)市環保部門牽頭負責編制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指導生豬養殖污染防治,對生豬規模養殖場未經環境影響評價、偷排直排污染環境等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三)市國土部門牽頭負責生豬養殖場(戶)違法用地行為的清理,指導督促各地國土部門對占用基本農田從事生豬養殖的違法用地行為依法查處。
(四)市水利部門牽頭負責占用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生豬養殖設施的清理。
(五)市城管部門牽頭負責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許可,依法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協助相關部門關停違法建設的生豬養殖場(戶)。
(六)市公安部門牽頭負責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打擊無證無照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物,及危害環境和人身健康的違法犯罪活動。
(七)市信訪局牽頭負責加強生豬養殖管理工作中的信訪維穩工作。
(八)市稅務部門牽頭負責規模養殖場環保稅依法足額征收。
四、考核獎懲
加強生豬養殖管理工作納入市委、市政府對縣(市)區“四個全面”及高質量發展綜合考核內容,對整治不力的鎮(街道)取消市級綜合考核評先資格。各地政府及市相關牽頭部門按季度報送工作進度,市農委負責情況收集匯總并上報。
市級財政對生豬糞污社會化有償治理服務主體購買的國家標準定型糞污收集運輸車輛,及完成市委、市政府考核任務的縣(市)區實行以獎代補(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牽頭制訂)。
各縣(市)、通州區人民政府為轄區內加強生豬養殖管理的責任主體,應按照本意見要求于2018年8月底前制定出臺相關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