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發〔2018〕59號 2018年11月30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南通市市區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暫行辦法》已經2018年11月16日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市區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市區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工作,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南通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通政規〔2013〕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具有本市市區(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戶籍的城鄉居民家庭(含戶口已遷出但仍由其家庭供養的國內全日制在校就讀的子女)。
已按照《南通市市區醫療救助辦法》(通政規〔2016〕3號)享受醫療救助的對象(實施內臟器官移植或者骨髓移植的除外)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是指因病導致家庭醫療剛性支出較大,實際生活負擔較重,由政府提供的補充性救助行為。
家庭醫療剛性支出是指在提出申請之前的12個月內,家庭成員發生的、醫療保險政策待遇范圍內,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及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后,應當由個人承擔醫療費用的總和。醫療費用的認定,原則上以醫療機構經社會保障卡刷卡結算的發票為準,特殊情況未能刷卡的,也可以憑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出具的報銷反饋單為據。
第四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政策解讀以及指導監督政策實施。
市、區財政部門負責落實救助資金,將救助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并監督管理資金使用情況。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提供申請救助家庭醫療費支出情況等相關數據。
市衛計委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杜絕過度醫療。
紀檢監察機關、審計部門負責監督各職能部門履職情況以及協助做好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相關工作。
區民政部門負責做好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申請的審核、審批以及發放工作,指導轄區內的街道辦事處做好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在區民政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做好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申請的受理、調查核實工作。
第五條 本市市區戶籍的城鄉居民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醫療救助:
(一)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醫療剛性支出,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市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
(二)家庭人均金融、證券資產不高于上年度市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僅有一套房產,且名下無別墅,無商鋪、辦公樓、廠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類房屋;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僅可保留一輛新車購置價不超過15萬元的機動車輛。
第六條 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按照下列標準給予醫療救助: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家庭醫療剛性支出以3萬元為起付線,3萬元以上(含本數)部分給予40%的救助,學齡前兒童及仍在國內全日制學校就讀的子女本人給予45%的救助,家庭救助最高額度不超過20萬元;
(二)家庭成員中因患重大疾病,實施內臟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手術的,在享受上述醫療救助后,憑病歷等相關證明,一次性再給予10萬元醫療救助金。
第七條 本市市區戶籍的城鄉居民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生活救助:
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家庭醫療剛性支出超過家庭可支配收入,或雖未超過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醫療剛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市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符合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請救助經濟狀況認定標準相關規定。
本辦法中醫療救助所得不計入申請生活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
第八條 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按照下列標準給予生活救助:
(一)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家庭醫療剛性支出超過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人均12個月給予一次性全額救助;
(二)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醫療剛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照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60%,按人均12個月給予一次性救助。
已按《南通市城鄉困難居民臨時救助實施辦法》(通政辦發〔2016〕176號)享受最高額救助的對象不再重復救助。
第九條 申請救助的家庭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申請,街道辦事處受理后對申請救助家庭的經濟狀況及家庭醫療剛性支出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后報區民政部門,經公示無異議后由區民政部門審批,按低保發放程序打卡,同時報市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醫療救助資金由市、區財政各承擔50%,市財政承擔的50%部分次年結算補助到區;生活救助資金由各區財政承擔。
第十一條 申請救助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救助范圍:
(一)故意隱瞞家庭(個人)真實收入、財產等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二)不接受或不配合調查核實工作的;
(三)通過離婚、贈予、轉讓等方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者份額,或者放棄法定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的;
(四)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并且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者從事勞動生產的(能出具因患重特大疾病無法就業或無勞動能力證明的除外);
(五)因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醫療事故等遭遇意外事件,有賠付責任方但賠付責任方未履行賠付責任的(賠付責任方無履行能力的除外,需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六)因吸毒等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十二條 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工作接受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接受社會監督。
從事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工作的責任部門和經辦人員要依法依規落實救助政策,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后果的工作人員,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給予問責;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申請救助的家庭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信息及變化情況,自覺接受并配合救助管理部門和居民經濟狀況核對機構的調查核實。
申請救助的家庭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救助的,由區民政部門或街道辦事處給予批評教育并追回被騙取資金;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為申請救助的家庭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并納入相關征信系統。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崇川、港閘、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原有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五條 通州區、通州灣示范區及其他縣(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完善相關政策,資金由各地財政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