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區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18年8月23日經十五屆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徐惠民代市長11月16日簽署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現作如下解讀: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是鞏固戶外廣告和店招標牌專項整治成果的需要。近年來,城管部門積極開展戶外廣告和店招標牌專項整治,中心城區高立柱廣告相繼拆除,戶外廣告和店招標牌秩序有效改觀。《辦法》的出臺有助于為整治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撐。
二是適應城市管理新趨勢新要求的需要。隨著服務業的發展,戶外廣告和店招標牌設施的數量、類型逐漸增多,違法設置、不規范設置的情形不同程度存在,個別區域戶外廣告和店招標牌雜亂差,設施安全存在風險隱患。《辦法》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具體管理措施。
三是貫徹“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服務效能的需要。市區推進城市管理和執法體制改革,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審批權下放,店招標牌設施管理方式調整。《辦法》的出臺,進一步鞏固改革成果,優化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審批服務,加強店招標牌設置事中事后監管,為行政相對人提供更多便利。
二、《辦法》制定的過程和依據
一是廣泛征求意見。《辦法》初稿形成后,市法制辦通過網站公開征求社會意見,組織召開立法座談會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商戶、基層執法單位等方面的意見,書面征求了市政府法律顧問的意見。二是加強立法協調。多次就立法的基本概念、職責分工、行政許可、管理銜接等重點問題,征詢交通、水利、規劃、行政審批等部門的意見。三是集體討論決策。8月23日市政府第29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辦法(草案)》。
《辦法》起草的主要依據是《廣告法》《江蘇省廣告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容貌標準》,參考借鑒了上海、廈門、合肥、威海等城市的立法經驗。
三、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如何區分?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建(構)筑物、道路、廣場、公共設施等載體設置的,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商品、服務或者公益內容的設施,包括燈箱、展示牌、電子顯示裝置、實物造型等。
本辦法所稱店招標牌設施,是指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商戶在辦公地、經營地的建(構)筑物、場地及其附屬設施上設置的,用于表明單位或者商戶名稱、字號、商號、徽標的招牌、標志牌、匾牌、發光字牌等設施。
(二)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是什么?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設置的業務指導和綜合協調。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設置的日常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普通國道、省道以及內河港口、碼頭等管理區范圍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管理。
水利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管理。
(三)哪些情形不能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1.利用交通信號設施、交通標志牌、交通執勤崗設施、道路隔離欄、人行天橋護欄、道路和橋梁防撞墻與隔聲墻的;
2.在國家機關、學校、歷史文化街區及其建筑控制地帶內的;
3.在主次干道紅線范圍內的;
4.跨越城市道路、公路、鐵路、河道的;
5.利用行道樹或者影響綠化景觀的;
6.利用建筑物樓頂及沿街毗鄰建筑之間空間的;
7.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設施安全的;
8.破壞建筑物立面整體風貌的;
9.影響建筑物采光、通風和消防救援等功能的;
10.法律、法規以及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禁止設置的其他情形。
中心城區禁止設置高立柱廣告設施。
(四)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行政許可如何規定?
1.從許可主體看,各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行政許可,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地區從其規定。交通運輸、水利部門在其管理范圍內實施許可。
2.從許可條件看,申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應當提交《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申請書》以及戶外廣告設施效果圖、設計圖。申請設置臨時戶外廣告設施的,提交《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申請書》。
3.從許可過程看,許可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組織現場勘察,并根據實際需要,征求相關職能主管部門的意見;可能產生光線污染、噪聲污染以及其他影響相關利害關系人情形的,許可部門應當召開聽證會。
4.從許可結果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應當載明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位置、形式、規格、結構、期限等事項。
(五)店招標牌設施設置如何進行管理?
1.店招標牌設施設置不再實行行政許可。市城市管理部門制定公布店招標牌設施設置導則,店招標牌設施設置應當符合設置導則的要求。
2.加強行政指導和服務。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店招標牌設施設置導則的宣傳,通過信息化手段為社會公眾查詢、利用提供便利。
3.注重事中事后監管。區城市管理部門加強店招標牌設施設置的指導和監督,對符合設置導則的予以登記,并向社會公布。
(六)店招標牌設施設置應當遵守哪些主要規定?
1.同一載體設置的店招標牌設施保持統一規格,與載體立面風格、色彩相協調;
2.不得影響、破壞載體的立面形象,不得“一店多招”、“多層多招”設置;
3.不得遮擋建筑物玻璃幕墻和窗戶,不得影響建筑物采光通風和消防安全;
4.在以大樓冠名的建筑物頂部或者立面設置鏤空形式名稱標識的,字體高度應當與建筑高度相協調;
5.企業、商戶店招標牌內容應當與工商注冊名稱相符,不得含有經營服務內容、電話號碼、產品(畫面)推廣宣傳等廣告信息;
6.設計和安裝應當符合國家建筑物結構荷載、防風、抗震、防火、電氣安全要求。
(七)戶外廣告和店招標牌設施日常監管措施有哪些?
1.城市管理部門建立日常巡查機制,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責令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2.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需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的,納入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同步設計。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審批等部門對規劃設計方案進行聯合審查。
3.城市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管理信息系統,推動設施設置、日常監管和執法信息共享,并將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違法行為和不良記錄納入誠信管理體系。
(八)如何保障戶外廣告和店招標牌設施的公共安全?
1.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是設施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設施日常管理和安全維護,排除安全隱患。
2.戶外廣告設施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每年進行安全檢測,檢測結果報許可部門備案;安全檢測不合格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3.許可部門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抽檢。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將店招標牌設施安全納入日常巡查范圍。
(九)違法行為如何實施處罰?
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廣告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于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設置的違法情形,均有具體的法律責任,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在執法活動中依法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