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規〔2019〕2號 2019年4月8日
各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通市市區城市綠線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已經2019年2月22日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市政府決定對《南通市市區城市綠線管理實施辦法》(通政規〔2012〕4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辦法適用于南通市市區范圍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
第二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包括已建成綠地控制線、規劃預留綠地控制線和生態區域控制線。”
二、第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城市綠線管理應當堅持科學劃定、嚴格控制、有效保護的原則。”
第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做好轄區職責范圍內城市綠線管理工作。”
三、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各類現狀綠線應通過設立綠線公示牌或綠線界碑,或園林行政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公共信息平臺等形式向社會公開。”
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為:“因重點工程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占用城市綠線范圍內的綠地或者改變其用地性質的,市自然資源、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審查和論證,并按規劃調整或城市綠地占用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并在規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五、第十五條作為第十四條,修改為:“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受理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圖審查時,應當要求申請人一并提供經審查通過的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經審查通過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時應當經原審查部門審查批準。”
七、第十七條作為第十六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在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依法將綠化工程竣工測繪技術報告等資料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八、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合并作為第二十一條:“自然資源、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等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定期對城市綠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需要行政處罰的,按照本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有關規定執行。”
九、刪除第十一條第二款,刪除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市區城市綠線管理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南通市市區城市綠線管理實施辦法
(2012年4月11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規〔2012〕4號公布,2019年4月8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規〔2019〕2號修訂公布)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線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依照《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南通市市區范圍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包括已建成綠地控制線、規劃預留綠地控制線和生態區域控制線。
第三條 城市綠線管理應當堅持科學劃定、嚴格控制、有效保護的原則。
市自然資源、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利、行政審批等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做好城市綠線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做好轄區職責范圍內城市綠線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修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并按法定程序報批后公布實施。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明確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園綠地。
新建工程項目的用地選址,應當符合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要求。
第五條 城市綠線由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結合城市綠化的現狀、自然地貌等予以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確定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及居住區綠地、道路綠地等附屬綠地;
(二)河流、濕地和山體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古樹名木及古樹后備資源保護范圍等;
(四)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生活、生物多樣性保護有重要影響的其他綠地。
第七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現有綠地,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編制現有綠線控制圖。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規劃綠地,由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編制規劃綠線控制圖。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規劃綠線控制圖,編制分期實施計劃。
第八條 城市綠線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后按程序調整:
(一)因城市總體規劃修編對綠地布局進行調整的;
(二)因市政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需要調整的;
(三)其他確需調整的情形。
城市綠線調整應當遵循綠地總量平衡的原則。
第九條 對已建成城市居住區附屬綠地進行調整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業主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十條 經批準的城市綠線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各類現狀綠線應通過設立綠線公示牌或綠線界碑,或園林行政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公共信息平臺等形式向社會公開。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十一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違反規定進行開發建設。
第十二條 因重點工程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占用城市綠線范圍內的綠地或者改變其用地性質的,市自然資源、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審查和論證,并按規劃調整或城市綠地占用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并在規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十三條 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設施應當限期遷出或者拆除。
第十四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受理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圖審查時,應當要求申請人一并提供經審查通過的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
第十五條 經審查通過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時應當經原審查部門審查批準。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依法將綠化工程竣工測繪技術報告等資料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進行房地產開發,應當如實公示項目的綠地率、綠地面積以及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筑總平面方案載明的綠線范圍,不得將綠線范圍外的其他綠地或者臨時性綠地作為其配套綠地對外宣傳。
第十八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樹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破壞。確需砍伐或者移植的,應當經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規定進行補植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十九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地上、地下空間內的各種管線或者設施,由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技術標準提出管制要求,保證栽植樹木的生長空間。
第二十條 在城市綠線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廢棄物;
(二)攀折損毀植物;
(三)擅自搭建臨時設施或者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雜物;
(五)有損生態和景觀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一條 自然資源、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等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定期對城市綠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需要行政處罰的,按照本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在已經劃定的城市綠線范圍內違反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的,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