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規〔2020〕2號 2020年4月26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蘇通科技產業園區、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化工重點監測點認定程序和監管辦法》已經十五屆市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南通市化工重點監測點認定程序和監管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化工重點監測點認定程序和安全監管,促進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管理規范、技術先進、產品高端、安全環保風險可控、規模總量大、經濟效益突出的化工生產企業安全、綠色、高端發展,根據《江蘇省化工產業安全環保整治提升方案》《江蘇省化工重點監測點認定標準》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被認定為化工重點監測點(以下簡稱監測點)的企業,在項目審批、建設和管理方面參照化工園區內企業執行。國家、省有其它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南通市化工產業安全環保整治提升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南通市化治辦)具體承辦全市監測點的認定工作,牽頭組織相關成員單位依據各自職能對監測點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企業根據《江蘇省化工重點監測點認定標準》規定的認定條件,向屬地化工產業安全環保整治提升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化治辦)提出監測點的認定申請,提交的申請材料主要應包括《承諾書》《南通市化工重點監測點申請表》《南通市化工重點監測點申請報告書》。
第五條 各地化治辦組織對企業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并出具初審意見。對符合要求的企業,由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簽署意見并蓋章后,報南通市化治辦。南通市化治辦原則上每年3月底前受理一次集中申報。
第六條 南通市化治辦牽頭開展專家論證,并組織市發改委、工信局、生態環境局、應急管理局、行政審批局、市場監管局等相關職能部門,對各地上報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現場核查,提出綜合審核意見。
第七條 南通市化治辦將綜合審核意見通過市工信局網站統一對外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八條 南通市化治辦將公示結果報請市政府批準后正式公布并報省化治辦備案。
第九條 各地化治辦應當牽頭組織相關成員單位依據各自職能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強對監測點企業的日常指導、監督和管理,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企業完成整改。
第十條 各地化治辦組織主要成員單位對已認定為監測點的企業對照《江蘇省化工重點監測點認定標準》按年度進行評價,并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后報南通市化治辦。南通市化治辦組織對各地上報的年度評價結果進行抽查。
第十一條 監測點企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有關法律法規,在規定的廠區范圍內,按照化工項目建設的有關規定和要求辦理報批手續,條件成熟時應當向化工園區遷移。
第十二條 監測點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銷:
(一)年度評價中連續兩年不符合認定條件,且無法有效整改提升的;
(二)發生生產安全亡人責任事故或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第十三條 監測點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監測點資格,整改驗收合格后予以恢復,仍不合格的撤銷監測點資格:
(一)違規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
(二)一年內出現兩次及以上因環境違法行為而立案處罰的;
(三)存在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四條 監測點因產業政策、規劃調整等條件變化,不宜繼續從事化工生產的,撤消監測點資格。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