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各機動車停放經營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意見的通知》《江蘇省價格條例》《江蘇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們制定了《南通市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南通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南通市公安局
南通市財政局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
南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1日
南通市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提高停車資源利用效率,促進停車設施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意見的通知》《江蘇省價格條例》和《江蘇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以下簡稱停車服務收費),是指在南通市市區依法設立的各類機動車停車設施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包括公共停車設施、專用停車設施經營者和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理者),為機動車提供停放場地服務并收取費用的行為。
(一)公共停車設施是指為社會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獨立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庫、樓)、建筑物配建的公共停車場(庫、樓)等。
(二)專用停車設施是指為本單位、本住宅小區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專用停車場(庫、樓)、建筑區劃內共有部位施劃的停車位。
(三)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審核同意設置的臨時停車泊位。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南通市區范圍內(不含海門區)的停車服務收費行為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 停車服務收費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一)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收費為行政事業性收費(通州區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二)下列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1.機場、車站、碼頭、城市交通樞紐、軌道交通換乘站、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旅游景區、公園、城市廣場、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設的停車設施;
2.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包括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圖書館、博物館、展覽館,文體中心、藝術中心,青少年、婦女兒童、老年活動中心等單位配套建設的停車設施;
3.其他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車設施。
(三)除第(一)項、第(二)項以外的停車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制定或調整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應當充分考慮綜合成本、停車設施設備等級、地理位置、服務條件、供求關系、社會承受能力以及有利于資源集約、促進技術創新等因素。
第六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服務收費,經營者應當依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競爭狀況,遵循合法、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自主制定。
第七條 實行差別化停車服務收費政策,遵循“城市中心區域高于非中心區域、路內(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間、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長時間高于短時間、大型車高于小型車”的原則。
第八條 根據停車供需狀況差異、道路路網分布、公共交通發展水平、交通擁堵狀況和停車場配套建設等因素,市區機動車停放區域劃分為一類區域、二類區域和三類區域。各區域的劃分由市發展改革、市公安交通管理、市城市管理等部門共同發布并適時動態調整。
第九條 停車服務收費實行計時收費、計次收費和包月收費計費方式。
(一)計時收費以分鐘、小時為計費單位。實行計時收費的,應具備檢驗合格的電子計時設備,不足一個計費單位的,按1個計費單位計算,四舍五入取整到元,連續停放超過24小的,重新計時收費。
(二)計次收費以次為計費單位。不超過4小時按次計收,超過4小時按天計收,超過24小時的重新計次收費。
(三)包月收費以月(季、年)為計費單位。
1.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面向小區業主、附近單位人員停車可采取包月方式收費,具體路段、區域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劃定,具體收費標準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市城市管理等部門另行制定。
2.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服務包月收費標準可在最高限價范圍內以協議的形式議定。
第十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將其內部停車設施向社會開放并適當收費。
第十一條 實行政府制定價格管理的各類停車設施免費停放時間不少于15分鐘,醫院、車站、機場、學校、圖書館、公園、體育場館、農貿市場等單位配套建設的停車設施免費停放時間不少于30分鐘。
實行政府制定價格管理的各類停車設施對掛有新能源汽車號牌的機動車,4小時內減半收取停放服務費(四舍五入取整到元);對持有C5駕照的殘疾人和持有C2駕照的下肢殘疾人駕駛機動車,2小時內免收停放服務費;對持有新能源貨車專用通行證的配送車輛,在占道收費泊位30分鐘內免收停放服務費。
鼓勵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各類停車設施參照執行。
第十二條 各類停車設施對執行公(任)務的行政執法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市政服務車、軍車等應當免費。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依法扣押車輛,在法定處理期限內的停車費及車輛的保管費用,由實施扣押措施的執法機關承擔。經通知逾期不接受處理或處理后不及時提取車輛的,所產生的停車費用由車主承擔。
第十四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各類停車設施,由各停車設施經營者或管理者在政府規定的最高限價范圍內根據停車供需狀況差異等因素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并向所在區(管委會)發展改革部門辦理收費備案手續。
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允許收費時段為7:30-22:00。具體收費時段由市城市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市發展改革等部門聯合確定,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停車設施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規范化的標價牌,公示停放服務費定價主體、收費標準、計費辦法、收費依據、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停車設施經營者或者管理者不提供合法收費票據的,車輛停放者可以拒付停車費。
第十七條 各類停車設施經營者或管理者必須嚴格執行本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一)不執行停車服務收費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存在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分解項目收費、重復收費、擴大范圍收費、改變收費頻次和計費方式收費;
(二)實施價格串通、價格壟斷;
(三)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在標價之外收取未予標明費用;
(四)存在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五)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住宅小區配建的停車設施收費,按照南通市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原《南通市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通價規〔2011〕1號)《關于在中心城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最高限價管理試點的通知》(通價服〔2014〕59號)《關于明確南通市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通知》(通價服〔2017〕29號)《關于明確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通價服〔2018〕75號)和《關于明確機動車道路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通發改辦〔2019〕59號)自本實施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南通市市區機動車停放區域劃分
2.南通市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附件1
南通市市區機動車停放區域劃分
一類區域 |
濠北路-濠東路-城山路-青年路-姚港路-孩兒巷路合圍區域(含上述路段) 崇川路-園林路-嗇園路-長江路-城山路合圍區域(含上述路段) |
二類區域 |
虹橋路-工農路-鐘秀路-孩兒巷路-姚港路合圍區域(含上述路段,不含一類區域) |
三類區域 |
一類區域、二類區域以外的其他區域 |
附件2
南通市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類別 |
區域 |
收費標準 |
24小時封頂 |
|
道路 |
一類 |
2小時內 |
2元/15分鐘 |
100元 |
2小時后 |
3元/15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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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類 |
2元/半小時 |
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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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 |
1.5元/半小時 |
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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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 |
一類 |
2小時內 |
1.5元/15分鐘 |
50元 |
2小時后 |
2.5元/15分鐘 |
|||
二類 |
3元/小時 |
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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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次收費:6元/次12元/天 |
||||
三類 |
2.5元/小時 |
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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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次收費:5元/次1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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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 (含室內) |
一類 |
2小時內 |
1元/15分鐘 |
50元 |
2小時后 |
2元/15分鐘 |
|||
二類 |
2.5元/小時 |
20元 |
||
計次收費:6元/次12元/天 |
||||
三類 |
2元/小時 |
18元 |
||
計次收費:5元/次10元/天 |
注:
1.停車時間超過免費停車時間的,以進入停車設施(泊位)時間進行計時(計次)收費。
2.小型車是指車長小于6m且乘坐人數小于或等于9人的載客汽車;車長小于6m且總質量小于4500kg的載貨汽車、專項作業車;三輪汽車及低速貨車;總質量小于4500kg的掛車。大型車是指除小型車以外的車型,大型車按小型車收費標準加倍計收。
3.機場配建的停車設施最高可執行一類區域停車收費標準,火車站、汽車站、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旅游景區配建的停車設施最高可執行二類區域停車收費標準。
4.供需缺口大、矛盾特別突出的區域或單位,其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