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直屬園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鼓勵全市社會科學工作者積極探索、勇于創新,以優秀的研究成果促進哲學社會科學學科建設、理論發展、人才培養以及決策科學化,推動哲學社會科學事業繁榮發展,經2022年9月16日十六屆市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對《南通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原第六條調整為第七條,修改為:“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每2年評選1次,每次獎勵成果總數120項左右。其中,一等獎不超過10項,二等獎不超過30項。在同一次評選中,每位申報人只能獲得一項獎勵。”
二、將原第八條調整為第九條,修改為:“獎項設定和獎金數額保持相對穩定,市社科聯在財政預算安排的獎金總額內,可根據當年申報情況進行微調。”
三、將第十一條修改為:“申報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應當是個人或集體的研究成果、個人和集體為第一或第二署名人的合作研究成果。”
四、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申報成果存在知識產權爭議或者署名人有爭議的,在爭議解決前不得申報。
申報成果已經獲得市廳級及以上獎勵的,不再申報、參評。”
五、將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合并,調整為第十三條,修改為:“申報人應當按規定填寫申報表,向市社科聯提出申請。申報材料須真實可靠。”
六、將原第十五條調整為第十四條,修改為:“市社科聯按照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資格審查,符合條件的進入專家評審程序。”
七、將原第十六條拆分為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分別修改為:“評審組在審讀評分基礎上,按照分數優先、兼顧學科(地區)均衡的原則對申報成果進行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以投票方式推薦擬獲獎成果和獎勵等級。”“評獎委員會根據評審組的推薦,召開評審會議,進行綜合評審,提出獲獎成果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八、將第十七條修改為:“評獎委員會提出的擬獲獎成果和獎勵等級的建議,由市社科聯復核后,在政府門戶網站或者其他主要媒體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公示結束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核批準評獎結果。”
九、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嚴格科研誠信管理,對在評獎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者違反評審工作紀律的評審人員取消評審資格,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相關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記入信用記錄。”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日。
《南通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6日
南通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辦法
(2002年3月14日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政辦發〔2002〕43號第一次發布,2017年7月21日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政辦發〔2017〕106號第一次修訂,2022年10月26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規〔2022〕3號第二次修訂公布)
第一條 為鼓勵全市社會科學工作者積極探索、勇于創新,以優秀的研究成果促進哲學社會科學學科建設、理論發展、人才培養以及決策科學化,推動哲學社會科學事業繁榮發展和社科強市建設,加快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更好服務“強富美高”新南通建設,助力南通勇當全省“爭當表率、爭做示范、走在前列”排頭兵,市人民政府設立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
第三條 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獎勵本市個人和集體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領域優秀成果及外地作者以南通為個案的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領域優秀成果,包括學術著作(含專著、工具書、古籍整理、譯著)、論文、研究報告(含調研報告、咨詢服務報告)和普及成果(教材、教輔讀物和文學藝術類作品除外)。
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分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
第四條 市哲學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以下簡稱“市社科聯”)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組織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工作。市社科聯下設評獎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條 市社科聯聘請有代表性的專家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評獎委員會,并根據申報成果的學科和地區分布等具體情況,設立相應的評審組。
第六條 評審工作堅持質量第一、寧缺毋濫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 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每2年評選1次,每次獎勵成果總數120項左右。其中,一等獎不超過10項,二等獎不超過30項。
在同一次評選中,每位申報人只能獲得一項獎勵。另有與他人合作成果的,最多只能再獲一項獎勵。
第八條 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額標準為:一等獎10000元、二等獎5000元、三等獎3000元。
第九條 獎項設定和獎金數額保持相對穩定,市社科聯在財政預算安排的獎金總額內,可根據當年申報情況進行微調。
第十條 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審堅持以尊重規律、問題導向、分類評價、客觀公正為基本原則,堅持正確的學術導向,以學術質量、社會影響、實際效果為衡量標準。
(一)獲獎成果必須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觀點鮮明、論據充分,資料翔實、數據準確,邏輯嚴密、方法科學,具有創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體現政治標準與學術標準的統一。
(二)學科學術研究類獲獎成果應當在理論上有所建樹,在學術上有所創新,填補本研究領域的某些空白,推動學科建設和理論發展,得到學術界的重視和好評。
(三)應用研究類獲獎成果應當在解決國家和區域(特別是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現實問題上有所突破,為黨委、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提供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的決策咨詢意見和建議,產生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普及類獲獎成果應當具有較強的科學性、知識性和可讀性,在推進馬克思主義大眾化、宣傳闡釋黨的創新理論、解答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以及傳播普及人文社會科學知識方面產生良好社會效果。
第十一條 申報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應當是個人或集體的研究成果、個人和集體為第一或第二署名人的合作研究成果。
第十二條 申報成果存在知識產權爭議或者署名人有爭議的,在爭議解決前不得申報。
申報成果已經獲得市廳級及以上獎勵的,不再申報、參評。
第十三條 申報人應當按規定填寫申報表,向市社科聯提出申請。申報材料須真實可靠。
第十四條 市社科聯按照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資格審查,符合條件的進入專家評審程序。
第十五條 評審組在審讀評分基礎上,按照分數優先、兼顧學科(地區)均衡的原則對申報成果進行定性評價和定量評價,以投票方式推薦擬獲獎成果和獎勵等級。
第十六條 評獎委員會根據評審組的推薦,召開評審會議,進行綜合評審,提出獲獎成果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第十七條 評獎委員會提出的擬獲獎成果和獎勵等級的建議,由市社科聯復核后,在政府門戶網站或者其他主要媒體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公示結束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核批準評獎結果。
第十八條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如有異議,均可向市社科聯提出。異議應當以書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證明材料)提出。單位提出的異議,須在異議材料上加蓋本單位公章,并寫明聯系人姓名、通訊地址和電話;個人提出的異議,須在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并寫明本人的工作單位、通訊地址和電話。不符合本款規定和要求的異議,不予受理。
市社科聯應當及時對異議進行核查處理,并將核查處理情況告知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市社科聯對提出異議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保密。
第十九條 依法認定屬于剽竊、剝奪他人研究成果的,由市社科聯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條 參與評獎的評審人員與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科研誠信要求和職業道德,按照評獎規定和程序獨立、客觀、公正開展工作,對相關信息保守秘密;與申報人及成果署名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一條 嚴格科研誠信管理,對在評獎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者違反評審工作紀律的評審人員取消評審資格,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相關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記入信用記錄。
第二十二條 市社科聯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