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規〔2024〕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直屬園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社會應急力量使用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0月28日
南通市社會應急力量使用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力量建設,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做好應急救援工作,推動社會應急力量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民政部門登記為社會組織的社會應急力量,參與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的使用、補償和激勵約束,適用本辦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屬園區管委會),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與社會應急力量簽有應急救援協議的,社會應急力量使用按照協議約定執行。
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的社會應急力量使用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屬園區管委會)作為應急管理的責任主體,履行統一指揮、綜合協調的職能,通過政策保障、資金支持、完善服務、獎勵激勵等方式,支持社會應急力量參與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將社會應急力量使用及支持其裝備建設、訓練演練、業務培訓等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應急管理、財政等部門制定相關政策,將社會應急力量參與應急救援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明確購買服務的項目、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社會應急力量參與應急救援提供物資、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規定使用社會應急力量參與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應急救援:
(一)發生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需要專門應急救援技術、裝備、器材的;
(二)在最佳救援時間內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不能趕赴應急救援現場的;
(三)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力量不足,需要社會應急力量予以支援的;
(四)其他需要使用社會應急力量的情形。
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社會應急力量參與應急救援的機制,并根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的類別和等級,結合實際細化完善社會應急力量的使用條件和使用范圍。
社會應急力量參與應急救援過程中,應當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第六條 決定調度使用社會應急力量參與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的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調度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選擇符合條件的社會應急力量,制作社會應急力量使用通知書并及時送達。緊急情況下,可以通過電話、短信、網絡等快捷方式下達指令,并及時補辦相關手續。
第七條 社會應急力量使用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使用的社會應急力量名稱;
(二)需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的名稱、型號、數量等;
(三)參與應急救援的集合時間、地點,現場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四)參與應急救援的注意事項。
第八條 交通運輸部門對參與應急救援的社會應急人員、裝備、物資,保障優先運輸。
公安交管部門根據應急救援人員、裝備、物資通行需要,組織實施交通管制、調流措施。
第九條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調度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匯總社會應急力量使用情況,形成財產毀損或者滅失清單,并將清單和剩余的應急救援物資裝備一并返還給社會應急力量。
第十條 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對社會應急力量在應急救援中發生的人工、交通、物資和裝備損耗等費用給予必要補償。補償一般采取貨幣方式,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應急救援結束后,社會應急力量可以向調度部門和單位提出補償申請,并提交社會應急力量使用通知書、應急使用清單、財產毀損或者滅失清單、費用核算清單、相關票據及其他證明材料等。
第十二條 對參與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應急救援作出突出貢獻的社會應急力量,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表揚;對在應急救援中傷亡的人員依法依規給予撫恤或者申報為烈士。
第十三條 對不服從現場調度指揮,虛報瞞報、違規發布災情和救援信息,盲目冒險開展救援作業的社會應急力量和相關人員,由調度部門和單位記入應急行動表現記錄,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