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各市縣財政局、物價局(發改委、發改局):
為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執收行為,接受社會監督,根據國家和省關于建立和實施收費基金目錄清單制度等規定,我們編制了《江蘇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截至 2018 年 2 月 1 日)》及《江蘇省考試考務費項目目錄(截至 2018 年 2 月 1 日)》(見附件 1 和附件 2,以下合并簡稱《收費目錄》),并公布全省執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收費目錄》中公布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以下簡稱 “收費項目”)是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審批權限由國家和省兩級有權部門批準、我省有關部門和單位收取的截至 2018 年 2 月 1 日的全部收費項目,其中,加 “▲” 號的項目為涉及企業的收費項目。截至 2018 年 2 月 1 日國家已經公布免征和暫停征收的項目不在《收費目錄》中。
二、2018 年 2 月 1 日起,我省各級各部門和單位的收費項目,一律以《收費目錄》為準,其具體征收范圍、征收標準及資金管理方式等,應分別按照《收費目錄》中注明的文件規定執行;2018 年 2 月 1 日以后國家、省批準立項、取消或調整的收費項目,按其文件規定執行,省財政廳、省物價局將適時動態向社會公布。凡未列入《收費目錄》或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拒絕支付。
三、凡省有權部門在文件中明確規定試行期或制(暫)定收費期限的收費項目,收費期滿前 3 個月由收費部門和單位向省有權部門辦理報批手續,收費期滿后按省有權部門重新明確的規定執行。凡到期未辦理報批手續的收費項目,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停止收費。
四、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價格部門做好我省收費項目目錄在本區域范圍內的公布和貫徹執行工作。收費目錄公布后,各地應將具體公布情況報上級財政、價格部門備案。
五、本《收費目錄》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物價局負責解釋。原《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物價局關于公布 2016 年江蘇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的通知》(蘇財綜〔2017〕20 號)廢止。
附件:
江蘇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截至2018年2月1日).doc